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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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加強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經衛生部資質審定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或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資質審定取得《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為實施《職業病防治法》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機構。
第三條 國家和本市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審定和分級分類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區域衛生規劃,遵循合理配置職業衛生服務資源的原則。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設置規劃》,并納入本市區域衛生規劃。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乙級)分為職業衛生乙A級、職業衛生乙B級、放射防護乙A級、放射防護乙B級四類。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乙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和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資質審定工作。
第二章 資質審定、延續及管理
第五條 本市設立上海市職業衛生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連續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技術評審工作。
專家庫專家任期四年,可連聘連任。
第七條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與本人工作單位或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或延續的技術評審工作。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可能有礙公正評審的活動。
被評審單位不得聘請專家庫專家為顧問。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審核,并根據技術評審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
第九條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符合《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附件1)的規定。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提交《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申請表》(附件2-1);
第十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設置規劃》、《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專家組技術評審意見,審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
第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依法作出受理、補正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5名或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的專業應當滿足技術評審的需要。
專家組根據《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技術評審準則》(附件3)的規定于60日內完成資質審定技術評審工作,填寫《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技術評審結果表》,并出具資質審定技術評審意見書。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決定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市衛生行政部門準予許可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正、副本);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的機構改變資質等級和核準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以及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定。
第十三條 取得《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機構發生下列情況時,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填寫《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變更申請表》(附件2-2)。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二)機構名稱變更的;
(三)機構地名變更的。
第十四條 《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為4年。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需要延續《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延續申請表》(附件2-3)。
第十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10日內,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家組。
專家組根據《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延續技術評審準則》(附件4)的規定于60日內完成資質延續技術評審工作,填寫《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延續技術評審結果表》,并出具資質延續技術評審意見書。
第十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專家組技術評審意見以及日常監管情況,在申請人的《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依法作出準予延續或不予延續的書面決定。
市衛生行政部門因專家組技術評審的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在收到專家組出具的技術評審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延續或不予延續的書面決定。申請人持有的《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順延至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是否延續決定之日。
市衛生行政部門準予延續的,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新的《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同時收回原《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不予延續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時,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予延續的;
(二)《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逾期未申請延續的;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終止的;
(四)《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中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無法實施的。
第十八條 《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或出借;《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公告并向原批準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九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頒發《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之日起90日內,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報告質量進行監測。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季度向市衛生行政部門上報質量監測信息。
第三章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規則
第二十條 未取得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或《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以下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應當由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的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審批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衛生部規定由甲級資質機構承擔的.其他建設項目。
以下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應當由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或職業衛生乙A級資質的機構承擔:
(一)信息產業、生物醫藥、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的建設項目;
(二)投資金額超過一定數額的建設項目。
甲、乙級非密封源工作場所、輻照加工、放射治療、加速器、使用或貯存單個密封源活度大于3.7×108Bq的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評價應當由取得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評價甲級或放射防護乙A級資質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 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職業衛生)的機構,同時取得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
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放射防護)的機構,同時取得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資質。
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放射防護)或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資質的機構,可以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外照射)項目。
第二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以及《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范》(附件5)的規定,在核準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內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證書的,市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專家進行技術評審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承擔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修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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