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的行政答辯狀優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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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號包河區政府南樓218 法定代表人:黃典民,職務,電話:3357296
關于代龍玉訴包河區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其他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本案被訴主體不適格。
包河區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作為該案被告主體不適格,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 本案被告沒有剝奪原告的有關權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龍玉到大圩鎮監察中隊反映包河工業區合肥現代機械職業學校無故將原告辭退一事。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根據上述規定大圩鎮監察中隊口頭明確告知原告,包河工業區合肥現代機械職業學校不在其管轄區域范圍內,請原告到學校駐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原告代龍玉當時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的規定,本案中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在接到原告代龍玉
的投訴后,因不在其管轄范圍內,口頭通知其到學校駐地勞動監察單位投訴,屬于依法行使職權。
三、 本案被告沒有不履行法定職責。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訴稱的編號:XA08450120234的掛號信,該編號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查詢系統查詢為無效單號。被告更沒有將原告訴稱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該事實。
四、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已受理代龍玉投訴事宜,受理登記編號(2011)165號,主辦監察員陳華香。
原告反映的現代機械職業學校違法辭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目前正在調查取證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將會依法給予處理。
綜上所述,原告將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不適格的。大圩鎮監察中隊依法行使其行政職責,沒有剝奪勞動者的投訴權利。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包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公章)
2011年8月9日
行政答辯狀【范文二】:
因鄭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XX本在云臺鄉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1987年 3月又向鄉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政府認為該地段不是農房建設規劃點,因此沒有同意。鄭XX既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XX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21條之規定的。在施工期間、鄉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場勸阻施工,并發出《關于鄭八違章建筑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XX不予理睬,鄉政府于 1987年12月20日給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打了《關于對鄭 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經我們調查核實,認為鄭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為此,我們依據該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 XX以“建房是經群眾討論通過的”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
一、XX鄉政府《關于鄭NX違章建筑通知書》一份;
二、XX鄉政府《關于鄭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一份;
三、本委員會《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一份。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答辯人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蓋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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