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地質勘查專項資金是用于資源調查上的,做好管理工作,正確使用資金。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龍巖市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市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科學合理部署和安排勘查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專項用于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挪用、擠占。
第二章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
第三條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從礦業權價款收入和省返還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安排。
第四條縣(市、區)財政應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項目配套。
第五條勘查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1、基礎性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項目。
2、重要成礦遠景區、重點礦種的前期地質勘查或普查,必要的詳查工作,以及探礦權公開出讓前期預查工作。
3、我市緊缺礦種和重要礦種可接替資源地質勘查。
4、市政府確定的其它項目。
第三章申報立項
第六條勘查項目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查平衡后確定。
第七條申請項目必須附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勘查項目相關地質資料。
3、項目可行性論證材料。勘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立項依據、目標任務、施工方案、主要實物工作量、預期成果的資源儲量、經費概算、組織管理、工作區范圍及經緯度坐標,并附上礦權登記、勘查單位資質等文件。
4、與地質勘查單位簽訂的委托勘查意向書。
5、與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合作的,還應附上合作勘查協議,明確責、權、利。
第八條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年度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專項計劃,并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技術和政策審查、
第九條當年未列入勘查項目專項計劃、具有較好找礦前景的`勘查項目可以列入項目儲備庫滾動儲備,作為今后年度的備選項目。
第四章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十條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年度勘查項目專項計劃向項目單位下達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實施目標任務、工作部署原則,主要實物工作量、經費預算和完成任務的.時間要求。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根據年度勘查項目專項計劃和項目任務書要求,依據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編寫勘查項目設計。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來源、原有地質工作程度、地質背景及成礦特征、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實物工作量、經費預算、預期成果、人員安排、保證措施及相關圖件等,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探礦權登記或備案。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根據市國土資源局下達的項目勘查設計批復組織施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遇地質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工作部署的,應向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并提出設計修改意見,經批準后調整實施。
第五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應按照市國土資源局批復的項目勘查設計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開展項目施工,建立完善內部質量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工作量。
第十四條實行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向市國土資源局編報勘查項目年度報告,重大進展隨時編報專項報告。
第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建立勘查項目質量和勘查資金管理監督與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家按設計要求對勘查項目工作進度、工作質量特別是野外工作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監督檢查意見。
第十六條對不認真執行勘查項目計劃,對地質資料編制弄虛作假的項目單位,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調查并嚴肅處理。
第六章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勘查項目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市財政局根據年度資金預算將勘查專項資金直接撥入市財政局專戶,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勘查項目年度計劃和項目勘查設計批復,按照工作進度分期向項目單位撥付項目勘查資金。
資金實行分期撥付。勘查項目設計批準后先撥付50%;項目野外工作驗收完,且下達項目計劃時確定的該項縣(市、區)配套資金到位后,再撥付30%;提交項目勘查成果報告并經審查驗收合格,編制項目財務決算并經市財政局審核批復后結算撥付資金尾款。
各縣(市、區)財政主管部門應按照項目專項資金配套原則,同期下撥項目配套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撥付的勘查項目專項資金作為勘查單位專用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擠占,經費形成的資產應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建帳核算。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對勘查專項資金設立專帳單獨核算。項目經費支出要嚴格執行勘查項目經費預算,并按照《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地質勘查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支出和核算。
項目完成后三個月內,項目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送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對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意見批復項目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條勘查項目如無法實施的應當撤銷,項目撤銷前發生的`合理開支經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核銷后可以從已撥付勘查專項資金列支,其余資金應收回專戶重新安排其它項目。
第二十一條項目勘查設計變更產生的資金預算變更,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重新下達資金預算。
第二十二條勘查項目完成任務后資金有節余的,節余資金的50%獎勵給項目單位和勘查單位,50%收歸重新安排其它項目。
第二十三條勘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停止撥付資金、收回已撥付資金,并依法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1、虛報勘查項目,騙取勘查項目資金。
2、挪用、擠占勘查專項資金。
3、違反本辦法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不按規定使用勘查專項資金。
4、首期勘查專項資金撥付到位后三個月內未開展工作,又不向市國土資源局報告。
5、項目管理不善,造成勘查專項資金浪費嚴重。
6、勘查項目進展緩慢,無特殊原因勘查任務到期半年后仍未完成提交勘查成果報告。
第七章勘查成果驗收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勘查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專家對項目野外工作進行驗收,評定等級,下達項目野外工作驗收意見書。
勘查單位根據市國土資源局下達的野外工作驗收意見書進行工作補充完善后,編寫項目勘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專家對項目單位提交的勘查報告進行評審。
項目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修改后正式向市國土資源局提交項目勘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項目單位提交的資源儲量按有關規定審查,勘查成果管理使用、資料匯交和檔案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建立找礦成果獎勵制度。對項目單位和勘查單位在承擔市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資金項目中有重大發現或有顯著找礦成果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市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資金項目成果收益遵循以下原則:基礎性公益性地質項目成果向社會公開發布,對發現有前景的.礦點礦區,各縣(市、區)政府可進行項目收儲和價款評估后公開出讓,也可進一步開展礦產地質工作后進行礦權公開出讓;與社會資金商業性勘查合作的項目,進行礦權價款評估后按合作協議分成。公開出讓價款按有關規定使用和分配。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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