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衛生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暫行)
導語:信息化建設指品牌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來支撐品牌管理的手段和過程,是品牌母體樹冠部分的支持網絡。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江西省衛生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暫行),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快我省衛生信息化建設,加強衛生信息化建設工作的規范管理,促進全省衛生信息化建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運用計算機、數據通訊以及現代信息技術,在衛生系統建立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開發信息資源等工程。
第三條 我省衛生系統編制衛生信息化工作規劃,制定衛生信息化標準和規范,建設衛生信息化應用系統,開發和利用衛生信息資源,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衛生信息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一條 省衛生廳信息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全省衛生信息化工作的規劃、管理、協調和監督;制定并發布全省衛生系統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標準和規范。
省衛生廳信息中心是全省衛生信息的主管部門,負責省級信息化建設的管理與實施、評審與評估等工作,總結和推廣信息化經驗,指導各地開展衛生信息化建設,組織專業培訓。
省衛生廳信息化領導小組下設技術指導組,負責對全省衛生信息化工作發展規劃、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提供咨詢和建議,并參與信息化項目的方案論證、項目評估。
第二條 各設區市衛生局設立衛生信息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行政區域內衛生信息化建設的'規劃、管理和指導;總結、推廣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經驗。
第三章 衛生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衛生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建設與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標準和規范,遵循并采用國際和國家標準。確保項目建成后能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四條 各設區市衛生局和省直醫療衛生單位建立計算機網絡系統應符合機房建設、網絡安全的要求,并配備專職系統管理員,建立操作人員崗前培訓、網絡運行管理等規章制度。
第五條 承接我省衛生系統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證及行業標準證,并只能在其核定的資質等級許可和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
第六條 凡在我省衛生系統推廣應用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必須有版權證明,必須符合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并有行業專家評審鑒定書。
第七條 衛生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符合衛生部和我省衛生信息化工作發展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項目建設前,最終使用單位應對項目進行論證并報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單位應有專門的項目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及工程技術專職管理人員;確保項目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管理措施到位。
第四章 衛生信息人員的管理與培訓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應高度重視衛生信息化人才的培養,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培養衛生信息化人才,特別要注意培養既懂醫學衛生知識又懂信息化技術的復合型人才;要采取措施調動從事衛生信息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第九條 衛生系統信息化工作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系統管理員和計算機操作人員定期接受省衛生廳信息化領導小組組織的專業技術指導與培訓。
第五章 衛生信息網絡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信息化的安全工作應予以高度重視,各單位信息化管理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信息化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要嚴格遵守有關信息安全保密規定,嚴防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 各級信息化管理機構應制定本地區、本單位的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計算機網絡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安全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加強對計算機網絡管理和使用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嚴格計算機網絡密碼和操作權限的管理,需要對外公開或發送到因特網等公共網的信息資源,必須按規定進行嚴格審批。
第十二條 計算機網絡管理人員對網絡運行、安全、保密等負有主要技術責任,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計算機操作規程,加強對計算機病毒的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災難應急準備,確保信息系統的安全和穩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衛生局、省直醫療衛生單位可參照本管理辦法實施本轄區、本單位的衛生信息化建設項目,并將年度衛生信息化建設規劃書面報省衛生廳信息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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