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醫療器械價格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器械行業價格行為,促進醫療器械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公示,是醫療器械實行明碼標價的一種方式。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醫療器械(不含醫療設備),其價格均應在'天津醫藥價格網'或在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三條 市物價局負責醫療器械價格公示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醫療器械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
商品名稱、品牌、規格、計價單位、醫院供應價格、市場零售價格、產地、生產企業和物價員等有關情況。
第五條 醫療器械價格公示手續由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辦理,也可委托經營企業代辦。
第六條 辦理醫療器械價格公示時,應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
(四)加蓋生產或經營企業公章的價格文件(指醫療器械出廠價格或口岸價格及公示價格);
(五)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受生產企業委托代辦價格公示手續時,還應出具生產企業委托書。
第七條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攜帶本辦法前條所列資料到市物價局辦理價格公示手續。
第八條 對辦理上網公示手續的醫療器械價格,經市物價局審核后出具蓋有'天津市醫療器械價格公示專用章'的《天津市醫療器械價格公示表》,作為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銷售醫療器械明碼標價的憑據。
第九條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在銷售醫療器械時,應當向購買方提供《天津市醫療器械價格公示表》。
第十條 公示的醫療器械價格如遇變動,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應及時到市物價局辦理價格公示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公示的價格之外加價銷售醫療器械,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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