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公民臨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辦法
導語:臨床輸血也在蓬勃發展:從輸全血發展到成分輸血;替補輸血發展到治療性輸血;人的血源性制品發展到生物技術制品;異體輸血發展到自體輸血。 ·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金華市公民臨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促進無償獻血工作,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臨床用血互助金,是指健康適齡公民未履行無償獻血義務,在需要臨床用血時,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繳納臨床用血互助金的臨床用血種類為:全血、紅細胞制品。
第五條 市獻血管理機構負責市區(婺城區、金東區)臨床用血互助金的審核、返還、管理工作。
縣(市)獻血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臨床用血互助金的審核、返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要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制定用血計劃,嚴格執行國家《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認真執行臨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按規定收取臨床用血互助金。
第七條 采供血機構要嚴格執行有關血站管理制度、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保證血液質量,做好醫療供血工作,協助獻血管理機構做好臨床用血互助金的管理。
第八條 互助金標準
(一)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按實際用血費用的2倍計算繳納臨床用血互助金。
(二)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按1000毫升用血費用的2倍計算繳納臨床用血互助金。
(三)臨床用血互助金以國家規定的公民臨床用血費用的2倍繳納。
(四)臨床用血互助金的繳納是以本次住院期間需要臨床用血時的用血量和繳納標準計算,一次住院期間繳納額最高不超過1000毫升臨床用血費用的2倍。
第九條 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員臨床需要用血的,憑本人無償獻血證書、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成員身份證明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前款家庭成員是指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條 下列公民需要醫療臨床用血時,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用血,免交臨床用血互助金。
(一)不滿18周歲的公民;
(二)超過55周歲的公民;
(三)取得縣(市)以上獻血管理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其本人及家庭成員身體狀況均不符合獻血條件的。
第十一條 用血互助金由醫院向用血病人收取,并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臨床用血互助金收據。各醫療機構對用血互助金單獨列帳,并按月及時將收取的臨床用血互助金繳交當地獻血管理機構的財政專戶。用血互助金不列入醫藥費報銷。
第十二條 對急救病人需要臨床用血時,應先予用血,自用血后1周內由醫療機構負責,督促病人及家屬按本辦法規定補辦用血手續,并交納用血互助金。否則醫療單位可從醫療費用中扣除。
第十三條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后,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可持《無償獻血證》、臨床用血互助金收據及有效證件(同第九條)到收取臨床用血互助金的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獻血管理機構退還臨床用血互助金本金。
第十四條 臨床用血互助金的結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即:無償獻血還血基金40%,無償獻血宣傳、組織、獎勵費40%,臨床用血管理(含互助金管理)20%。
第十五條 各級獻血管理機構對臨床用血互助金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定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財務執行情況,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市區用血互助金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市獻血辦公室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市財政、物價、審計、衛生行政等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醫療機構及獻血管理機構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用血互助金繳納收取管理規定,同時應做好對病人及家屬的說服解釋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檢查督促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對未按本辦法執行臨床用血互助金管理,挪用臨床用血互助金,違規收取或者不及時返還臨床用血互助金,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今后,本辦法如與省里新出臺的有關管理辦法相沖突的,按省里的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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