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通用5篇)
為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管理,有關部門制定了規范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參考。
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托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并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貸款資金的政府部門、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各類機構。
第四條 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愿、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管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委托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合理確定部門、崗位職責分工,明確委托人范圍、資質和準入條件,以及委托貸款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等,并定期進行評估。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受理委托貸款業務申請,應具備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與借款人就委托貸款條件達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貸款業務申請。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應出具其有權機構同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
第九條 商業銀行受托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要求委托人承擔以下職責,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一)自行確定委托貸款的借款人,并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擔保人資質、抵質押物等進行審查。
(二)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且委托人有權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委托資金。
(三)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貸款用途合法合規,并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第十條 商業銀行審查委托人資金來源時,應要求委托人提供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的相關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對委托人的財務報表、信用記錄等進行必要的審核和測算,并加強對下列情況的審查:
(一)委托人在銀行有授信余額。
(二)委托人的委托資金超過其正常收入來源和資金實力。
(三)委托人涉及民間借貸、對外擔保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
委托人在銀行有授信余額的,商業銀行應合理測算委托人自有資金,并將測算情況作為發放委托貸款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嚴禁接受下述資金發放委托貸款:
(一)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
(二)銀行授信資金。
(三)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
(四)籌集的他人資金。
(五)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托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規定和信貸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二)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
(三)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四)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質價相符”、“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與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貸款事項達成一致后,三方應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合同中應載明貸款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還款計劃等內容,并明確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委托貸款實行擔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擔保人應就擔保形式和擔保人(物)達成一致,并共同簽訂委托貸款擔保合同。委托貸款為抵質押擔保的,抵質押權人應為委托人。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要求委托人開立專用于委托貸款的賬戶。委托人應在委托貸款發放前將委托資金劃入專用賬戶,商業銀行按合同約定方式發放委托貸款。商業銀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資金。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和委托人、借款人應在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中明確委托貸款協助監督使用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并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協助收回委托貸款本息,并及時劃付到委托人賬戶。對于本息未能及時到賬的,應及時告知委托人。
第十九條 委托貸款到期后,商業銀行應根據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或委托人的書面通知,終止履行受托人的責任和義務,并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風險,嚴禁以下行為:
(一)代委托人確定借款人。
(二)參與委托人的貸款決策。
(三)代委托人墊付資金發放委托貸款。
(四)代委托人墊付應納稅金。
(五)代借款人確定擔保人。
(六)代借款人墊付資金歸還委托貸款,或者以自營貸款置換委托貸款代委托人承擔風險。
(七)為委托貸款提供各類形式擔保。
(八)簽訂改變委托貸款業務性質的合同或協議。
