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儀器設備升級改造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為加強對科學儀器設備升級改造專項的管理,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科學儀器設備升級改造專項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中央級科研機構存在的科學儀器設備老化、性能下降、測試技術、方法落后等問題,充分挖掘現有科學儀器設備的潛能,提高使用效益,特設立科學儀器設備升級改造專項(以下簡稱'升級改造專項')。為加強管理,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升級改造專項由中央財政撥款,以項目形式實施,按年度組織立項工作。項目執行周期一般為1-2年。
升級改造專項經費的支持對象為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包括中央級轉制科研機構。
第三條 升級改造專項主要支持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科學儀器設備升級改造技術研究;
(二)分析測試新技術、新方法研究;
(三)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維護、維修。
第四條 升級改造專項項目安排堅持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實行課題制管理。
第五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以下統稱'主管部門')負責升級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升級改造專項管理實行專家評議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機制,并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六條 科技部制定、發布升級改造專項項目申報指南。
第七條 有關單位按升級改造專項年度項目指南和有關要求填報項目申報書,經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報送科技部。
第八條 科技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項目的如下內容進行評審或評估。
(一)本項目實施對科研工作的支撐作用;
(二)對相關儀器設備技術發展的促進作用;
(三)技術方案的可行性;
(四)現有技術基礎和項目負責人、技術隊伍情況;
(五)科學儀器設備的運行服務情況(適用于申請儀器設備維護、維修的項目);
(六)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經濟合理性以及政策相符性;
(七)相應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 科技部根據專家評審或評估結果,綜合審議后,核批項目及其經費。
第十條 科技部與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三章 項目實施及驗收
第十一條 科技部負責建立升級改造專項項目庫,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進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科技部。
第十三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有關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
(三)項目的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十四條 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科技部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工作應當在項目完成后半年內進行。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供如下項目驗收材料:
(一)項目總結報告;
(二)技術測試專家組技術測試報告;
(三)與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專著、論文等;
(四)能夠表現實物成果特征的照片、多媒體資料及技術資料。
第十六條 若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驗收,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并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審批。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升級改造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
第十八條 升級改造專項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關鍵技術研究、測試、實驗工作,主要部件的購置、研制、試驗,軟件的編制和測試,整機調試以及調查、研討等活動。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升級改造專項經費的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的.結余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繼續用于相關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升級改造專項項目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等屬國有資產,項目承擔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行使使用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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