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導語: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也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延安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06〕8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營組織、中省駐延單位、外地駐縣區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所雇用的具有農村戶籍、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處負責協調、指導全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工作。承辦市屬單位和中、省駐延單位(含駐縣區分支機構)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證卡發放、待遇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區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縣區屬用人單位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證卡發放、待遇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第四條 外地駐縣區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在工商注冊地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未在注冊地給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應在工作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繳納醫療保險費。已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了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的,應當向生產經營地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在注冊地參加醫療保險的相關材料。
第五條 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則是:低費率、保住院、保當期,只建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
第二章 醫保基金的籌集、繳費標準、繳費辦法
第六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籌集范圍為: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醫保費;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社會資助基金;
(五)其它收入。
第七條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繳納醫保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第八條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參續保手續,醫保費可按季度、半年、年繳納。工期短的可按工期一次性繳納。
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農民工參保繳費后,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的 ,自停止繳費之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就醫審批程序、結算方式等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農民工在一個參保年度內住院醫療費按醫院等級實行個人起付標準、按規定比例報銷和最高支付限額控制。起付標準、基金報銷比例、最高支付限額按以下標準執行:
個人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
醫院等級
個人起付標準(元)
報銷比例
三級
700
60%
二級
500
70%
一級
400
80%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200
85%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的`,其務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及費用結算
第十三條 參保農民工因病應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先墊付。出院后持醫保證卡、身份證、住院票據、費用明細單、病歷復印件等資料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十四條 參保農民工因急診可以在就近的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但家屬或用人單位應憑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在5個工作日(休息日、節假日順延)內報告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病情穩定后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經辦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參保農民工因病情需要轉入上一級醫院或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應在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轉院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 參保農民工回鄉或外出期間發生急診,可以在就近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但需在5日內報告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院后帶所需資料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未告知所屬經辦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 同時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按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然后由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單位出據證明并在報銷的住院醫療票據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住院、轉院審批程序,社會監督及獎懲按照延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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