(九)其他代為承擔風險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得向有委托貸款余額的委托人新增授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委托貸款的借款人是商業銀行存量授信客戶的,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借款人取得委托貸款后,信用風險敞口擴大對本行授信業務帶來的風險影響。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托貸款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未經授權或超授權辦理委托貸款業務。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統一制式的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貸款擔保合同。因業務需要使用非統一制式合同的,須經總行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貸款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要求記錄委托貸款業務,同時反映委托貸款和委托資金,二者不得軋差后反映,確保委托貸款業務核算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委托貸款管理信息系統,登記資金來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關信息,確保該項業務信息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發放委托貸款后,應嚴格按照銀監會客戶風險統計制度要求,準確報送委托貸款明細信息。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委托貸款業務統計制度,做好委托貸款業務的分類統計、匯總分析和數據報送。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分析委托貸款業務風險,并組織開展業務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嚴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代為承擔風險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并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及時、準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托貸款業務信息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銀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委托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商業銀行已發放的存量委托貸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則,自然到期結清。
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貸款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貸款公司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貸款公司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貸款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貸款公司的投資人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四條貸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第五條貸款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貸款公司,其投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二)資產規模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
(三)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貸款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非貸款公司設立地的投資人應提供最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該投資人注冊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意見;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貸款公司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I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
貸款公司申請開業,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材料;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貸款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內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設立需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貸款公司分公司的籌建方案,應事先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貸款公司在分公司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分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經核準開業的貸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公司可不設立董事會、監事會,但必須建立健全經營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投資人可委派監督人員,也可聘請外部機構履行監督職能。
第十七條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層由投資人自行決定,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十八條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和修改,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查并核準。
第十九條貸款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經營方針和業務發展計劃,未設董事會的,由經營管理層制訂,并經投資人決定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貸款;
(二)辦理票據貼現;
(三)辦理資產轉讓;
(四)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一條貸款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條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必須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貸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第二十三條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第二十四條貸款公司應當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增強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提高貸款質量。
