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科技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科技貸款貼息用于補貼企業實施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東莞市科技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市委、市政府“科教興市”的戰略,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進一步引導社會資金支持科技事業,促進科技與金融的'結合,加速我市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步伐,從而大力推動我市社會經濟的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貸款貼息資金,在科技三項費用中列支,對已落實銀行貸款的高新技術項目采取貼息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條 科技貸款貼息支持的對象:
在我市工商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并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或我市擁有自有品牌、自主技術的“兩自”企業。
第四條 科技貸款貼息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管理。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申請項目采用評審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請科技貸款貼息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依法納稅,其申請科技貸款貼息的.項目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
(二)項目承擔單位經濟實力較強,信譽好,還款及時。
(三)經在市經貿局(中小企業局)備案的擔保機構進行擔保,項目已獲得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貸款。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有利于環境保護和出口創匯的項目;
2、企業自有抵押物不足,需要擔保機構給予信用擔保的高新技術項目、高新產品開發及產業化項目;
3、地方政府予以配套國家、省重點支持的項目。
第六條 凡已經列入其他同類性質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下達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項目,我市各企業均可申請使用科技貸款貼息資金。
第八條 申請科技貸款貼息的實施周期為1至3年。
第九條 科技貸款貼息按項目貸款額年應支付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貼。每個項目最高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60萬元。
第十條 科技貸款貼息的申報程序:
市科技局在每年年初受理科技計劃項目時,同時受理科技貸款貼息項目的申請。
(一)市屬企業的項目,直接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申報。
(二)各鎮區所屬企業的項目,由鎮區宣傳科教辦和鎮區財政分局對本鎮區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初審匯總后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申報。
(三)申請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任務)書(見附件1);
2、東莞市科技貸款貼息項目申請表(見附件2);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擔保貸款合同(復印件,加蓋企業和擔保機構公章)、企業貸款收款憑證和銀行利息支付憑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貼息項目的.銀行貸款合同(復印件)、銀行劃款憑證(復印件);
5、與項目有關的其他參考材料(如列入國家、省和市各種計劃的有關批準文件、各種認證證書、環評報告、用戶意見等);
6、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7、法人代表證明;
8、申請單位上年度和申報前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近期的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經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立項技術評審,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擬定立項項目和支持額度,報送市財政局審核,聯合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貼息資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市屬企業項目貼息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鎮區所屬企業項目貼息資金由市財政局下撥給鎮區財政分局,再轉撥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后,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規定,區別利息資本化或費用化進行處理。利息資本化的,收到相應的貼息金,在不超過利息資本化金額范圍內沖減在建工程成本,超過部分沖減“財務費用”。利息費用化的,收到相應的貼息金,沖減財務費用。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經批準立項的科技貸款貼息項目,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約定項目目標責任和成果驗收指標。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鎮區所屬企業項目應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屬鎮區宣傳科教辦、財政分局報告本企業上年度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效益等情況和存在問題。各鎮區宣傳科教辦會同財政分局在每年2月底前將情況匯總聯合上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告內容應包括資金的撥付、使用、項目進度、效益等情況和分析。
市屬企業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報送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建立檢查制度。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負責對科技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七條 科技貸款貼息資金支持的項目完成時,應逐級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提出組織專家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提供完整驗收材料和結題報告,包括以下資料:
項目工作總結報告;
完整的技術資料;
科技三項費用決算明細表(見附件3);
技術成果的相關證明資料。
第五章 變更和處罰
第十八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失敗的科技貸款貼息項目,則必須如實提供詳細的`情況說明報告,逐級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同意。在市科技局做出撤消項目的決定1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算逐級報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核批,剩余資金如數退回逐級上繳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對科技貸款貼息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對擅自改變貼息資金用途的企業,除全額收回貼息資金外,還將取消今后享受貼息的資格,并按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行政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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