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鄉市場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令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河北省城鄉市場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各市、縣都要成立市場衛生管理委員會,吸收工商行政、公安、衛生、愛衛辦、商業、供銷、糧食、水產、畜牧、城建、環保、環衛、市政、水利等有關部門參加,下設市場衛生監督員。生產單位和銷售門市部,要設衛生檢查員。對市場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劃區定點,分類擺攤。
第二條 必須在指定的市場出售農副產品(肉類、禽蛋、畜禽、水產、糧食、瓜果等),禁止隨地設攤和沿街兜售。賣熟食、食油、豆腐、菜類者,允許走街串巷。
第三條 在市場上經營飲食業、食品加工業以及出售各類熟食品和飲料的攤販,開業前應向工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發給營業執照,并經衛生部門審查發給合格證后,方可營業。
第四條 各市要建立衛生制度,搞好環境衛生,開展衛生宣傳,防止食品污染。要有計劃地增設公共廁所和自來水(水井)等衛生設施。要從市場管理費收入中撥出一定比例,用于市場衛生清掃員工資的增加衛生設施等開支。
第五條 市場飲食業、食品加工業的從業人員及經營各種熟食和飲食的攤販,必須注意個人衛生,有消化道傳染病(痢疾、傷寒、傳染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的患者,不得從事此項工作,第六條 出售的食品必須新鮮、清潔、無毒無害,不準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熟食品要燒熟煮透。食品容器及用具要消毒,生熟食品器具要分開使用。要做到使用工具售貨。出售熟食品和切開的瓜果,必須有防蠅、防塵等防止污染的設備和措施。
第七條 禁止出售下列食品和原料:
1、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生蟲或含有有毒物質、被有毒有害物質及放射物質污染的食品和原料;帶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色素、顏料的食品和清涼飲料;
2、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肉類及其制品,未經畜牧、食品部門檢查合格的肉類;
3、有毒的河豚魚、野蘑菇等動植物;
4、死亡時間過長或已變質的水產品及其制品;
5、浸過和拌過農藥的糧食、油料等;
6、食品中使用添加劑不符合國家規定者;
7、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容器、包裝材料盛放的食品;
8、沒有注冊商標的瓶裝酒類或罐頭,未經當地衛生監督部門批準的出口轉內銷的食品,以及其它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和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
第八條 衛生部門根據衛生監督和檢驗需要,可以無償抽取適量的食品樣品,經衛生檢查認為不合格的和有害人民健康的食品,由市、縣愛衛會指定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九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及監督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違者要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進;情節嚴重、屢教不改、造成中毒等惡果者,要令其停業整頓,沒收其食品,給予罰款處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門依法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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