香港社會福利制度
社會福利制度的內涵和外延,我們至少可以從三個層次上來理解:在最廣泛的意義上,它指一切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會措施;而中層意義的社會福利基本上是社會保障的同義詞,是西歐國家普遍來替代社會保障的一個概念;作為社會保障的一個組成部分,在中國,我們使用狹義的社會福利概念。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香港社會福利制度,希望有所幫助!

過去香港長期在經濟上實行低稅率,不干預的自由港制度,政府對社會福利的承擔很有限。到20世紀60年代初期,香港經濟高速發展,人口數量伴隨著大規模的移民潮而劇增。隨著各種各樣社會問題的出現,社會服務需求增加,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6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開始逐步建立起向低收入者和弱勢群體提供援助的社會福利計劃。1965年香港政府發布了第一個社會福利政策白-皮-書,標志著香港社會保障事業的真正進入發展階段。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目前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
(一)社會福利的管理體制
香港的社會福利管理體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管理,即與法律關系緊密的感化和社會救濟這兩項工作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機構承擔;另一類是間接管理。即大量為家庭、兒童及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社區服務的工作是通過非政府的福利機構(即民間福利機構)管理的,是由眾多服務單位承擔的。間接管理模式充分體現了社會福利社會化的客觀要求。在香港的社會福利的管理體制中,存在著主導、中介和服務三種角色。
主導角色是政府在“衛生福利局”之下設的“社會福利署”和諸如教育、衛生、民政等相關部門以及下轄機構(如區及辦事處等),其主要職能是實施宏觀管理,具體有六項:制定社會福利的發展規劃和福利政策;制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的專業化標準、規則和條例,規范各類服務;擬訂對非政府福利機構的資助計劃;監督和評估非政府福利機構的服務;對福利服務機構的人員實施有計劃的專業化培訓;直接管理從事感化和社會救濟工作的服務機構。
中介角色由香港200多個非政府民間福利機構充當,其中絕大部分接受政府資助,最大的機構是東華三院。這些非政府福利機構作為民間團體被政府稱為“合作的伙伴”。它們主要職能是中介管理,具體有三項:根據政府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和自身的條件擬定具體的服務計劃;籌集資金,其主要來源是向政府申請資助,少量來源靠服務收費和募捐;對下屬的服務單位實施人財物的全面管理,以確保服務計劃和服務質量的落實。
服務角色由香港3200多個福利服務單位承擔,其中政府直接管理的有360多個,非政府福利機構管理的有2900多個,還有少數私人開辦的福利服務機構。這些單位從不同層次、不同側面為香港市民提供福利服務。
(二)社會福利制度的主要內容
社會保障及救濟制度。香港移民民眾享有的社會保障和救濟種類,主要包括:
(1)老年保障方面,政府公務員享有長俸(或年積金)、恩俸等。一些私營公司和社會公用事業機構的雇員享有公積金或年積金。
(2)在失業保障方面,雇員主要享有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破產欠薪保障,部分雇員享有公積金或年積金,被解雇時可領取;政府公務員被辭退時,亦可領年積金。
(3)在工傷保障方面,雇員主要享有工傷死亡賠償,傷殘賠償和職業病賠償。
(4)在醫療保障方面,雇員主要享有疾病假期和醫療津貼。
(5)在生育保障方面,女性雇員主要享有分娩假期和分娩期工資。
(6)在福利方面,雇員主要享有有薪假期。政府公務員及一些社會公用事業機構人員還享有房屋津貼、子女受教育津貼等。
(7)在收入保障方面,凡收入低于公共援助計劃厘定標準的個人或家庭,可獲得包括基本援助金,長期個案援助金,老人補助金,傷殘補助金等公共援助的現金補貼。
(8)在災害保障方面,災民可享受現金援助和物資援助,包括喪葬補助、死亡補助、傷殘補助、受傷補助和臨時補助、提供急需食品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臨時住所等。
(9)在暴力及執法傷亡保障方面,凡遭受暴-力罪行或因執法而意外傷亡的人士及死者家屬,均可享受現金賠償。
(10)在交通意外傷亡保障方面,凡因交通意外傷亡的人土及死者家屬,均可享有援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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