第二十五條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條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二十七條貸款公司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貸款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貸款公司應當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由投資人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須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貸款公司開展業務,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與投資人實施并表監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貸款公司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支持其穩健發展;
(二)對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貸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的,適時采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責令投資人適時接管或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質量以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投資人加強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有權根據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要求投資人追加補充資本,確保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三十六條貸款公司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資產風險。
第三十七條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條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條貸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資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而終止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四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設立貸款公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信貸管理,規范信貸行為,防范信貸風險,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貸業務經營和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各類信貸管理制度和辦法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信貸業務是公司對客戶提供各類信用的總稱。
包括貸款、貼現、承兌、信用證等資產和或有資產業務。
第四條本制度所指信貸人員是公司參與信貸業務經營和管理的人員。
第五條本制度所指信貸部門是指有權辦理和經營信貸業務的部門。
第六條貸款的發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貸款規定。
堅持“三農”為本,農業、農村、農民優先;審慎經營,擇優扶持;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和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統一的原則。公司依法辦理信貸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強制干預。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七條實行信貸準入管理制度。
信貸準入管理包括準入對象、準入條件、準入過程和準入權限的管理。
(一)嚴格準入對象。
公司信貸準入對象主要包括:
1、“三農”客戶。
指一般農戶、農村專業大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涉農企業。
2、一般客戶。
指轄區內的自然人、法人和機構客戶。
3、重點客戶。
指信用等級高,償債能力強,無不良記錄,發展前景好,綜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戶。
4、個人消費客戶。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車、助學等消費需求客戶。
5、重點項目。
指對公司具有較大貢獻度,列入政府發展計劃的重點項目。
6、優勢區域。
指經濟發達,信用環境好,地方政府重視,支持農信社發展的區域。
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基本制度
7、優勢行業。
指具有壟斷優勢的系統行業、具有比較優勢的支柱產業和具有后發優勢的高新技術產業等。
“三農”客戶實行貸款優先、利率優惠。
(二)嚴格準入條件。
公司辦理信貸業務堅持“有條件、保安全、創效益”原則。
1、基本條件:
(1)《貸款通則》規定的條件。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前景看好。
(3)具備評信條件的客戶,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4)用途合規合法。
(5)第一還款來源充足,擔保合法、有效、足值,還款計劃切實具體。
(6)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2、除以上基本條件外,對不同類型客戶,還須符合相應的準入條件。
(1)公司類客戶: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資產負債比率一般不得超過70%,凈資產收益率原則上不得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經營性現金凈流量為正值;或有資產業務存入規定比例保證金。
(2)機構類客戶: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財務管理規范,經費自給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還款來源落實可靠。
以上兩類客戶申請項目貸款的,項目資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設資金來源落實可靠。
(3)自然人客戶: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嚴格準入過程:公司辦理信貸業務的準入過程要按照客戶申請與受理、調查與分析、審查與評估、評級與授信、貸審與審批五個環節進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嚴格準入權限。
公司辦理信貸業務要堅持“分級審批、分級管理”原則,嚴格按照權限辦理。
第八條實行客戶授信管理制度。
客戶授信是公司根據客戶資金需求情況、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核定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統一控制客戶融資風險總量的管理制度。對具備條件的客戶申請信貸業務堅持“先評級、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則。
