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全文)
為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價,加強對防治工程監理單位的資格管理,特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價,加強對防治工程監理單位的資格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是指已取得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監理單位,受防治工程項目委托單位指派,對防治工程施工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將為專業性單位、專業類別可以是一種或幾種,在證書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是指從事監理業務的單位應具備的人員素質和結構、專業技能和設備、管理水平和監理業績,以及資金數量等。
監理單位的資格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主管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乙兩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丙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章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即高級監理工程師,含地質、設計、施工,下同)或高級經濟師(即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5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2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比較先進、配套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二、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監理工程師或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三、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監理工程師或監理經濟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單位負責人,或由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且主要專業配套,其中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
第七條 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如下:
一、甲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二、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中型(含)以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三、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八條 監理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不得擅自越級承接監理業務。
第三章 監理的資格審批和管理
第九條 設立監理單位或申請兼承監理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必須向資格管理部門提交監理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和工作簡歷;
三、擬擔任監理工作的技術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等;
四、單位所有制性質;
五、主要工作業績;
六、主要設備、儀器注冊資金和資產負債表;
七、業務范圍。
第十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書,經審查無誤后發給單位的和個人的《監理申請批準書》。取得批準書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經核準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監理市場活動。
監理單位應當在所在地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并接受財務監督。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自領取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年內暫不核定資格等級。二年期滿后向資格管理部門申請核定資格等級。申請核定資格等級時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定級申請書;
二、《監理申請批準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監理技術人員的有關證件;
四、《監理業務手冊》;
五、監理的工程質量、業績等有關證明文件。
監理單位的定級申請材料,必須經監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均為廳局級,下同)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監理單位的定級申請材料,經初審后邀請專家(10人左右)組成考核組,對單位和技術人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單位,經審批后發給相應級別的《資格等級證書》,對考核合格的個人發給相應級別的監理證書。
第十三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每年進行一次年檢。監理單位必須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寫年檢表,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資格管理部門復審。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每三年核定一次。對不符合原定資格等級的予以降級。核定資格等級時也可以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監理單位必須向資格管理部門報送資格升級申請書和第十一條二至五項所列名稱的新材料。升級申請書和新材料也必須經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資格管理部門對監理單位的升級申請材料經按第十二條規定的初審、考核和審批過程,對符合升級標準的發給相應級別的《資格等級證書》,同時收回原《資格等級證書》。監理技術人員的升級或降級,參照上述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先向資格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在與其工作范圍相當的地區或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一、分立或合并,應向資格管理部門交回全部證書,經重新申請、考核、審批后取得新的證書;
二、歇業、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向資格管理部門備案,并交回其全部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時,應向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監理單位分立、合并或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格管理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格等級、吊銷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一、申請監理或資格定級、每年年檢、三年核定、申請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或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監理活動的;
三、涂改、轉讓、出借、出租、出賣、偽造證書的;
四、不按時報送年檢表和核定資格材料,又未及時報告理由的;
五、變更或終止監理業務,不及時辦理手續的;
六、因監理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七、損害委托單位或被監理單位利益的。
當事單位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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