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行業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導語:進口煙草行業機電產品,有助于煙草行業的發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煙草行業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特定產品進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經貿(1993)564號)和《關于印發機電產品進口登記須知的通知》(國經貿(1993)565號)的規定,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煙草機械的專賣管理,貫徹煙草行業技術裝備政策,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的煙草機械制造技術和設備,合理調整進口結構,保證我國煙草行業經濟效益持續、穩定的增長和技術進步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系指機械設備、電子產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其中,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經濟合作部公布的特定機電產品中“煙草加工及制作機器”(稅則號84781000)、“煙草加工制作機器用的零件”(稅則號84789000)系指所有煙草機械(含儀器、儀表)及其零部件,屬特定產品管理,按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其它機械設備、電子產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的進口,屬進口登記管理的范圍,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頒發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各卷煙廠(含地方煙廠)雪茄煙廠、煙葉復烤廠、煙草專用機械廠、卷煙紙廠、煙用絲束生產廠、濾嘴棒成型廠、煙絲廠等生產企業進口機電產品,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 租賃貿易、補償貿易等進口的機電產品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進口管理機構
第五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設立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在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業機電產品的進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根據行業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年度機電產品進口總規模進行宏觀調控。
第七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的具體職責是:
一、確定年度機電產品進口規模。編制下達進口計劃;
二、驗核進口機電產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資金落實情況;
三、依據行業技術裝備政策、確定進口機電產品的`國別、產品型號、數量等;
四、會同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確定對外簽訂合同單位;
五、核準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簽發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經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同意并發給機電產品進口證明;
六、按照國家統計制度規定,報送機電產品進口統計資料和進口管理情況;
七、承辦國家煙草專賣局及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特定產品管理
第八條 需要進口煙草機械及其零部件的企業、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局同意并向國家煙草專賣局申報進口計劃、同時報送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
第九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根據煙草行業技術改造的需要和年度機電產品進口規模、行業技術裝備政策及技貿結合的需要,經綜合平衡后下達進口計劃。進口計劃原則上每半年下達一次。
第十條 凡列入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進口計劃的產品,申請進口單位需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二份,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核查合格并簽署意見后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發給《機電產品進口證明》(見附件二)。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申請進口機電產品的單位,須在領取進口證明后方可通過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對外談判簽約。
第十二條 《機電產品進口證明》的有效期為1年。產品制造周期長的.為二年。進口產品在有效期內因正當原因沒有到貨的,進口單位可以申請延期。
第十三條 《機電產品進口證明》簽發后需要變更或延長有效期的,進口單位應書面說明原因,報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辦理變改或延期手續。
第四章 進口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進口單位應在對外簽訂合同前到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辦理進口登記。
第十五條 申請進口單位領取并按要求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登記申請表》(以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代用,見附件一)。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收到按要求填寫的.《機電產品進口登記申請表》后,凡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申請進口單位發《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見附件三)。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登記時,要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進口單位說明理由和需延長的時間,如在十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則準予自動登記。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 十一條、第 十二條之規定適用于進口登記管理的產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進口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本辦法第 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領取進口證明而對外簽約、到貨的;
二、擅自涂改或偽造進口證明的;
三、將進口的機電產品化整為零、分簽合同或分口岸、分散進口的`,有意逃避監管的;
四、擅自轉讓和倒賣進口證明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的》;
六、未按規定申報登記的。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 十七條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或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進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達后,國家煙草專賣局(1988)12號文《關于印發煙草行業機電設備進口審查暫行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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