第九條實行審貸分離制度。
審貸分離是指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將調查、審查、審批(咨詢)各環節的工作職責進行分離,由不同部門或崗位承擔,實行各環節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一)貸款調查。
貸款調查由公司信貸人員(貸款調查崗)負責,主要是對客戶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信貸人員受理貸款業務申請,要依據信用風險等級,對客戶的資產狀況、經營能力、經濟實力、信用狀況、法定代表人品行、貸款用途等方面進行全面的調查分析,寫出調查報告并簽署意見,報送貸款審查部門審查。信貸人員要承擔因調查情況不實導致貸款失誤的主要責任。
(二)貸款審查。
貸款審查由公司信貸部門和風險部門負責,信貸部門對受理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及市場風險負責,風險部門對貸款的政策性、合規性、合法性、技術性負責。信貸部門在接收到的貸款資料或公司自身營銷的貸款資料,進行調查和審查后,將貸款資料、審查結果提交風險部門進行再次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貸款基本資料是否齊全,客戶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客戶的經營狀況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貸政策,貸款風險程度是否可控制,貸款(擔保)手續是否合法合規等。審查人員承擔因審查不認真、未能及時發現和反映問題而造成貸款失誤的主要責任。
(三)貸款審批。
貸款審批由公司貸款審批崗負責,按照貸款審批權限,對是否發放貸款進行決策。在貸款審批過程中,貸款審批部門和審批人要承擔審批失誤的主要責任。
1、基層貸審組由分管業務副總、信貸部經理、會計主管及職工代表、農民代表組成。貸審會(貸咨會)成員由總經理、分管副總、各部門負責人等組成。貸審會(含貸審組、貸咨會,下同)必須由7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組織召開貸審會會議。
貸款調查人員、審查人員可列席參加貸審會,接受貸審會成員的詢問,但沒有表決權。
2、貸審會審批貸款應堅持以下原則:
(1)集體審批原則。
70%以上成員參與有效。
(2)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參與審批人員中70%以上人員同意方能通過。
(3)集體負責原則。
每位參與審批的成員,審批討論研究結束,都要簽署明確的“同意發放”、“不同意發放”、“再提交貸審會審議”的意見及理由,并對所簽意見負責。
(4)總經理一票否決原則。
對貸審會表決同意發放的貸款,總經理有一票否決權;貸審會表決不同意發放的貸款,總經理不得決定發放。
3、貸審會會議紀要的整理。
貸審會要對審議過程進行記錄,并在其成員投票表決后,根據貸審會記錄和表決結果,形成貸審會會議紀要。
貸審會會議紀要的內容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審議事項、審議結果等。貸審會會議紀要連同有關貸款資料一并作為發放貸款的依據。
4、被貸審會兩次否決的貸款申請半年內不得提交貸審會審議。
5、逐步建立和完善專家議事制度。
對大額或有疑義的貸款,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組成專家組參與決策,保證信貸決策的科學性。
第十條實行信貸業務權限管理制度。
全公司按照“統一標準、分類管理、定期考核、適時調整”的原則,根據本地信貸資產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信貸業務權限。
(一)統一標準。
公司統一制定各部門的信貸經營管理等級考核指標。
等級考核指標主要包括:當年新增貸款(不含小額農貸)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額農貸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貸款收益率、不良貸款率、貸款綜合風險度、單戶貸款比例、支農貸款指標、信貸綜合管理等。實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況,將信貸經營管理等級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二)分類管理。
在評定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等級,確定不同的信貸權限。凡當年新增不良貸款占比超過5%以上的信貸員一律不得核定貸款權限。
(三)定期考評。
信貸員的信貸經營管理情況一年一考核,信貸經營管理等級一年一評定。
(四)適時調整。
公司根據信貸員和信貸部的不同時期、不同階段信貸經營管理水平的變化和信貸經營管理等級考評結果,適時調整信貸權限。信貸權限原則上一年一調整。如遇發生重大違規情況或業務經營特殊需要,可隨時進行調整。具體信貸業務權限按照《大額貸款管理規定》、《農戶小額貸款管理制度》、《農村小企業貸款管理制度》、《企業貸款管理制度》、《個人貸款業務管理制度》等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實行貸后管理制度。
貸后管理是指從貸款發放或其他信貸業務發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結束的全過程的信貸管理行為,包括賬戶監管、貸后檢查、風險監控、檔案管理、有問題貸款處理、貸款收回等,具體按照《貸后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實行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
貸款第一責任人是負責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的信貸人員(客戶經理),對貸款質量負責,承擔貸款最終收回和損失賠償責任。
第一責任人應當獨立判斷市場風險,有權決定貸款是否進入后續審批程序,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其貸款調查及貸后管理的指令和干預。貸款第一責任人應親自在貸款借據上簽字注明。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第一責任人是信貸員,其他貸款的第一責任人是承擔貸前調查、貸后管理的管戶信貸員(客戶經理)。
第十三條實行貸款分環節主責任人制度。
辦理貸款業務的調查、審查、審批、貸后管理責任人分別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一)信貸部審批的貸款。
包片和管戶信貸員(客戶經理,下同)為調查主責任人和貸后管理責任人;分管業務的部門經理為審查主責任人;分管總經理為審批主責任人。
(二)貸審會審批的貸款。
管戶信貸員為貸后管理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和參與調查人員為調查主責任人;信貸部門負責人為審查主責任人,參與審查人員為審查次責任人;貸審組、貸審會、總經理為審批主責任人,其他委員為審批次責任人。
第十四條盡職調查及責任追究制度。
公司設立獨立的信貸工作盡職調查崗,該崗位人員應具備較完備的信貸、法律、財務等知識,依誠信和公開原則獨立行使盡職調查職能,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特定的盡職調查工作。
各級部門應定期評價與確定信貸各環節工作人員是否勤勉盡責,對未盡職人員追究相關責任。
其各環節的責任界定、責任追究或責任免除,按照《貸款管理責任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實行信貸人員持證上崗和等級管理制度。
