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審批自查報告
稅務行政審批自查報告一
各位代表: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的部署,我局于8月中旬開始著手開展縣人大代表評議我局行政執法的準備,并對20xx年1月以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全面回顧,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文體行政執法評議的各項準備工作
縣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對我局進行行政執法評議,是對我們文體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監督和檢查,體現了人大代表對我縣文化體育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人大的評議,對于提高我們的法律意識和勤政廉政水平,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文化。
(一)思想上高度重視。對于這次人大行政執法評議,我們根據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在年初就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在局系統會議上進行過專題部署落實。在接到浙象人大[20xx]23號《關于組織縣人大代表評議縣公安局、建設局、文體局、海洋漁業局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后,我局又專門召開了黨政班子聯席會議進行研究,并把這項工作列為一段時間內的中心工作稅務行政審批自查報告稅務行政審批自查報告。
(二)組織上保障有力。我們專門建立了由局長任組長,班子成員和縣體育中心主任為副組長,機關科室、局屬單位及局工、青、婦組織負責人為成員的文體局行政執法評議“迎評”工作領導小組,構建了上下聯動、系統互動的組織保障體系。同時,明確了分管領導和聯系、責任科室。在此基礎上,我們根據評議工作意見和調查組的要求,及時制訂并行文下發了《縣文體局行政執法評議“迎評”工作方案》,對行政執法評議“迎評”工作指導思想、行政執法評議的內容及時限、行政執法評議和“迎評”工作的方法步驟進行了明確。
(三)行動上落實到位。按照“迎評”工作方案,我們對各項安排有計劃、有組織、有重點地予以了落實。一是于xx月20日召開了系統動員大會,進一步統一對評議工作的思想認識,增強參與評議活動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二是竭力協助、配合縣人大常委會行政執法評議調查組的工作,在調查組座談了解、實地走訪等過程中給予了力所能及的協作和服務。實地走訪了全縣18個鄉鎮(街道)的人大,并向局行風監督員及有關縣人大代表分別發放局機關和縣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征求意見表,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收集意見和建議。對走訪了解和問卷反饋的情況作統一梳理歸納,認真分析,進一步找準問題,剖析原因。針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我們及時召開班子會議,認真研究對策,制定整改措施,做到邊查邊改、未評先改。9月7日晚,我局聯合公安、工商等職能部門,對中心城區夜市非法音像攤點開展集中清查,當場查獲并收繳盜版光碟400余張,一定程度上震懾了非法攤點和游商,同時有效規范了我縣音像市場秩序。
稅務行政審批自查報告二
為進一步加大稅務系統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的力度,持續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改進稅務行政審批工作,促進稅收現代化,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一)正視突出問題
20xx年以來,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中央要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納稅人期盼相比,還有差距,主要表現為:個別地方取消審批事項落實不到位,存在變相審批的現象;個別事項的審批不規范、不公開、不透明,有的手續還比較繁瑣,耗時長、效率低;一些審批事項取消后,后續管理方式單一,管理措施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等等。這些問題,必須通過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實加以解決。
(二)澄清模糊認識
一是關于審批事項底數不清的問題。審批事項底數,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發布的審批清單為基礎,清單之外不存在其他審批事項(僅由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
二是關于已經取消審批事項的原有依據,包括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未修改或者廢止前,仍然應當進行審批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以國務院或者稅務總局取消審批事項的決定為準,自國務院或者稅務總局決定取消審批事項之日起,取消的審批事項不得再進行審批。
三是關于備案等后續管理措施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后續管理措施,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權的`體現,稅務總局有權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備案等后續管理措施,依法加強稅收管理,規范稅收秩序,促進稅法遵從。
四是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會增加執法風險或進戶執法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徹底轉變管理理念,充分認識到取消和下放審批事項是依法還權明責于納稅人的重要體現,同時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在不增加納稅人負擔的基礎上,積極運用備案、申報、風險和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范稅收流失。
二、進一步推進審批改革
(三)加大改革力度
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類別。10號公告發布的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部清理完畢,其中列為其他權力事項的23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結合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繼續做好清理和規范工作。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再梳理,進一步加大取消力度,提高取消事項的含金量。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6號),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逐項優化和公開審批流程,明確審查標準,嚴格規范行政裁量權,以標準化促進規范化。進一步改進稅收管理方式,防止將日常稅收管理事項和管理方式審批化,增加即時辦結事項,不斷提高稅收服務和管理效能。
(四)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按照國務院審改辦的統一部署,稅務總局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公布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原則上取消;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通過充分論證,對不合理的指定予以取消。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地方稅種的減稅、免稅事項,應當按照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實行審批。
(五)鞏固改革成果
嚴格實行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管理,非經法定程序,任何稅務機關不得在清單之外增設和變相增設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在公開的清單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不得對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繼續實行變相審批,不得以事前備案、核準性備案等名義對已經取消的事項改頭換面繼續審批。對已經取消的上級稅務機關的審批事項,要同時取消下級稅務機關對應的初審、復審、審核等。不得將國務院或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指定交由行業協會、事業單位或涉稅中介組織繼續審批,已經指定的應當立即糾正,停止審批。積極引導行業協會采取有別于行政審批的方式,加強對行業行為的規范。對已經取消的中介服務應當切實落實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變相予以恢復。做好下放審批事項的銜接工作,明確下放后的配套措施、承接方法,確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
(六)建立審批清單動態更新機制
國務院發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稅務總局更新稅務行政審批目錄,各省稅務局應當在稅務總局目錄更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審批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七)建立配套工作同步落實機制
稅務總局原則上在國務院發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個月內,完成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修改、納稅服務規范和稅收征管規范更新、后續管理措施發布等工作,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45天內完成征管信息系統的調整。各省稅務局原則上應在稅務總局相關配套工作完成后1個月內做好相應的細化配套工作。
(八)建立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機制
稅務總局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情況納入執法督察和督查督辦事項,實施績效考評,堅決制止和糾正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現象。各省稅務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以五個“有沒有”為標準,即行政審批事項該取消的有沒有取消、該下放的有沒有下放、該規范的有沒有規范、該公開的有沒有公開、該簡化的有沒有簡化,全面開展自查,集中組織抽查,認真聽取意見,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堅決予以糾正,強化責任追究,對解決問題不力、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應當予以通報,并追究分管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保證審批改革順利推進,確保改革紅利有效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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