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采供血機構儲血點設置與管理辦法
為規范北京市采供血機構儲血點的管理,健全我市供血網絡,確保臨床用血供應及時、安全,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采供血機構儲血點設置與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一、儲血點設置
采供血機構儲血點是采供血機構供血業務的延伸,由各采供血機構依據實際需要規劃設置,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儲血點可單獨設置或掛靠在醫療機構內。
二、儲血點職能
儲存采供血機構的合格血液,負責向采供血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發放臨床用血。不得開展血液采集、加工、分離和檢測業務。
儲血點儲存血液的質量控制及血液供應均由采供血機構統一管理。
三、儲血點基本要求
(一)建筑設施
1.房屋布局及流向合理。應設有血液儲存區、發放區、值班室、辦公室等功能區域。
2.儲血點應具有空氣消毒、空調設施,且通風、光線良好,并應遠離污染區域。
(二)儀器設備
儲血專用冰箱(4℃)
低溫冰柜(-20℃以下)
血小板恒溫震蕩保存箱
以上每種設備至少2臺,互為備份
(三)設施
1.通訊、給排水、消防等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2.具有雙路供電或應急發電設施;
3.污物處理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具有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5.配備傳真機、直撥電話。
四、人員配置及要求
(一)人員編制
按儲血量大小或供應單位數量配置專業技術人員,應滿足24小時值班的要求。
(二)任職要求
1.儲血點主任應具有醫學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且經過培訓符合崗位執業資格的相關規定;
2.技術崗位人員應具有衛生專業技術職稱,且經過培訓符合崗位執業資格的相關規定;
3.有經血傳播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儲血、發血工作;
4.每年接受崗位繼續教育,并達到相關要求的規定。
(三)人員職責
1.認真執行與血液工作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2.有責任對供血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反饋發現的血液質量和服務質量問題。
五、質量管理及要求
(一)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各項崗位責任制。至少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儲存和發放血液管理制度、差錯事故處理登記報告制度等。
(二)建立崗位職責,至少包括儲血點主任職責、儲血人員崗位職責、發血人員崗位職責、值班和交接班人員崗位職責等。
(三)建立操作規程,至少包括血液儲存和運輸操作規程、發血操作規程、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等。
(四)建立記錄表單,至少包括儲血冰箱等儀器設備的監測記錄、質量檢查記錄、血液出庫和入庫登記、血液報廢登記、差錯記錄及處理記錄單等。
(五)血液質量管理
1.儲血點儲存的血液必須來自設置本儲血點的采供血機構。
2.對入庫的血液應嚴格按照血液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立即入庫并做好登記,入庫及血液發放質量合格率100%。
3.血液領取與發放必須嚴格執行配送計劃。
4.取血人員應為經過相應專業培訓具有資質的醫護人員,持取血申請單。取血申請單的申請號與在血液信息系統上訂血的訂單號等相符。
5.儲血點血液發往臨床后原則上不得退回。
(六)儀器設備管理
1.儲血冰箱溫度必須連續監控,儲血冰箱溫度記錄完整率及合格率100%;血液儲存溫度執行國家標準。
2.具有設備維修及使用記錄。
(七)感染管理與控制
1.工作人員進入儲血室應按標準預防著裝。
2.儲血點應做好通風和物表的清潔,被污染時應及時進行消毒。
3.儲血點空氣、物表及冰箱內壁的衛生學監測,按《消毒技術規范》執行。
4.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北京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暫行)》要求,認真做好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轉運、貯存、交接等,并做好記錄。
拓展:
設置標準
(一)一般血站
1、血液中心: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轄市,應規劃設置一所相應規模的血液中心。
2、中心血站: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規劃設置一所相應規模的中心血站。中心血站供血半徑應大于100公里。距血液中心150公里范圍內(或在3個小時車程內)的設區的市,原則上不單獨設立中心血站;與已經設立中心血站距離不足100公里的相近(鄰)設區的市原則上不單獨設立中心血站。
3、中心血庫: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個小時車程內不能提供血液的縣(市),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縣級醫療機構內設置一所中心血庫,其任務是完成本區域的采供血任務,供血半徑應在60公里左右。距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個小時車程內的縣(市)原則上不予設置。
4、一個城市內不得重復設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據服務區域實際需要,設立非獨立的分支機構、固定采血點、儲血點。固定采血點、儲血點不得進行血液檢測。
(二)特殊血站
1、2010年以前全國規劃設置4-10個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符合規劃的省級行政區域范圍內,只能設置一個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不得在批準設置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分支機構或采血點。
2、根據醫學發展需要設置的其他特殊血液成分庫的設置標準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三)單采血漿站
1、單采血漿站應設置在縣(旗)及縣級市,采漿區域選擇應保證供漿員的數量,能滿足原料血漿年采集量不少于30噸;
2、單采血漿站不得與一般血站設置在同一縣行政區劃內;
3、經血傳播的傳染病流行或高發的地區不得規劃設置單采血漿站;
4、前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無償獻血未能滿足臨床用血的設區的市轄區范圍內不得新建單采血漿站。
血站設置規劃的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各地政府應當確保血站發展人員、經費及建設等資源需求,堅持血站的公益性。《規劃》應遵循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的有關要求,與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相銜接,政府應當將其中與血站設置有關的要求,通過血站設置規劃予以落實。
(二)科學發展原則。血站設置規劃應當有利于構建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務體系,推動血液事業科學發展。各地應當統籌規劃血站及其分支機構、采血點和儲血點,明確功能任務、數量布局、服務區域范圍。
(三)服務可及原則。血站設置規劃應當符合衛生事業發展的要求,重點加強偏遠地區和農村地區的血液供應保障,實現血液供應全覆蓋。
(四)安全有效原則。血站設置規劃應當有利于提高血液安全保障能力,通過規劃設置血液集中化檢測實驗室,提高血液質量,保證血液安全。提高血液應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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