所有信貸從業人員要通過考試,獲取上崗資格,并由相關部門負責人聘用;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從事信貸工作。上崗資格有效期3年。已取得上崗資格的信貸人員,按照工作能力和業績進行考核評定,實行等級管理。不同等級授予不同的事權,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資標準。等級評定每年1次,由信貸部負責組織。
第十六條實行信貸“十不準”制度。
(一)不準向國家明令禁止的產業、產品和項目發放貸款;
(二)不準向村組發放貸款;
(三)不準向村組提供擔保的'單位、企業和個人發放貸款;
(四)不準向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發放貸款;
(五)不準發放冒名貸款;
(六)不準采取化整為零等各種形式發放壘大戶貸款;
(七)不準發放從事有價證券、期貨等投資的貸款;
(八)不準超權限、逆程序、跨地區發放貸款;
(九)不準擅自提高客戶等級、擅自提高授信額度;
(十)不準向員工親屬發放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貸款。
第十七條實行劣質客戶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信貸部應采取果斷措施,在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后,將其淘汰出客戶群體。
(一)自身和所在的行業屬國家明令限制的客戶;
(二)已明顯出現無發展前景,經營和生產的產品大量積壓,虧損嚴重,對農信社等債務無法償還的客戶;
(三)惡意逃廢和懸空農信社債務及有損害農信社利益的客戶;
(四)廠垮人散,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的客戶;
(五)極不講信用,已被銀行同業公會等機構列入制裁單位,上了“黑名單榜”的客戶等。
第三章客戶對象與基本條件
第十八條客戶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九條客戶申請信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的經營活動合規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記錄,能按期償還本息;原應付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或落實了信貸部認可的還款計劃;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須持有人民銀行核準發放并經過年檢的貸款卡,以及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手續。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營業許可證;
(五)公司客戶應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產權明晰、治理結構完善,符合《公司法》要求。
(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應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
(七)資產負債率等指標符合農信社的要求;
(八)公司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四章客戶授信管理
第二十條客戶授信包括表內、表外授信。
表內授信: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等;
表外授信: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第二十一條授信的原則。
客戶授信必須遵循“先落實條件,后實施授信”的原則,做到授信主體、對象和額度的統一。
第二十二條授信的條件。
對客戶實施授信除符合客戶申請信貸業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進行客戶信用等級評定。
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素質、經營能力、獲利能力、償債能力、履約情況、發展前景等。信貸部應根據客戶不同的信用等級、資產負債率和其他要素確定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
第二十三條授信的方式。
對客戶授信管理分為內部授信和公開授信兩種方式。
內部授信指信貸部內部核定的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是信貸部內部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的最高限額,不與客戶見面,由信貸部內部掌握。
公開授信指信貸部根據客戶申請,在對客戶的風險和財務狀況及信用程度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核定客戶綜合授信額度,簽訂授信協議,使客戶在一定時期和核定額度內,能夠便捷使用公司信用。
第二十四條授信的發放與管理。
(一)歸口管理。
對同一客戶的授信要歸口到同一機構管理。
(二)統一授信。
對客戶授信,要實行貸款、貼現、承兌、信用證等信貸品種的綜合授信;
(三)據實辦理。
信貸部可根據客戶信用等級,確定采取抵押、質押、保證擔保及信用方式辦理單筆信貸業務;
(四)加強監測。
要加強客戶用信管理,實行動態監測,及時預警,分類處理。
第二十五條客戶信用等級評定。
客戶信用等級按照定量與定性分析、動態與靜態分析、微觀與宏觀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客戶的資產質量、資金實力、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經濟效益、現金流量、管理水平、發展前景和決策層素質等方面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進行確定。必要時可委托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蛻粜庞玫燃壴u定后,進行綜合評價并給予信用額度、品種和期限。對客戶信用等級的劃分類別、指標體系、工作程序、評級組織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業務種類
第二十六條信貸部信貸業務根據《貸款通則》規定分類如下:
(一)按性質分類。
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農信社)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二)按期限分類。
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貸款。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貸款。長期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三)按方式分類。
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
保證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公司只發放連帶責任的保證貸款。辦理保證貸款,應當對保證人保證資格、資信狀況等進行審查,并簽訂保證合同。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辦理抵押貸款,應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及所設定抵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要根據抵押物評估值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具體比例按《貸款保證管理制度》規定執行。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票據轉讓給公司的票據行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票據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積極開展以下傳統優勢業務品種。
