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工藝美術榮譽稱號 人員獎勵暫行辦法
導語:為加快文化潮州的建設步伐,弘揚潮州文化,充分調動技藝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有關部門制定了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加快文化潮州的建設步伐,弘揚潮州文化,充分調動技藝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多出精品,根據《廣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等規定,結合潮州實際,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戶籍在我市(含縣、區)的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含退休),以及戶籍在我市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獲得市級以上政府或國家、省相關行業協會授予工藝美術榮譽稱號(包括工藝美術大師、陶瓷藝術大師、工藝美術家)的人員,享受市政府物質獎勵。
第三條獎勵工作每年組織一次。由市經貿局負責牽頭,市人事局配合。獎勵組織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每年2月份,由市經貿局對全市上年度獲得工藝美術榮譽稱號人員(首次為所有獲得工藝美術榮譽稱號的健在人員)情況進行收集;
(二)市經貿局會同市人事局在3月15日前進行審核;
(三)審核同意結果由市經貿局向社會公示15天;
(四)公示后沒有異議的,由市經貿局在5天內報市政府審定。
第四條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由市經貿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和依據。
第五條對公示后有異議的,由市經貿局會同市人事局進行調查落實。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異議人理由和依據后,按上述程序繼續報批;異議成立的,按第四條處理。
第六條市經貿局、市人事局將初審合格人員名單聯合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經貿局組織專門會議進行表彰,按標準發放給獲獎人員獎金。
第七條工藝美術榮譽稱號人員獎勵標準如下:
(一)獲得國家級工藝美術榮譽稱號的,每人一次性獎勵8000元。
(二)獲得省級工藝美術榮譽稱號的,每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
(三)獲得市級工藝美術榮譽稱號的,每人一次性獎勵3000元。
第八條獲獎人員榮譽稱號等級晉升的,按照上述程序由市政府審定后補齊相應等級的獎金。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經貿局會同市人事局查實,報市政府批準,取消其獎勵,并追繳原發放的獎金。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剽竊、偽造他人作品騙取榮譽稱號的。
第十條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局逐年據實撥付至市經貿局的專用帳戶。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經濟貿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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