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副食品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導語:風險基金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機構和個人的資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備上市資格的中小企業和新興企業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廈門市副食品風險基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對副食品生產和流通的宏觀調控,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副食品生產和市場供應能力,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副食品風險基金是財政專項基金,在財政部門設立專戶,專項存儲;副食品風險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并對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條副食品基金的來源:
(一)每年市財政根據財力情況從預算安排;
(二)當年市級征集的副食品生產發展與價格調節基金;
(三)副食品風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四條副食品風險基金專項用于政府宏觀調控副食品生產與市場供應,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對遭受自然災害的副食品生產單位為恢復生產因資金困難給予的適當補助;
(二)災害期間或其他因素,關系國計民生的物價暴漲暴跌,政府為實施調控市場的支出;
(三) 對省級安排我市城市副食品基地生產扶持資金按1:1配套支出;
(四)政府為民辦實事的副食品項目的支出;
(五)為發展副食品生產,優化產品結構,政府需要或鼓勵支持建設的項目的支出;
(六)對建立污染物監測和預警,開展副食品產銷質量監控項目的支出。
第五條副食品風險基金的使用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初步方案,報市政府批準;須立項的應由計委立項后實施。相關部門對基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監督。
審計部門負責對基金的使用進行專項檢查。
第六條副食品風險基金的年度節余,全額轉入下一年度滾動使用。
第七條財政部門和副食品生產發展與價格調節基金征集部門應確保資金來源及時到位,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項目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虛報冒領。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將當年項目使用情況書面上報財政部門,以便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市風險基金,各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廈門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28日頒布的《廈門市副食品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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