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導語: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市容和環衛管理法規,制定出適合本市市容、環衛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市容環衛機構健全,環衛經費落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嘉興市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根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秀城區、秀洲區各街道以及嘉興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劃分和管理。
第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責任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秀城區、秀洲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嘉興經濟開發區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實行“門前三包”制度,即包衛生、包秩序、包綠化。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劃分
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即以門為基點,前至人行道外沿,兩側至相鄰單位的自然分界線。
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共綠地、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周邊區域,由各相關單位負責;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六)各種攤點的'清掃保潔和廢棄物處置由從業者負責;
(七)其他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轄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八)城鄉結合部或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八條 各責任單位責任人對責任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可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代辦。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要求
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單位負責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保潔工作,落實衛生責任人,保持責任區內的環境整潔。具體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搭建、亂設攤、亂張貼、亂涂寫、亂停車和亂堆放、亂吊掛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綠化帶內無垃圾,樹桿周圍地坪清潔;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同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和規劃部門規定拆除的建筑物,并將現場清理干凈。臨街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圍必須設置不低于兩米的遮檔圍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圍要設置高于一米的'遮檔圍欄。施工作業時,應有防止塵土飛揚、泥漿灑漏、污水外流、車輛帶泥土運行等措施。
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有權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義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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