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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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分配、銷售管理工作,確保購房資格審查公開、公平、公正,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合法權益,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市區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擁有市區城鎮常駐戶口1年以上(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家庭成員之間必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二)無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城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益性拆遷戶,由拆遷主管部門提供安置計劃及相關證明,經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后,提供安置房源。
第三條 原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15平方米且已上市出售的家庭,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公開銷(預)售。市房管部門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銷(預)售前將房源信息通過媒體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開發建設單位名稱、銷(預)售時間、房源位置、數量、單套建筑面積、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等。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查、公示和確認制度,具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家庭在規定期限內,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2、家庭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并由出具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
4、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證原件及復印件或住房情況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并由出具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
委托他人辦理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手續的,?砣嘶剮杼嶠皇諶ㄎ?惺楹痛?砣說納矸葜ぜ???案從〖??/wbr>
(二)居委會受理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上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在7個工作日內對所報材料進行初審,完成相關情況的調查。對初審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后報所在區(開發區)房管部門。
(四)各區(開發區)房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人事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初審結果進行復核,簽署意見后,報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購房資格確認。
第六條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申請家庭的收入狀況、居住狀況、家庭人口、申請人年齡大小等因素分別進行排序,依據各項序號的累加分值進行綜合排序,確定該家庭的排列序號,登記造冊。
第七條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年度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和具備購房資格家庭的排序情況,確定入圍供應對象,并在新聞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30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房管部門組織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委會、街辦、區(開發區)房管部門進行核查。
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核查證明異議不成立的,在監察部門、公證機關及入圍市民代表監督下,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房順序,并依法公證。
第八條 房源供應時間確定后,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入圍供應家庭發放《濰坊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取得預(銷)售許可證后,取得購房資格的家庭持《濰坊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到開發建設單位按序選房,簽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合同,繳納購房款。
第十條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放棄當年度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經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可在下一年度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無正當理由擅自放棄購買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
第十一條 取得當年度購房資格,由于住房供應量限制等原因,未購得當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購買下年度經濟適用住房,需重新進行申請、審查、公示和確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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