(一)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是指公司基于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照《農戶小額貸款管理制度》執行。
(二)助學貸款。
即公司對國內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公司(公辦學公司、含各部門及市州政府所辦的高職高專)或在讀的經濟困難學生的家長及其他與學生有法律監護關系的對象,在其戶口所在地發放的用于支付貧困學生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的貸款。發放助學貸款按照《助學貸款管理制度》執行。
(三)農戶聯保貸款。
是指農戶為了滿足生產、生活等方面的資金需求,自愿組成聯保小組,由公司對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超出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范疇,并由聯保小組成員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貸款。發放農戶聯保貸款按照《農戶聯保貸款管理制度》執行。
(四)中小企業貸款。
是指公司為滿足中小企業生產產資金需求,根據中小企業信用等級、生產經營狀況、還款意愿及還款來源、可提供的擔保等相關因素,結合公司信用可供能力向中小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具體業務操作按《企業貸款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章業務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條辦理信貸業務要按權限、按程序運作。
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程序:客戶申請?受理與調查?審查?審批?報備?與客戶簽訂合同?發放貸款?貸后管理?貸款本息收回。對具備條件的信貸業務還要進行評信與授信。
(一)受理與調查。
客戶向公司提出信貸業務申請,信貸員受理并進行初步認定,對同意受理的信貸業務進行調查(評估),調查結束后,將調查材料送信貸部及貸審會審查。
(二)審查。
信貸部對信貸員報送的調查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公司貸審會審議。公司貸審會對受理的貸款應當在2日內審查完畢,提出審查意見。
(三)審批。
公司貸審會審議后,報董事長審定,在權限范圍內的信貸業務直接進入貸款發放程序,超過審批權限的信貸業務報上級部門審批或備案。對審查部門初審通過的貸款,必須在3天內召開貸審會審議。
(四)簽訂合同。
信貸部應按照信貸管理要求分別與借款人、抵(質)押人、保證人簽訂借款合同、抵(質)押合同、保證合同。
(五)貸款發放。
合同簽訂后,信貸部在辦理借據之前,要將信貸資料再送有權審查部門進行放貸審查,放貸審查通過后方可發出放貸通知。
會計人員收到放貸通知后,進行出賬審查,辦理出賬手續,將信貸資金轉入借款人在農信社開設的存款結算賬戶。
(六)貸后管理。
按《貸后管理制度》執行。貸后管理責任人每月對借款戶的貸后檢查不得少于1次,信貸部門對本級審批和上報審批發放的大額貸款現場檢查每季不少于1次,檢查要形成專題報告,向同級貸審會匯報。
第二十九條信貸產品定價。
公司應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和結息方式,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和浮動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上載明。公司辦理承兌匯票貼現及其他或有資產業務應按規定收取手續費。貸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未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仍執行合同利率;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利息和罰息;貸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約定還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約定還清的貸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計收復利;貼息貸款,根據利息補貼方法,按規定計收利息。經信貸部同意,客戶可以提前歸還貸款。提前歸還貸款,應當按實際借款的時間計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客戶支付違約賠償金。
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4
第一章 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第一條 財會主管崗位職責:
1、按國家有關財政財經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和修訂本公司的財會管理制度。
2、具體負責組織本公司財會工作,組織編制本公司的預算計劃、財務計劃,審核監督本公司的財務收支。
3、督促本公司的會計人員依法建賬、依法核算,保證會計工作規范有序、科學,并依法對本公司的預算計劃、財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審核(查)本公司的財務報告(表),并負責向公司領導匯報,促進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5、參與擬定項目申報文件、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經濟文件;協助公司領導做好項目的審查、申報、檢查和指導等工作。
6、模范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努力當好公司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7、積極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條 會計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財會規章制度,依法建立總賬、明細賬及其他輔助賬簿,進行固定資產核算以及往來賬項的結算等工作。
2、審核收支的原始憑證,保證按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3、定期對本公司的固定資產、進行清理。
4、按時辦理有關證、照年審工作,交納有關稅費。
5、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有關會計資料。
6、自覺遵守會計人員道德規范,工作盡職盡責。
7、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刻苦學習業務和參加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8、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出納崗位職責: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逐筆順序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2、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保管有關印章和空白票、據。
3、嚴格遵守和執行銀行結算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保證賬款符。
4、協同會計做好財務收支監督工作,及時結賬和傳遞會計憑證。
