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
導語:《浙江省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于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行為,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工作。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在本市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列入國家下達的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
基本農田、蔬菜基地、自然保護區用地應嚴格保護,無法避讓而必須出讓其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事先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征用林地應事先經林業部門審核同意。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規劃、計劃、城建、房地產管理、物價等有關部門擬定出讓地塊招標、拍賣方案,其方案內容應包括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建設要求、底價等,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正、公平、公開、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招標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是指土地管理部門公布招標條件,由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通過開標、驗標、評標、定標,確定中標人,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參加投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少于三個。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應成立招標小組,招標小組由土地、規劃、計劃、城建、房地產管理、物價等部門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條 招標小組的職責是: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確定標底;
(三)確定招標方式;
(四)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五)組織開標、驗標、評標、定標。
第十一條 招標小組負責提供下列文件及圖則:
(一)投標須知;
(二)投標書樣式;
(三)土地現狀及使用規則;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樣式。
第十二條 開標、驗標、評標、定標,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三條 投標應設專用標箱。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公開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通知;
(二)投標人申請購買招標文件及圖則;
(三)投標人報名并提供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
(四)招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人進行審核;
(五)經審核合格的投標人交付保證金,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密封的標書投入指定的標箱;
(六)招標小組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眾啟封,宣讀投標書,進行驗標,并宣布標底;
(七)招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和評標、定標辦法,對投標書進行評標、定標,確定中標人;
(八)土地管理部門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未中標的,定標后七日內退還保證金本金;
(九)中標人在規定的日期內持《中標通知書》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出讓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證金可以抵充定金。
第十五條 招標公告或通知發布日到開標日不超過六十日,開標日到定標日不超過十五日。
第十六條 保證金數額為標定地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中標;規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的,采取綜合評分辦法,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出現同標的,先報名者中標。
第十八條 中標人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全部出讓金。
第十九條 中標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中標資格,招標小組可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條 投標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為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投送的;
(三)投標人報送標書出讓金數額低于明標標底金額的;
(四)標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招標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
(一)參加投標的單位和個人少于三個的.;
(二)故意泄露標底或者投標人非法獲知標底的;
(三)招標小組工作人員與投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
(四)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故意壓低或抬高標價的;
(五)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招標公正、公平進行的行為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拍賣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拍賣方案,會同規劃、計劃、城建、房地產管理、物價等部門負責提供下列文件及圖則:
(一)拍賣須知;
(二)土地現狀及使用規則;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樣式。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申請購買拍賣文件和圖則;
(三)競買人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持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報名;
(四)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拍賣文件要求對競買人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發給競買資格證,并由競買人交付保證金;
(五)土地管理部門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活動:
1、介紹拍賣地塊情況及注意事項;
2、公布拍賣地塊底價;
3、競買人采用舉牌方式應價,并可以口頭跳報應價;
4、競買人應價必須高于底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5、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主持人槌定后,拍賣成交,該最高應價者即為該幅土地使用權的競得人。對未競得人,三日內退還保證金本金;
(六)土地使用權競得人當場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出讓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證金可以抵充定金;
(七)公證機關當場公證。
第二十五條 拍賣公告發布日到拍賣日不超過六十日。
第二十六條 保證金數額為標定地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條 競得人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全部出讓金。
第二十八條 拍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結果無效:
(一)組織拍賣的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
(二)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組織拍賣的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
(三)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拍賣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按期投送標書或在開標前要求撤回標書的,競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到拍賣現場參加拍賣的,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土地管理部門逾期開標或拍賣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賠償投標人或競買人保證金千分之五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自動喪失中標或競得資格,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再行招標或拍賣所得低于原中標或拍賣價款的,原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負責補償差額。
土地管理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不與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雙倍返還保證金,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出讓合同規定期限付清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定金不予返還,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管理部門不按出讓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土地管理部門應雙倍返還定金,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出讓合同規定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中發現有弄虛作假、泄露標底、惡意串通、賄賂或擾亂社會治安行為的,分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相關文章:
西寧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10-28
濟南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09-29
聊城市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暫行辦法07-14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05-18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