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全文)
為加強部機關固定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部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化工部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部機關固定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部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的標準。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如辦公家具、圖書等。
第三條 部機關固定資產按其用途的不同分為以下六類。
(一)房屋建筑物,包括辦公用房、宿舍用房等。
(二)交通運輸設備,包括小型客車(20座以下)、大型客車(21座以上)、貨車、摩托車、其他車輛等(編制財務等有關報表時,可將“交通運輸設備”并入“一般設備”類)。
(三)專用設備,包括專用機械設備、電器設備、通訊設備、儀器儀表及量具衡具、其他專用設備等。
(四)一般設備,包括辦公家具、微型計算機、復印機、電子產品、其他一般設備等。
(五)圖書,包括圖書館圖書和單位技術圖書等。
(六)其他,指不屬于以上各類的固定資產,如文體用品等。
第四條 部機關固定資產由實物管理部門在驗收資產時統一編號。資產編號為8位數。前兩位為使用單位編號;第3位為資產總分類編號;第4位為資產明細分類編號;后4位為資產順序編號。
第五條 部國有資產管理局、財務司、機關服務局是部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
(一)國有資產管理局是部機關固定資產的產權管理部門,是部機關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具體代表,代行國家所有者的權力。統一管理部機關固定資產產權及有關產權證書和產權文件資料,按國家規定負責審批機關資產處置、抵押及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資產。
(二)財務司是部機關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部門,負責審批部機關各單位建造或購置固定資產的計劃、預算。統一平衡部機關年度固定資產建造、購置預算,并監督預算執行情況。收繳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固定資產占用費及固定資產處置收益。建立部機關固定資產明細帳,核算與監督固
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三)機關服務局是部機關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部門,全面負責部機關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包括部機關固定資產的驗收、領發、保管、使用、檢查、維修、保養,以及固定資產在部機關各單位之間的統一調配。負責固定資產實物清查和盤盈、盤虧、報廢等處置的上報,建立固定資產
實物卡片和固定資產明細帳,使固定資產帳、卡、物三相符,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斷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和完好率。
(四)部機關各司局是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各單位要建立本單位在用固定資產臺帳,配合機關服務局進行財產清查,按操作規程認真維護保養和使用固定資產,年終與部機關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對帳,保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六條 按照部機關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核算體系。
(一)機關服務局財務處負責部機關固定資產中的“房屋及建筑物”、“運輸設備”、“專用設備”類的會計核算工作。并按季與本局房產處核對房屋建筑物類資產帳目。與行政處核對“運輸設備”“專用設備”類資產帳目。
(二)財務司機關財務處負責部機關各司局“一般設備”、“圖書”、“其他固定資產”類的會計核算工作,并負責按季與機關服務局行政處核對上述帳目。
(三)機關服務局房產處建立部機關“房屋建筑物”類固定資產明細帳、卡,按季與本局財務處核對帳目;機關服務局行政處建立“交通運輸設備”、“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圖書”、“其他”類固定資產明細帳、卡,按季與財務司機關財務處和機關服務局財務處分別對帳,
確保帳、卡、物三相符。
部機關固定資產核算采用“化工部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系統”軟件,統一使用微機管理。每年進行財產清查,調整盤盈、盤虧后,打印固定資產卡片,作為固定資產明細帳存檔備查。
第七條 固定資產增加的管理。固定資產增加包括建造或購置、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等來源渠道。部機關各司局年初應編制年度固定資產購建計劃,報部財務司。財務司根據機關經費預算情況統一平衡審批后,作為年度購建固定資產的重要依據。固定資產使用或購建單位購建時提交書
面“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經使用或購建單位司局領導簽字批準后,報財務司審批。數額較大的資產購置需經主管部長審批。無論何種渠道增加的固定資產,均需到機關服務局辦理固定資產驗收入庫手續,財務部門憑固定資產驗收入庫手續辦理報銷入帳。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固定資產購
建,要按基建程序辦理資產增加手續。
第八條 固定資產使用的管理。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時,需填寫“固定資產出庫單”,經司局領導批準后,到機關服務局辦理資產領用手續。部機關內部固定資產使用單位變更時,原使用單位辦理退庫手續,新使用單位辦理出庫手續。
第九條 固定資產減少的管理。固定資產減少包括報廢、出售、非正常損失及其他方式的處置等。各單位處置減少固定資產對,首先填寫“固定資產處置審批表”報部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后,辦理固定資產退庫手續,并將固定資產退回實物管理部門,由機關服務局統一處置,各單位一
律無權自行處置機關固定資產。
第十條 定期進行固定資產清查。以機關服務局為主。財務司配合,在逐季核對固定資產帳、卡的基礎上,每年年末進行一次徹底清查。清查時以固定資產帳、卡為主要依據,逐項核對固定資產實物,如有盤盈、盤虧,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及時調整固定資產帳、卡。盤虧資產屬于過失
人責任事故造成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必要的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資產使用單位要指定專人管理固定資產,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使用和維護保養,加強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避免因操作不當或末及時保養造成固定資產損失。
第十二條 將機關固定資產轉作經營使用的,按照《化工部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立固定資產帳簿體系。
1997年3月31日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部機關1997年按財產清查結果編制的《化工部機關固定資產清冊》為依據建立固定資產帳、卡。
1997年3月31日以后購入的固定資產,要按本辦法規定補辦固定資產驗收、領用手續,同時補記有關固定資產帳、卡。
第十四條 經批準出售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按照《化工部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上繳財務部門列入固定資產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化工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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