5、自覺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及時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政治、業務素質。
6、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章 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第四條 按照企業單位財會制度的規定設置、使用和審核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運用借貸記賬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憑證的格式采用借貸記賬法的格式;會計賬簿的設置分為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日記賬;會計報表的種類為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其他表;按月(季)、年度編報。
第五條 會計根據出納簽章收款后的收入憑據定期匯總填制收入記賬憑證,同時登記收入明細賬,之后及時交給出納登記“現金日記賬”,然后再交會計保管。
第六條 會計根據審公司無誤的`原始支出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后交出納付款并登記“現金日記賬”后再交會計登記支出明細賬,并保管憑證。
第七條 會計定期匯總賬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賬。
第八條 會計根據銀行收、付款票據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后交出納登記銀行、現金日記賬,之后交會計保管。
第九條 會計根據實物保管部門編制的財產變動情況表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對后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第十條 會計根據工程結算單等填制有關結算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第十一條 記賬憑證的審核要求:審核記賬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和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和金額、所附的原始憑證張數、記賬憑證的填制人、記賬人、復核人的簽名或蓋章。審核完畢后還需簽上審核人的名字蓋章。
第十二條 記賬原則:按記賬憑證的時序登記日記賬,按記賬憑證的明細科目登記明細分類賬,按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第十三條 月底、年底會計根據有關余額作必要調賬后結賬并編制會計報表,編寫財務報告說明書,盡可能地說明、分析本公司的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章 內部牽制制度
第十四條 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根據國家財經法律、會計法律、法規、財會制度對本公司的會計工作進行控制監督。
第十五條 財務主管具體督促貫徹、檢查本公司各項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直接對公司長負責。
第十六條 會計負責對原始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總賬及明細賬的登記,會計報表的編制并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說明,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七條 出納根據審核無誤的有關原始憑證登記銀行日記賬及現金日記賬,但不得兼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
第十八條 出納負責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第十九條 簽發支票所使用印章,由會計與出納分開保管。
第二十條 空白收款收據和空白支票設登記簿登記,由會計保管、核銷。會計領、開收據,所有收入款項由會計開具收款收據后由出納負責收款,并加蓋收款人印章后方為合法收入憑據。會計應及時與出納核實收入款項。支票由會計簽發,由出納具體輸辦理。發票、支票不得事前簽好公私章,預留印簽。
第二十一條 總務處具體負責財產物資的驗收入庫、領用、報廢進行分類明細賬登記,會計會同總務處對財產物資定期進行核對,做到賬、卡、實相符,并按期編報財產物資增減變動情況表。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股東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x再就辦[20××]18號文件,為了進一步運用再就業小額貸款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工作由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所初審,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匯總提交大足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信用聯社)審查合格后,直接對下崗、失業人員發放貸款。
第三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批、抵押擔保、有貸有還、按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原則。縣財政從再就業基金中撥出?钭鳛閾;鸫嫒胄庞寐撋缧☆~貸款專戶,市財政按縣財政存入信用聯社擔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擔;,信用聯社按照“存一貸三”發放再就業小額貸款。借款人須在發放貸款的信用聯社開戶。
第四條 對愈期無法收回的再就業小額貸款,按銀行核銷呆、壞帳的有關規定,經市、縣和信用聯社三方共同審核后,由市、縣和信用聯社各承擔核銷損失的三分之一。確認、核銷呆、壞帳的具體制度按市財政局、市商業銀行規定執行。
第二章 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的對象
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的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小額貸款可由下崗、失業人員個人申請,也可以由其合伙經營的實體申請。
第六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的條件
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或其合伙經營實體必須具有一定的資金運作能力;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其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投資少、風險小、見效快、收益好、具備還貸能力。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原則上應無不良記錄、信用良好、經過再就業培訓、屬所在街、鎮、鄉的常住戶口。合伙經營實體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參照個人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條件辦理。
