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導語:科學技術部科技統計工作做好管理,可以發揮科技統計的服務作用、監測作用和導向作用。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科學技術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為科學、有效地組織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的科技統計工作,明確部內統計工作的分工和銜接,建立、健全部內常規的`科技統計體系,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科技部各廳司局及直屬事業單位。
第二條 科技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我國科學技術活動的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開展指標研究,發揮科技統計的服務作用、監測作用和導向作用。
第三條 部內科技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管理體系。發展計劃司負責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部內各有關司局、直屬事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部內各有關單位要完善統計指標體系,改進統計調查方法,確保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建設,實現數據共享。
第二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經國家統計局批準的各類科技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 統計調查在實施前,應制定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
調查計劃必須列明: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
調查方案應包括:
(一)供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及說明書;
(二)供整理上報用的統計綜合表及說明書;
(三)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方案;
(四)統計調查所需人員、經費及其來源。
第七條 部內統計調查分為綜合統計調查和專項統計調查。
綜合統計調查是涉及科技發展全局性的重要統計調查。由發展計劃司會同部內有關單位共同擬訂,經科技部領導審定,報國家統計局審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達后實施。
專項統計調查是部內有關單位為業務歸口管理需要而組織的統計調查。由組織調查的單位擬訂,發展計劃司會簽,經科技部領導審定,報國家統計局審批,以科技部發文的形式下達后實施。
第八條 統計調查項目必須符合精簡、效能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調查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范;指標解釋應明確,避免歧義;調查內容應簡潔,避免交叉、矛盾。調查應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以制定補充性標準。
第九條 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要結合調查目的和要求選擇最適當的調查方法,避免由于調查方法使用不當給基層造成過重負擔。
第十條 調查前要進行業務培訓,制定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在調查及數據處理的過程中,要保證數據的完整性。新增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具備完整的論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第三章 統計資料管理與發布
第十一條 綜合統計調查的統計資料由發展計劃司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專項統計調查的統計資料由統計調查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報發展計劃司備案。
第十二條 建立科技統計資料公布制度。以科技部名義對外公布的統計資料,由發展計劃司會簽,并報科技部領導審批;以部內有關單位名義公布的統計資料,報發展計劃司備案。
第十三條 公布的統計資料若引用其它單位資料,應注明資料來源;引用尚未公開的統計資料,應征得數據提供單位的同意。
第十四條 統計調查單位要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統計資料,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未公開的統計資料,需經統計調查單位審核批準,方可對外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屬于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不得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十六條 統計調查單位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工作。
第十七條 統計調查單位要加強對其支撐機構統計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努力為統計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發展計劃司負責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實施。
第十九條 統計調查單位和個人應杜絕下列行為的發生:
(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二)拒報、遲報統計資料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公布統計資料的;
(四)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
(五)其它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對情節嚴重的,將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發展計劃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原國家科委國科發計字〔1996〕357號文發布的《國家科委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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