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辦法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1、規章制度是企業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經營環境,規范全體員工行為的基本準則。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應依據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發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導向性、連續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業安全生產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使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2、各項規章必須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明確規范與被規范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擬在東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統實施的各項規章,經審核同意后,須報公司辦公會議審定,由董事長簽發,以公司文件形式頒發。
4、擬在專業管理實施的`各項規章,經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總經理簽發,以公司文件形式頒布。
第二章
修改與廢止
1、當已頒布規章的規范對象、范圍或實施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無法繼續完整地發揮應有的規范作用時,規章的起草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修改,或申請通知廢止。
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實施1年以后,規章的起草部門應認真總結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修改或廢止的意見。
2、修改已頒布的規章(包括暫行規定)應按照本辦法關于立項、起草、審核、頒布的工作制度進行。
3、決定廢止現行規章時,應向辦公室以書面說明廢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廢止的規章。
第三章
附則
1、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等臨時性規章須注明有效期,自頒布實施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
2、各部門應將制定的各項規章分類匯編,每年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及時修改(廢止)已不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規章。
3、規章匯編由企管部負責。
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辦法2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規范制定程序,明確制定權限,保證集團及企業、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質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指集團及企業、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標準、規程、具有約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種規定、辦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釋等。
第三條、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查、發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分類
(一)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性質、內容可分為以下幾種:
1.“規定”(包括“暫行規定”、“試行規定”等)、“決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關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較全面規定的規章。
2. “補充規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補充,原規定不予廢止,原規定同新規定相抵觸以新規定為準的規章。為便于再次補充,補充規定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規定(一)。原規定中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規定中明確。
3.“辦法”(包括“暫行辦法”、“試行辦法”等)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項管理內容做出比較具體規定的規章。
4. “補充辦法”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補充,原辦法不予廢止,原辦法同新辦法相抵觸以新辦法為準的規章。為便于再次補充,補充辦法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辦法(一)。原辦法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辦法中明確。
5.“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是指對某一項業務流程做出比較具體規定或進行具體說明的規章。如果需要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已發布實施的某一項“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進行補充,新規章不以“補充指南”、“補充指引”、“補充細則”、“補充規程”、“補充解釋”方式命名,按原規章名稱加新規章的順序號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管理內容作出強調或臨時性規定的規章。
(二)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發布的主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1.集團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
2.集團有關部門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
3.企業、單位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需要發布規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發布,要以企業、單位的名義發布。
(三)集團業務部門發布規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文種發布。
第五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結構嚴謹、內容完備、形式規范、條理清楚、用詞準確、文字簡潔,既具實用性,又適度超前。
第六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經過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議、審查、發布和備案等程序。
第七條、規章制度立項
(一)集團或企業、單位根據企業經營狀況、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以及有關部門、有關人員意見和背景資料,認為需要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的,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準立項。
(二)集團業務部門針對本部門的某一項業務流程需要以本部門名義發布“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進行規范的,由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
(三)企業、單位僅可對本企業、單位內部的、集團規章制度未涉及、未明確的業務進行規章制度立項。
(四)集團或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針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認為需要制定規章制度加以規范的,可提出立項建議(對比較簡單的問題,可口頭提出建議;對比較復雜的問題,應提出書面建議),根據立項批準權限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
(五)規章制度立項內容包括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當前的現狀、擬確立的主要條款以及起草經辦人、擬完成起草的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規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一般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涉及具體業務的規章制度行政部門無法起草的,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可委托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代擬。
(二)以集團有關業務部門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由該業務部門起草。
(三)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可通過收集、查閱相關資料、召開座談會、進行調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員應予配合。
(四)規章制度起草內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2.適用范圍;
3.主管部門和落實規章制度的責任人;
4.管理原則;
5.具體管理措施和程序;
6.違規責任;
7.實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有關文件中的條款;
9.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第九條、規章制度的征求意見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起草完畢后,提交立項批準人(指批準規章制度立項的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下同)初審,立項批準人認為符合立項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見稿,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立項批準人確定的征求意見范圍下發有關企業、單位、有關部門、有關專業人士、有關人員征求意見。
(二)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討論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條、規章制度的審議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征求意見過程中收集的資料和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后提請立項批準人再審,立項批準人認為比較成熟可以提交審議的,提交審議。
(二)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準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或企業、單位召開辦公會議、專題會議進行審議;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分管領導召開部門會議審議。
(三)有關規章制度需要聘請社會上的法律、財務或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參與審議的,要積極聘請上述人士參與審議。
(四)對審議中出現重大原則性分歧意見未予通過的草案,起草經辦人根據審議要求,再次協調、討論,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審議。
第十一條、規章制度的審查
(一)建立完善規章制度的審查制度
1.集團行政部門為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歸口審查部門。
2.以企業、單位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無異議后才可發布實施。
3.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無異議后才可發布實施。
(二)集團行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1.是否符合規章制度制定權限和程序;
2.是否與其他規章制度相協調、銜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三)集團行政部門可以就送審稿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還可召開座談會、討論會。
(四)除特殊情況外,集團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送審稿之日起3天內對送審稿提出審查意見。
(五)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團行政部門可以予以緩辦或退回:
1.未按規定權限、規定程序辦理的;
2.制定規章制度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3.有關部門對送審稿的內容有較大爭議且理由較為充分的。
被緩辦或退回的送審稿經起草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按要求改正符合報審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重新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
(六)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根據行政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集團行政部門審查過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應當與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協商。
(七)集團行政部門完成審查后,應在發文會簽單上會簽。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的發布
(一)擬以集團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并原則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經集團主管簽字后予以發布。
(二)擬以企業、單位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并原則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并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企業、單位主管簽字予以發布。
(三)擬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并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集團分管領導簽字予以發布。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的備案和存檔
