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保健對象醫療補貼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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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一、二類保健對象的正常醫療待遇,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中的一、二類保健對象(離休人員除外,下同)。
第三條 保健對象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貼。
第四條 保健對象醫療補貼標準,按2000年公費醫療定額標準扣除基本醫療保險按工資總額8%的籌集費用后綜合確定,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調整。
第五條 醫療補貼費用的籌集:由享受醫療補貼人員的單位按季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企業從應付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醫療補貼費用由同級財政單列預算安排。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和企業由單位負擔。
第六條 保健對象醫療補貼費用的50%劃入個人醫療帳戶,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使用。其余費用作為調劑金由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補助解決保健對象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外的部分特需醫療費用和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費用的自付部分。
第七條 一、二類保健對象就醫時,以下費用經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由接診醫院單獨記帳,在每季末月下旬到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銷:
(一)保健對象在規定的干部保健病房住院,超基本醫療規定的床位標準以上的費用;
(二)住院醫療費在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自付部分,當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時,一類保健對象全額報銷,二類保健對象報銷80%;
(三)對一類保健對象,根據病情需要,確需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八條 保健對象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費用,一律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健服務待遇按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標準執行,其中健康查體費用仍由原渠道列支。
第九條 保健對象的個人醫療帳戶卡不得轉借給親屬和他人使用。違反規定的,取消其醫療補貼待遇。
第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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