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辯狀的格式及范文
行政答辯狀的格式
行政答辯狀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起訴狀、上訴狀或申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并提出反駁理由的書面文件。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口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其他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當事人,這是制作答辯狀的法律依據。
(一)一審行政答辯狀的內容和制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1.首部。
包括標題、答辯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無須寫被答辯人,答辯人基本情況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2.正文。
包括答辯理由和答辯意見。答辯狀是對起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證據和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作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訴行政機關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因此,作為被告應當向法院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及法律、法規依據。
(1)事實根據。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總是要依據一定的案件事實。如果原告敘述的案情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答辯人應當予以指出,并予以糾正,以澄清事實。在寫法上,主要是列舉確實、充分的證據,闡明事實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實之詞。
(2)法律法規依據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超越職權,或是違反法定程序等,答辯人就應針對原告起訴的論點,運用法律、法規說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正確的。
寫答辯理由,主要采取反駁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對方敗訴,讓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因此,進行辯駁時必須尊重客觀事實,提出證據,根據法律做到有理有據合法。
(3)答辯意見。
在正文的最后一段,應寫明答辯主張。一般包括以下四種: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維持具體行政行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撤銷;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尾部。
包括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答辯人簽名或蓋章、答辯日期。附項寫明答辯狀的副本份數、證據件數。
(二)二審行政答辯狀的內容和制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其中首部、尾部的寫法與一審行政答辯狀基本相同。二審行政答辯狀的正文應重點闡述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訴訟程序合法,從而達到維持一審判決或裁定的目的。
行政答辯狀的范文
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XX市建設環保土地局。所在地址xX市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王x,xx市建設環保土地局局長。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規劃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只有列人受案范圍的行政爭議,人民法院才擁有司法審查權,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決,行政管理相對人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一案所涉及的爭議事項不在法律所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之內。答辯人作出規劃設計和變更規劃的行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而只是依其職權、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結合xx市的具體情況對本地總體規劃作出決定,或者對總體規劃中的單體設計作出變更,而不同于行政訴訟中的針對具體相對管理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再有答辯人的變更規劃設計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行為。”在我國《城市規劃法》也未規定對此類事項可以提起
行政訴訟。據此,答辯人變更規劃的`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二、即使答辯人的行政行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答辯人向貴院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超過規定的期限,應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訴訟權利。即使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應受理。1997年11月,答辯人批準xx有限公司變更設計的申請且房屋早已竣工驗收口在1998年度,被答辯人曾就與xx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賠償糾紛一案起訴至x><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1998年12月16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 X民初字第94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提到 “因被告是根據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進行建設的”,最遲在1998年度,被答辯人就應當已經知道答辯人作出了關于變更規劃設計許可的決定,但是遲遲未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所以超過法定期限二個月后被答辯人再向貴院起訴,答辯人認為貴院不應受理。
綜上,答辯人認為貴院應當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對該案不予審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建設環保土地局
(公章)
19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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