企業、單位和集團有關業務部門發布的規章制度要在發布之日起3天內報送3份原件給集團行政部門備案、存檔。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章制度應當及時修改:
1.制定規章制度所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被修改或廢止,需要作相應修改的。
2.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增減或者改變內容的。
3.其他應當予以修改的情況。
(二)修改規章制度按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的解釋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統一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或由行政部門委托有關業務部門解釋。
(二)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由發文的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辦法3
一、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匯波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范的總稱。
三、本規定適用于匯波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布、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四、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2、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3、堅持政企分開,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和遺漏;
5、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范的原則。
五、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2、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人;
4、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
5、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和一定范圍內適用;
6、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準、修訂和廢止權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組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3、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5、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范的審核;
6、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
7、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8、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審核工作;
2、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范審核工作;
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十一、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作出專門說明。
十二、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組協助。
十三、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2、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3、撰寫草案;
4、將草案發至集團相關單位征求意見;
5、匯總意見,修改草案;
十四、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2、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3、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4、制度規范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5、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6、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十五、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十六、規章制度草案完成后應送相應職能部門、基層企業和員工代表征求意見。
十七、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征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修改意見存檔備查。
十八、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采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后,并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十九、規章制度草案經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核表,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將草案及審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組審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1、是否符合法規的基本原則;
2、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3、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范;
4、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二十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組送管理中心總經理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組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公司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主管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二十三、首次頒布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后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據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規章制度發布后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公司檔案室備案。二十五、規章制度一經頒布生效后,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二十六、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征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搜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二十七、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并及時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組。
二十八、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建議,管理中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定。
二十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1、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2、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3、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抵觸的。
4、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后重復矛盾的。、
5、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沖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
三十、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1、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2、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項已有新規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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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維護公司規章制度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加強公司內部溝通,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管理規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組織起草的、以公司名義印發的有關公司經營和管理等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制度、規定、辦法、須知、通知、意見等。
第三條制定管理規章制度的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征集意見、協商、審核、簽發、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其中起草、征集意見、協商、審核、簽發、公布是必要程序。
第四條管理規章制度按業務性質,分為業務管理類和綜合管理類,業務管理類主要是指生產管理、營銷管理;綜合管理類主要是指行政人事管理類和財務管理類等。
第五條制定管理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原則;
(二)堅持從公司實際出發,認真調查研究;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立項
第六條立項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管理規章制度的目的;
(二)管理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三)擬完成的時間;
(四)承辦人。
第三章起草
第七條管理規章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起草工作、組織起草。涉及其它部門的,其他部門為協助部門或承辦部門。
第八條管理規章制度內容一般用條文表達,每條可分為款、項、目,款不編序號,另起自然段,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內容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設節。
第九條管理規章制度應當條理清楚、結構嚴謹、用詞準確、文字簡明、標點符號正確。
第十條管理規章制度草案應對起草目的、適用范圍、具體規范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管理規章制度應注意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銜接和協調。對同一事項,如果做出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不一致的規定,應在報送草案時說明。
第十二條現行管理規章制度將被新的管理規章制度所取代時,應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廢止。
第四章征集意見
第十三條管理規章制度起草完畢,承辦部門應通過公告(公司主頁或信息欄等)、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向各部門乃至全體職工征集意見。
第十四條全體職工及有關部門應在一周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承辦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
第五章協商
第十六條經歸納,多數意見與管理規章制度草案某規定不一致時,承辦部門應當就該規定與各部門進行協商。經協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在報送管理規章制度草案時專門提出并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六章審核
第十七條管理規章制度經征集意見并協商后,承辦部門應將管理規章制度草案送法務部,并附關于制訂xxxx管理規章制度的說明和有關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八條法務部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管理規章制度進行審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公司發展戰略;
(三)是否與現行管理規章制度相沖突、重復;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具有法律風險;
(六)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九條經過法務部審查的管理規章制度,由法務部出具審查意見書后,送總經理辦公室簽發。
第七章簽發
第二十條經總經理辦公室審核的管理規章制度,報請總經理或分管領導以公司名義簽
發。
第二十一條經簽發的管理規章制度,總經理辦公室應統一編號,并轉交人力資源部辦理印發事宜。
第二十二條經簽發的管理規章制度,應注明生效時間,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或明確注明具體的生效時間。
第八章公布
第二十三條經簽發的管理規章制度,人力資源部應當在簽發之日兩日內在公司內部主頁或信息欄公布。
第二十四條管理規章制度未經公布不生效。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部應當自管理規章制度發布之日起一周內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并簽字確認。
第九章備案
第十章解釋與修改
第二十七條管理規章制度由人力資源部或人力資源部授權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實施過程中,人力資源部發現管理規章制度有不完善或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應按照本法所規定的程序及時進行修改或廢止。
第二十九條工會或者職工或其他部門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人力資源部提出修改建議。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執行過程中,發現本辦法有不完善之處,人力資源部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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