再就業小額貸款只能用作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或其合伙經營實體的經營資金。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七條 下崗、失業人員個人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原則上控制在3000元——20000元,抵押、擔保完備的可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合伙經營實體按人數參照上述額度執行,但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0000元。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還貸付息、擔保、抵(質)押方式和貼息制度
第八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獲得者從取得貸款之日起,應根據貸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貸款逾期應按人民銀行規定計交罰息。
第九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的擔保、抵(質)押
(一)法人擔保必須同時具備:本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年稅后利潤在5萬元以上;具有貸款申請金額1。5倍以上的不動產。個人擔保必須具備:有貸款申請金額1。2倍以上的房產或等值的有價證券;擔保時擔保方應在保證合同上簽字、蓋章。
。ǘ﹤人抵(質)押可用自有或親朋(縣常住戶口)的房屋、有價證券及實物(其中:房屋實物價值和貴重物品應達貸款額1。2倍以上;有價證券金額應與貸款金額等值);合伙經營實體抵(質)押原則上參照個人抵(質)押執行。不論用什么標的物抵(質)押均應與貸款銀行簽訂抵(質)押合同。
。ㄈ┕膭顧C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固定工資收入提供擔保,擔保時擔保方應在保證合同上簽字、蓋章。
第十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由財政給予貼息。再就業小額貸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時付息還本的,市縣兩級憑信用聯社提供的`結息清單,各承擔50%的貼息資金(不含貸款逾期罰息)并直接支付給貸款銀行。再就業小額貸款借款人已付的利息,由貸款銀行退還借款人或直接抵減借款應還本金。
第五章 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實體貸款,應擬寫書面申請,持抵押物清單、擔保合同到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所申請,勞動保障服務所按本制度第六條、第九條初審同意后報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匯總。經同意的下崗、失業人員或合伙經營實體即可持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署意見后的再就業小額貸款申請及有關資料,到所在地信用聯社申辦貸款業務。
第六章 貸款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下崗、失業人員獲得再就業小額貸款后,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可按規定享受再就業的有關稅費減免、工商扶持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下崗、失業人員在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前,由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所提供免費再就業培訓(包括勞動、稅務、工商政策以及創業技能等)。
第七章 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 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再就業小額貸款按時歸還,必須明確各方責任。
(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任
1、對縣再就業小額貸款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和指導;
2、負責協調落實再就業小額貸款的市級擔保基金和市級貼息資金;
3、協調處理再就業小額貸款呆、壞帳的確認、核銷工作;
4、協調落實鼓勵再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ǘ┬庞寐撋缲熑
1、對經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所和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小額貸款申請,按本制度第六條、第九條規定予以審查;辦理擔保、抵(質)押手續,并發放貸款。再就業小額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利率,不得上;
2、對再就業小額貸款的運作情況進行監控,及時向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所和縣再就業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
3、對再就業小額貸款呆、壞帳損失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經三方核實后,承擔三分之一的損失并及時賠付。
(三)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任
1、按規定落實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資金并存入小額貸款專戶;
2、按規定對再就業小額貸款予以50%貼息;
3、對無法收回的貸款,經核實后承擔三分之一的損失并及時賠付;
4、對經街鎮鄉初審后的再就業小額貸款申請予以審查、匯總;對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就業前培訓;對再就業小額貸款工作實施管理、指導、監督、服務;幫助再就業小額貸款使用人落實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5、參與審核再就業小額貸款貼息金額、提請市里承擔50%貼息;
6、參與審核再就業小額貸款呆、壞帳損失,提請市里承擔三分之一損失并及時賠付。
。ㄋ模┙宙傕l勞動保障服務所責任
負責審核再就業小額貸款人的申請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并對初審情況和所需的再就業小額貸款數額進行匯總,報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指導、幫助再就業小額貸款使用人搞好經營,配合協助貸款銀行做好催收貸款的工作。
(五)再就業小額貸款人責任
1、根據自身情況如實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
2、按規定辦理貸款擔保、抵(質)押手續;
3、按規定使用貸款, 履行貸款合同,按期付息、還本。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凡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再就業小額貸款人從取得貸款之日起,三個月后在街鎮鄉應重新核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
第十六條 建立再就業小額貸款聯席會議制度。由縣勞保局牽頭,會同縣再就業辦、縣財政局、信用聯社、街鎮鄉等,定期召開再就業小額貸款聯席會議,對再就業小額貸款人的生產經營、資金運行、付息還本情況進行分析,加強指導、監控和管理,對可能出現的貸款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市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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