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岳陽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岳陽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范項目施工行為,保證項目質量和進度,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湖南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開發整理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生物等技術措施,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下簡稱“項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縣征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實施施工招標投標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項目施工投標的范圍包括整體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第五條 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投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單項合同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單項合同金額低于第(一)、(二)項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項目所在縣、市、區政府規定應進行招標投標的;
第(二)項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適用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投標單位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開發整理施工招投標項目的招投標方案審定,及招投標活動的指導監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縣、市、區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項目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由財政部門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監管。
縣級以上行政監察機關應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受理對有關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項目的建設單位或承擔該項目的各級土地整理中心。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擬定招標文件,承辦招標活動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條 項目施工招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批準投資建設;
(二)設計圖紙等技術資料完備;
(三)到位資金能夠滿足施工進度要求。
第十一條 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通過公告方式在當地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向有相應資質的3個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招標邀請書。
第十二條 招標程序: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投標人申請投標;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質審查;
(五)向資質合格的投標人分發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六)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進行招標文件答疑;
(七)投標人報送投標文件;
(八)制定評標辦法;
(九)組成評標委員會;
(十)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公布投標文件;
(十一)組織評審,決定中標人;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簽訂合同書。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綜合說明。包括項目名稱、位置、面積、范圍以及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規劃設計圖紙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三)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付款方式、結算方法;
(四)工程技術規范及施工要求;
(五)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六)投標、開標、評標的日程安排。
第十四條 投標人在領取招標文件時,應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其數額視項目投資的大小確定。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改變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5日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澄清和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5日內,招標人應當組織投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并將有關解釋或會議紀要及時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招標文件發出之日到投標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的名稱、數量及其他可能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公平進行的情況。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和資格條件的法人或其它組織。
第十九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投標申請書。
第二十條 投標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資質證書、管理手冊(包括質量安全手冊)、開戶銀行帳號及自有資金證明;
(二)企業簡況。包括企業名稱、性質、地址、法人代表、注冊時間、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數額、技術裝備情況、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數量。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書后,應認真編制并按時報送投標文件。
第二十二條 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批準的投標申請;
(二)綜合說明;
(三)投標總報價、報價細目、施工設計方案、預算書及主要材料用量;
(四)計劃開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質量標準;
(六)施工組織和工程進度計劃;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證質量的措施;
(八)組織施工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以及項目負責人近兩年組織施工的代表工程簡介;
(九)對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文件必須加蓋投標企業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鑒,并在規定日期內,在信封處加蓋企業印鑒后送招標人。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主要條件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方案,在開標前寄送招標人,供招標人參考。
第四章 開標評標中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日期和地點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進行,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六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按照公平競爭,公正合理,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采用科學方法,根據評標辦法和有關價格規定,對投標人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保證措施、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根據項目實際確定的'專家類型從評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隨機抽取的專家數應占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評委專家庫由國土、農業、水利、林業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二十八條 評標方法,采取百分制計分法綜合評價計分,各項分值分配如下:
(一)投標報價30分;
(二)主要材料用量20分;
(三)投標工期15分;
(四)施工方案25分;
(五)企業信譽10分。
第二十九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企業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印鑒的;
(三)逾期送達的;
(四)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五)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而未提供的;
(六)在密封的投標文件內外做暗記或其他明顯標記的;
(七)符合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的。
第三十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在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三十一條 中標人從收到中標通知書后15日內,根據招標文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項目合同示范文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并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后履約保證金如數退還)。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備案報告。
第三十三條 中標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的,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調整:
(一)設計變更;
(二)甲、乙雙方確認的不可預見費用。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轉讓工程,也不得將工程分解后向他人轉讓。
第三十五條 雙方發生合同糾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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