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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轉讓合同

時間:2026-01-03 10:10:54 轉讓合同

[熱門]轉讓合同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轉讓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熱門]轉讓合同

轉讓合同 篇1

  專利名稱 專利號 轉讓方名稱 地址 代表人

  受讓方名稱 地址 代表人 合同登記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監制

  印 花 稅 票 粘 貼 處

  專利權轉讓合同

  簽訂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制

  專利權轉讓合同

  簽訂指南

  前言(鑒于條款)

  ——鑒于轉讓方(姓名或名稱 注:必須與所轉讓的專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擁有(專利名稱 注:必須與專利法律文件相一致)專利,其專利號(九位)公開號(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號(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請日 ,授權日 ,公開日 ,專利權的有效期為 。 ——鑒于受讓方(姓名或名稱)對上述專利的了解,希望獲得該專利權。 ——鑒于轉讓方同意將其擁有的專利權轉讓給受讓方。

  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資料

  1、向中國專利局遞交的全部專利申請文件(附件1),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摘要及摘要附圖、請求書、意見陳述書以及著錄事項變更、權利喪失后恢復權利的審批決定,代理委托書等,(若申請的是PCT,還要包括所有PCT申請文件)。

  2、中國專利局發給轉讓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書,中間文件,授權決定,專利證書及副本等。

  3、轉讓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書,包括合同書附件(即與實施該專利有關的技術,工藝等文件)。

  4、中國專利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指最近一次專利年費繳費憑證(或專利局的專利登記簿),在專利權撤銷或無效請求中,中國專利局或專利復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等。

  5、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轉讓文件。

  第二條 交付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1、交付資料的時間

  合同生效后,轉讓方收到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的轉讓費后 日內,轉讓方向受讓主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資料,或者合同生效后,日內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資料,如果是部分資料,待受讓方將轉讓費交付給轉讓方后 日內,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其余的資料。

  2、交付資料的方式和地點

  轉讓方將上述全部資料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等方式遞交給受讓方,并將資料清單以面交、郵寄或傳真的方式遞交給受讓方,將空運單以面交、郵寄方式遞交給受讓方。

  全部資料的交付地點為受讓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第三條 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

  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本合同可約定,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專利。

  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系在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第四條 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為(、$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或在專利局公告后 日內,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帳號,或以現金方式匯至或(面交給)轉讓方。

  2、本合同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為(、$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或在專利局公告后 日內,受讓方即將轉讓費的、$元)匯至轉讓方的帳號;待轉讓方交付全部資料后 日內,受讓方將其余轉讓費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 日內支付(、$) 元, 、$)元,、$) 元,最后在 個月內付清其余轉讓費的方式。支付方式采用銀行轉帳(或托收、現金兌付等),現金兌付地點一般為合同簽約地。

  第五條 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的處理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在本合同成立后,轉讓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如果本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轉讓方有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返還轉讓費。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讓方負責答辯,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第六條 過渡期條款

  1、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至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轉讓方應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在這一期間,所要繳納的年費、續展費(對1992年12月31日前申請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由轉讓方支付。

  2、本合同在專利局登記公告后,受讓方負責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如辦理專利的年費、續展費、行政撤銷和無效請求的答辯及無效訴訟的應訴等事宜。(也可以約定,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支付。)

  3、在過渡期內,因不可抗力,致使轉讓方或受讓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條 稅費

  1、對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轉讓費需納的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由轉讓方納稅。

  2、對轉讓方是境外居民或單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由轉讓方向中國稅務機關納稅。

  3、對轉讓方是中國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讓方是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則按對方國家或地區稅法納稅。

  第八條 違約及索賠

  對轉讓方:

  1、轉讓方拒不交付合同規定的全部資料,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轉讓方返還轉讓費,并支付違約金 。

  2、轉讓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受讓方交付資料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包括向專利局做著錄事項變更,每逾期一周,支付違約金 ,逾期二個月,受讓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返還轉讓費。

  3、根據第六條,違約的,轉讓方應支付違約金 。

  對受讓方:

  1、受讓方拒付轉讓費,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資料,并要求賠償其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

  2、受讓方逾期支付轉讓費,每逾期 (時間)支付違約金 ;逾期二個月,轉讓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 。

  3、根據第六條違約的,受讓方應支付違約金 。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1、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應按本合同條款,友好協商,自行解決。

  2、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爭議的,提請受讓方所在地或合同簽約地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對調處結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和解的,請求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注:2、3、4只能選其一。

  第十條 其他

  前九條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約定的內容,包括出現不可預見的技術問題如何約定;出現不可預見的法律問題如何約定等。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雙方簽字后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自專利局對雙方所做的《著錄事項變更》進行登記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雙方本著友好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以人民幣______的價格轉讓給甲方位于_____的______網吧。

  第二條 乙方轉讓的網吧包括所有執照、機器、桌椅、空調、風扇及其他雜物。

  第三條 網吧交收以前,所有積欠一切稅款及水費、電費、房屋租賃費、信息費用等概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乙方現有雇用的職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應由乙方負責遣散。

  第五條 轉讓網吧后,網吧發生得一切財務,經營及其他與網吧有關的'問題、事件均由甲方全權負責并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六條 乙方承諾“轉讓網吧后,不已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網吧物品、參與網吧經營,干涉網吧事務。”

  第七條 甲方承諾“乙方不對轉讓后的網吧發生的任何問題、事件負任何責任和連帶責任,所有一切均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八條:乙方有義務積極配合甲方辦理網吧相關的過戶手續。

  第九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第條 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____公證處各一份。 甲方:____ 乙方:____

  電話:____ 電話:____

  __年__月__日

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轉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自己位于正街22號的店鋪(原為:在線)轉讓給乙方使用,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年____月____日止,年租金為6000元人民幣(大寫:陸千元整),租金為一次性交清,并于約定日期提前一個月交至甲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出租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四、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6000,(大寫:陸千元整),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四、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6000,(大寫:陸千元整),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股權轉讓即股東依法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的民事法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自由轉讓原則為基礎,股權限制轉讓原則為例外。但審判實踐中,往往由于當事人各方因對股權轉讓限制規則的理解不同而引發糾紛。

  根據是否給付對價?股權轉讓可分為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有償轉讓從某種意義而言,是將股權進行權利商品化,使其成為一種特殊商品在流通領域進行交易的行為。無償轉讓主要指因公司股東贈與、繼承、夫妻分割財產等情形而使公司股權主體發生變動的行為。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主張股權轉讓無效一般多因股權交易轉讓合同。糾紛形成的事由多為:出資未到位的股東轉讓股權;轉讓股權未履行股東同意手續;轉讓股權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股權轉讓后成為一人公司;股權轉讓違反了公司章程內容等。當前,認定股權轉讓行為的效力所適用法律體系尚不完備,一般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公司章程進行綜合性審查。在此先舉一例:

  20xx年2月,甲、乙、丙共同出資成立了有限責任公司,三方約定各出資50萬元,甲、乙均已實際出資到位,丙僅出資30萬元。該公司章程明確載明:原始股東因任何事由均不得對外轉讓出資。20xx年5月2日,丁邀請甲、乙、丙到當地某一酒店用餐。席間,丙表示欲將其股份作價60萬元轉讓給丁,甲和乙當時未表態。 20xx年5月3日,丙和丁正式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次日,丁持該協議找到甲和乙,要求甲和乙為其辦理股東登記手續,并要求公司為其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甲和乙不允。嗣后?甲和乙將丙列為被告、丁列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丙和丁間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其理由為:一、丙的出資未實際到位,沒有處分權;二、丙的行為違背了公司章程;三、丙的轉讓行為沒有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同時也剝奪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四、股權轉讓行為未經公司股東名冊登記和工商管理部門股東變更登記?其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強制性規定。丙和丁的抗辯意見為:一、甲和乙明知股權轉讓行為而未明確反對意見,應視為默示;二、出資未到位與股權轉讓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同時丁同意補足出資并同意承擔利息損失;三、公司章程不得轉讓出資的限制條款違反了公司法股權可以轉讓的有關規定,屬無效條款;四、股權轉讓行為應由私法進行調整,公司內部股東名冊登記和股權工商變更登記不屬法定生效要件,其后果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雙方主要的爭點為:一是丙出資未到位其股權是否可以轉讓;二是甲和乙未作表態是否構成默示;三是公司法條款內容與公司章程內容不一致是否構成沖突,如何應用;四是變更股權登記是否屬生效要件。筆者認為:

  一、出資未到位的股權仍可進行轉讓

  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公司財產基礎。但出資與股權屬不同的法律概念。(1)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屬一種違約行為,其他股東對于違約股東享有違約請求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可分為不履行出資義務、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2)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并不能否認公司的人格。有人認為,出資不到位則表示公司的財產不完整,從而否認了公司的人格。此意見主要是混淆了公司財產與注冊資金之間的關系。公司是否具備法人人格,其資產的表現形式主要是注冊資金是否到位,注冊資金數額與公司的財產數額并不等同,換言之,注冊資金數額并不等同于股東的股權總額;(3)公司法并未限制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法無禁止便自由”。

  二、股東轉讓股權向其他股東征求意見時,應給予其他股東必要的承諾期間

  其他股東對于擬轉讓股權股東的轉讓請求可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但該行為屬要式行為,應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決議。案例中甲和乙的行為不構成默示。(1)股東未當場表態并不等于默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本案中一是甲和乙沒有當場表態的法定義務;二是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應給予甲和乙對丁的資信情況進行必要調查的時間;三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當然,并非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轉讓行為均為無效行為。如書面出具征求意見函,其他股東分別書面答復且意見一致的仍可視為股東會意見一致。但應給其他股東必要的答復時間。對于股份轉讓股東的表決方式理論界亦有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行使職權。公司法第四十一條亦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故股東行使表決權時以資本多數來定。另一種意見認為,股權轉讓雖屬股東會行使的職能,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該規定屬于特別性規定,特別性規定應優于一般性規定。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應按股東人數來行使表決權。

  三、違反章程有效規定與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是出資人為追求經濟利益,出資人之間基于信任關系而自由組合的結果,公司的章程便是公司內部“自治性法規”,公司章程內容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均為有效,股東應嚴格履行。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權利分配等方面約定有特別條款時,應從其約定。當然,股權也屬于財產權利,按照財產權利的要素,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公司法對于股權的可轉讓性亦給予了確認。針對本案例,有人認為:該條款限制了財產的有償轉讓,侵犯了財產所有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不利于及時調整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當屬無效條款。筆者認為,公司章程從合同層面可以視為合同條款,依照合同嚴格履行原則,股東應全面履行。對于不得轉讓條款的合法性問題?首先,該約定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屬股東的合意;其次,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權可以轉讓?但對外轉讓時設置了一個前置程序,即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換言之,其他股東可以不同意擬轉讓的股東對外轉讓出資。退一步講,即使股東一定要轉讓出資亦可以對內轉讓,并未限制其有效財產權利的實施;再說,從章程修改程序而言,即使章程中的個別條款不盡合理,仍應通過召開股東會的形式來修改章程,以彰顯公司章程的嚴肅性。

  四、股權轉讓合同并非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股東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

