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商品住宅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建設并出售、出租給使用者,僅供居住用的房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紹興市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規范房地產市場價格行為,保護商品住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省物價局《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市區范圍內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銷售而建造的商品住宅的價格制定,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是指普通住宅、高層住宅、別墅等住宅。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包括政府拍賣土地上的回購房)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住宅價格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商品住宅價格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商品住宅的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費
依法通過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為出讓合同規定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等。
依法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為取得該劃撥土地所支付的各項成本費用之和。
(二)商品住宅開發成本
1、前期工程費。依據權限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和前期工程預(決)算確定。
2、建筑安裝工程費。依據施工圖預(決)算規定的施工定額和權限部門規定的各項費用標準加上常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差價確定。
3、附屬工程費。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按照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詳細規劃和工程預(決)算造價確定。
(三)商品住宅開發期間費用。指與開發項目有關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支出。
1、管理費用。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2、財務費用。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為籌措建設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企業籌資發生的其它財務費用。
3、銷售費用。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銷售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四)利潤。以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和商品住宅開發成本之和為基數,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確定。
(五)稅金。指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金按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執行。
第五條商品住宅的開發成本、開發期間費用一般應以當地社會平均成本為定價基礎,逐步推行分項定額包干辦法。當地社會平均成本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定期測定公布。
第六條商品住宅建設中各種項目收費,應計入商品住宅成本,不得在商品住宅銷售價格以外再向購房者收取。任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部門都不得在商品住宅銷售或交付使用時在價外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屬個別購房者自愿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辦特殊事項的有關費用,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后可在價外另行收取,但必須另行簽訂合同。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銷)售商品住宅前應將銷售價格及組價內容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依法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商品房銷售價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虛假的平價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稱,誤導欺騙購房者。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代理商在購銷合同中或進行廣告宣傳時,應明確定價形式,不得使用不合理的廣告用語,不得進行價格欺詐。
第九條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幫助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立健全價格行為自我約束機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住宅應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統一使用價格主管部門監制的《商品住宅銷售價格表》,并張貼在售房處的醒目位置;應自覺接受和服從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價格糾紛,由價格主管部門調處,也可依法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集資、代建商品住宅和經營用房、生產用房、倉儲用房、辦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價格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紹興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以前有關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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