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
導語:為完善我省民辦教育機構的收費管理辦法,有利于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辦教育辦學機構(原社會力量辦學機構,以下簡稱為民辦學校)的收費管理,規范民辦學校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辦學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境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包括由省、市級重點中學自籌資金舉辦的民辦學校,由大專院校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共同舉辦的民辦學校,由公辦學校整體改制按民辦機制運行的民辦學校和中外合作舉辦的民辦學校。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學歷教育(不含中等專業學歷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民辦學校中等專業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并在向社會公示或印發招生簡章前l 5天報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分級管理的辦法。凡經省及以上教育、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民辦學校,省直、中央在長企業舉辦的子弟學校招收非本系統學生和依托省級重點中學舉辦的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省以下教育、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隸屬關系由市(州)、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條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當以當地學校的生均教育成本為依據,同時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學校接受社會各類資助的情況;(2)學校的辦學條件和師資力量;(3)當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4)重點學校的名校效應;(5)學校的生源情況;(6)出資人的合理回報。
學校的生均教育成本由固定資產折舊和更新、低值易耗品分攤、教職工工資、福利、獎金和管理費用成本項目構成。
不同地區、不同專業、不同層次和不同辦學條件的辦學機構,其收費標準應當有所區別。
第五條 民辦學校取得收費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國家財政未安排建校資金和日常運行經費;(2)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校園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3)獨立招生,并以民辦學校名義獨立頒發學業證書;(4)按規定經有權部門頒發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民辦學校在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收費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經教育、勞動部門按規定權限審批核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原件);
2、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3、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校園、校舍等產權證明或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房地產租賃合同(原件):
4、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成本情況;
5、學校師資配備及構成情況;
6、教學儀器設備配置情況;
7、學校教學計劃;
8、辦學經費來源、投資方式等情況;
9、學校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10、出資人要求取得資金回報的比率。
第六條 民辦學校對自愿就讀的學生,可收取學雜費和代收費;對自愿住校、在校就餐的學生可收取住宿費、伙食費;為彌補辦學經費的不足,還可按規定收取適當的辦學經費。保險費必須堅持學生及家長自愿原則,由保險公司收取。除此以外不得以教育儲備金、保證金、押金等其他名目收取費用。
辦學經費是對學校固定資產投入的一種適當補償;學雜費由辦學機構的公用經費、低值易耗品分攤、房屋及設備維修費、教職工工資性支出等日常經費構成,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捐贈等非正常費用支出;代收費是指學生必訂的書籍課本費、課堂作業本費、主要生活用品代購費、班費、計算機維護費(或“電腦教室”學習費)、身份證及戶口本費、軍訓服裝費和體檢費。代收費應遵循“不盈利、按實收取、多退少補”的原則,學校和教師不得強制實行統一代購學生個人學習、生活、娛樂等用品;住宿費由宿舍房屋折舊費(或租金)、水電費、家具及相關配套設施折舊費、宿舍管理人員工資等構成。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上述收費標準的成本,應遵循國家成本會計制度。招生規模原則上按學校設計招生規模計算,嚴禁將不合理的工資費用支出和設施設備費用計入成本。
第七條 辦學經費可一次收取,也可分攤按學年收取;學雜費、代收費、住宿費,大中專學校按學年收取,中小學校按學期收取,學校不得跨學年(期)預收。調整辦學機構收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政策”。
實行公寓制管理的住宿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省教育廳印發的《湖南省大中專學校學生公寓價格管理辦法》(湘價服[2003]1l 9號文件)執行。
受當地政府委托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的,對協議就讀學生的收費不得高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其生均教育經費不足,按國家規定由當地政府撥付。
第八條 學生入學后因正當理由(社會性疾病、招工、招干、參軍等)退學、轉學和因故開除的,除已終結商品買賣和勞務服務關系的代收費項目外,其它收費學校應一律按國家規定學制分攤至學期,按學生未在校學期數退還給學生;中途轉入的學生,按實際在校的學期數和分攤的收費標準收費。不足一學期的,按一學期收費。因學校宣傳不實、經有關管理部門查實有欺騙行為學生要求退學或轉學的,學校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
民辦學校舉辦短期培訓班,學習時間在10天以內(含10天)的,學生報名后開學前要求退學的,應退還全部費用;開學后要求退學的,不退費;學習時間在10天以上、半年以下的,學生因正當理由要求退學的,按扣除實際課時費后退還剩余的費用。中途轉入培訓班的學員,按實際在培訓班的天數和分攤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九條 民辦學校收取辦學經費、學雜費、代收費、住宿費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作他用。每學年度結束時,各辦學機構應將本學年度收支情況(正式財務報表)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并接受其檢查。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收費屬公益性服務價格,各執收單位接到價格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復后必須到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亮證收費,使用稅務部門印(監)制的票據。并在其招生廣告和收費場所公示辦學性質、學籍管理、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批準文號)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管理部門的檢查(包括價格行政部門的年檢年審)。
第十一條 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辦學機構嚴格執行經批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和制度,辦學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
l、不按規定審批權限報批或備案收費的;
2、不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或不按時參加《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年度檢審的;
3、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范圍、提高標準收費的;
4、擠占挪用收費收入的;
5、跨學年(期)預收費用的;
6、強制保險和重復保險的:
7、強制統一代購學生用品的;
8、不按規定退還所收費用的;
9、不符合國家規定提取資金回報的;
10、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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