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病人醫療救治辦法
導語:流浪乞討病人是需要保證他們的生存需求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開封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病人醫療救治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病人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和《河南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民政部門是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市救助管理站具體負責市區范圍內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工作。
衛生、公安、城管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病人是指必須搶救的有生命危險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等。
第四條 開封市第一人民醫院、開封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開封市第五人民醫院、開封市傳染病醫院、開封市結核病防治所是我市救治流浪乞討人員中急(危)重病人的定點醫院。
第五條 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實行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結算的原則,對需住院治療的流浪乞討病人由定點醫院負責,不需住院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負責處理。
第六條 開封市第五人民醫院為救治流浪乞討人員中有明顯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點醫院;開封市傳染病醫院為救治流浪乞討人員中需住院治療的傳染病人的定點醫院;開封市結核病防治所為救治流浪乞討人員中需住院治療的結核病人的定點醫院;開封市第一人民醫院、開封市中西醫結合醫院為其他疾病需住院的流浪乞討病人的定點醫院。
第七條 對市區流落街頭的流浪乞討人員中急(危)重病人、有明顯特征的精神病人,市急救中心在接到公安部門通知或群眾報告后,應按照救急、就近原則,立即派急救人員趕赴現場進行救治。病人急需手術治療的,由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監護人或親屬,如果其監護人或親屬通知不到或者不能及時在《病人手術協議書》上簽字,由救助管理站負責在《病人手術協議書》上簽字,由醫院進行手術救治。
第八條 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間突發急病的,由救助管理站及時通知急救中心,由急救中心送往醫院救治。急(危)重病人在送往醫院途中或在醫院經救治無效死亡的,由救治醫院出具死亡證明。
第九條 病人經救治無效死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監護人或親屬。無法查明身份的,由民政部門按無主尸體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經治療,救治對象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病人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通訊地址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監護人或家屬接回;因年老、年幼、殘疾原因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救助對象,由市救助管理站負責接回,并報請上級民政部門酌情妥善安置;無正當理由不出院的,醫療機構終止救治,并通知屬地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一條 定點醫院收治流浪乞討病人,要嚴格執行《河南省醫療服務價格》收費標準,并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用藥。根據病情確需超范圍用藥或進行大型器械檢查的,由定點醫院負責人簽字并經市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定點醫院對收治的救助對象應建立完整的病人檔案,一人一檔,內容包括病人住院病歷、病情記錄、用藥情況,入(出)院手續、住院明細帳單、門診票據等,以做備查審核。
第十三條 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討病人所需治療費用由其監護人或親屬承擔;無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討病人所需治療費用從財政部門安排的流浪乞討人員醫療費中支付。
第十四條 市民政、衛生、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定點醫院救治流浪乞討病人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查處流浪乞討病人醫療救治及救助工作中的違規行為,保障流浪乞討病人醫療救治及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五條 市救助管理站、定點醫院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理,同時對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定點醫院拒絕接受流浪乞討病人的或不及時采取醫療救治措施的,由衛生部門責令接收;
(二)救治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超范圍用藥或者使用大型器械檢查的,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院自行負擔。
(三)市救助站拒絕對流浪乞討病人實行救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立即對流浪乞討病人實施救助。
各縣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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