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使用暫行辦法
導語:大額醫療救助金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單獨核算。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使用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減輕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負擔,保證職工在醫療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后的連續治療,根據《黑龍江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險制度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樂職工),均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大額醫療救助。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市區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和使用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支付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大額醫療救助金由用人單位按每人每月2。5元繳納,職工個人按每人每月2。5元繳納。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
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璋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大額醫療救助金用人單位繳納部分按照基本醫療費列支渠道列支。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工資或者退休金中代扣。
第六條 大額醫療救助金應當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同時繳納,財政專戶存儲,分別核算,?顚S谩
第七條 職工年度醫療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時,醫療費用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超出部分由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85%,個人自付15%;醫療費用在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含15萬元)的部分,由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醫療費用在15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第八條 職工醫療費大額救助金支付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按規定結算;個人自付部分,由個人向醫療機構交納。
大額醫療救助金結算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職工使用大額醫療救助金,應當符合《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
對特殊情況超出本條前款規定發生的大額醫療費,應當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有關病情證明材料,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按本辦法第 七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十條 職工需要使用大額醫療救助金時,應當持醫療機構開具的《超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通知單》和有關病情資料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方可使用大額醫療救助金。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提出使用大額醫療救助金的申請,應當在3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職工因病情特殊,經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需要轉往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以或者異地醫療機構救治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由個人墊付。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可以使用大額醫療救助金,按規定報銷。未經批準的,由個人自付。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欠繳大額醫療救助金期間,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大額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用人單位補繳欠繳的大額醫療救助金后,按規定報銷。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緩繳大額醫療救助金期間,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大額醫療費,可使用大額醫療救助金。
第十三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連續繳費年限累計10年以上,本人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之和繼續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的,可繼續享受大額醫療救助待遇。
職工與用人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期間,職工按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之和繼續繳納大額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2%o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大額醫療救助金。
第十五條 職工虛報、冒領大額醫療救助金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追回全部救助金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并處虛報、冒領金額20%以上50%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截留大額醫療救肋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銀行同期活期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截留、侵占、挪用大額醫療救助金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縣(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使用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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