  股權登記屬商事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頒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股權轉讓后應辦理兩項變更登記手續,一項是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一項是工商股東變更登記。對于登記的功能和性質,學界有不同說法,有登記效力說、有登記對抗說,還有將股東名冊登記視為登記效力、工商登記視為登記對抗說。登記效力說認為:公司運作應本著交易自由,管理從嚴的原則。否則,不利于政府有效的宏觀調控,不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不利于穩定正常的經濟秩序。雖然,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股權登記后才生效,但股權變更而未登記,受讓方實際上并未取得股權,股權轉讓合同尚未生效,故將兩項登記視為設權性登記?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原經濟庭于1997年7月4日給中國證監會的答復中確立了“股份所有權的轉移以辦理過戶手續為有效”的原則;登記對抗說認為: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與股東實際取得股權屬不同概念,有不同的內涵,合同簽訂與合同履行有個時間差問題,股權轉讓合同僅確定了受讓方與轉讓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簽訂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必然履行。受讓方如未能按合同約定實際取得股權,合同處于生效而未履行的狀態。受讓方可依法主張違約賠償請求,亦可主張公司及股東繼續履行合同,通過訴訟途徑以生效的裁判文書確定股權身份以代替股東名冊登記,并強行進行股東工商變更登記(由法院向工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工商部門據此協助登記)?將股東名冊登記視為登記效力、工商登記視為登記對抗說認為?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受讓方取得股權的標志?股權轉讓合同有效成立并不意味著受讓方股東資格的自然取得。但是?受讓方有權要求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對其股東身份進行確認。一旦登記上冊則最終取得股權,股權轉讓合同至此生效。至于股權工商變更登記,因受讓人在股權名冊變更登記后便已開始行使股東的權利,工商變更登記僅僅起到對外公示的效力,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顯然,股權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并不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對于上述三種觀點,筆者贊同登記對抗說。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轉讓給乙方使用,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方式:

  甲方將現有酒吧一間轉讓給乙方使用,轉讓費為人民幣

  二、轉讓費以現金支付方式:

  現金方式支付,乙方一次性付清。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所轉乙方的.酒吧,由乙方負責管理、維護,如有房屋被人為損壞,由乙方自行維修,甲方概不負責。

  2、乙方在使用期間,消防設施由乙方配置,乙方要加強防火防資管理,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發火災,物資被盜及人身安全問題,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3、乙方必須依法租用房屋,在租用期間如乙方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事,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4、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經辦人(簽字):

  簽訂日期:

  乙方(簽字):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6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頂讓方(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位于_______省________縣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_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和房屋裝修等;營業設備等全部歸乙方。

  四、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元整 )

  五、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7

  甲方(轉讓人):

  乙方(被轉讓人):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轉讓標的:

  甲方將位于 酒店內所有財產、設施(見財產清單)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20200.00元。

  二、 轉租標的:

  甲方將租賃房屋 3 間(共80平方米)及附屬設施院子轉租給乙方(院內車棚使用權歸 所有),租賃費用每800元,租賃期限二年整,從20xx年7月20日起到 20xx年7月21日止。合同到期后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三、轉讓費的繳納方式:

  甲方于20xx年7月11日將位于 酒店內所有財產、設施交付乙方并驗收后,乙方即付清轉讓費20200.00元。

  三、 租賃費的繳納方式:

  在簽訂協議時預交半年租金4800元,以后租金依次類推。

  五、轉租條款:

  甲方在將本協議項下的`房屋轉租給乙方時,應當通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知悉本協議,并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本協議。

  乙方在租賃經營期間,如經營發生困難,乙方有權將本協議項下房屋再行轉租給第三人經營。

  六、費用承擔: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酒店所發生的債權和債務由甲方承擔。在協議簽訂之后,因經營酒店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在乙方經營期間,所發生的稅費、水電、物業管理費、衛生費等費用按使用數額和國家規定價格由乙方承擔。

  在乙方經營期間,房屋的維修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裝飾裝修:

  在乙方經營期間,有權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合同到期后裝飾裝修物乙方在不改變房屋原狀的情況下可以帶走。

  八、違約責任:

  如甲方單方提前終止合同,應賠償乙方經營損失5000元,并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5000元。

  如乙方不按時繳納租金,應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經甲方催要后,逾期15天不繳納租金,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九、本協議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甲方: 電話:

  乙方: 電話: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8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于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準,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農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系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于政府的征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并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并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沖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說、無效說和部分有效說。[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并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于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范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獲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于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沖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說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于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于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于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說,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于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布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臺,也意味著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于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么,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后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于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里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于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著著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后有效,意思就是說,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么由賣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并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于,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于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后又由于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于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系等。其賠償范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于買方的損失了,相對于賣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于買方。并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于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于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么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后,應采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于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后,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并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于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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