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訴訟答辯狀范文
土地行政訴訟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XX省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XX縣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鄭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XX本在云臺鄉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1987年3月又向鄉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政府認為該地段不是農房建設規劃點,因此沒有同意。
鄭XX既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XX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21條之規定的。
在施工期間、鄉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場勸阻施工,并發出《關于鄭八違章建筑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XX不予理睬,鄉政府于1987年12月20日給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打了《關于對鄭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
經我們調查核實,認為鄭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
為此,我們依據該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XX以“建房是經群眾討論通過的”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
一、XX鄉政府《關于鄭NX違章建筑通知書》一份;
二、XX鄉政府《關于鄭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一份;
三、本委員會《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一份。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答辯人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蓋章)
XXXX年X月X日
土地行政訴訟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xx市xx區xx工藝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楊稅務鄉建設村廊霸路北側
就原告xx市x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訴我方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原告起訴我方的理由為:“未按約定于x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該土地,經原告多次催辦仍不履行,”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交付責任的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合同總價款的30%,即1620000元。
對此我方認為原告的主張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首先,原告違約在先。
雙方簽訂的《房屋土地轉讓合同書》(下稱《轉讓合同》)》第4.2條約定:“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五十萬元。”
合同的簽訂日期為xxx年3月4日,3月5-6日為雙休日,7-8日為工作日。
按合同約定,原告應在3月8日前交付此筆款項。
但是,原告直到9日才予以支付,明顯違反了合同約定。
此點原告在起訴書中已經明確承認,我方不需再予以證實。
其次,我方沒有任何違約行為。
原告要求我方支付遲延履行交付責任的違約金理由是“我方未按約定于x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該土地,經原告多次催辦仍不履行。
”這一點我方不予認可。
土地是不動產,土地的實質交付是以土地部門的轉讓登記并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為標志。
土地證辦下來之前,我方只能做實際交付,合同約定也是我方“將該轉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實際控制并使用。
”但是,土地的實際交付沒有任何書面證明文件,其權利的實現需要原告主動行使。
土地一動不動的躺在那里,你原告可以去轉,可以去看,可以拉進去磚瓦木塊,我方的員工攔過你嗎,我方說過不許你做這些事情了嗎?沒有,我方從來沒有阻止原告做這些事情。
反倒是原告自合同簽訂之后沒有采取任何有意義的措施,反倒是等了一個多月后突然訴我方沒有交付土地,莫名其妙的要什么違約金。
我方懷疑原告是以此作為圈套欺詐我方,為此,我方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也請原告提出明確的證據證實的主張。
與原告方欺詐蒙騙的做法相反的是,我方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按照合同的約定在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收到原告50萬土地款的兩天內,即3月11日,我方向xx市國土資源局提出了《關于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申請》,附上了相關的文件。
但是由于合同內容存在瑕疵,國土資源局沒有受理我方的申請,土地轉讓的手續辦理一直拖延至今。
所以,合同簽訂后,原告違約在先,且消極行使自身權利;而我方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且積極履行自身義務,這期間沒有任何過錯,根本談不上違約,更談不上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同時,我方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這份《房屋土地轉讓合同書》缺少合同生效的要件,屬于無效合同。
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處分了無權處分的他人財產,處分行為無效。
《轉讓合同》約定,我方向被告轉讓土地15畝,位于南外環東側。
合同附件中的《勘測定界圖》標示出了15畝地的確切位置。
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所約定轉讓的一公頃(即15畝)土地面積中,屬于xx工藝的為0.6865公頃,約為10.28畝。
屬于xx物流公司的為0.3135畝,約為4.72畝。
也就是說,15畝地中,屬于我方所有且具有處分權的只有其中的10.28畝,剩下的4.72畝不屬被告所有,我方沒有處分權。
我方不但在簽訂合同的當時沒有處分權,到現在原告起訴時,仍然沒有處分權。
所以,合同處分了合同主體無權處分的他人財產。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反之則為無效合同。
第二,我方所屬的10.28畝土地沒有解除抵押擔保,其轉讓行為無效。
2010年12月,我方以此地塊作抵押,向銀行做了融資貸款,并于同月15日在xx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了土地抵押登記。
在與原告簽訂合同時,由于原告催促甚緊,我方沒能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 照此規定,此協議應為無效合同。
第三,原告具有主觀惡意,所從事的民事行為無效。
原告明知我方對4.78畝土地無處分權還要與我方進行交易,按照他們自己的說法是可以找到內部人員進行暗地操作,通過關系能辦到虛假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在土地轉讓過程中遇到的障礙都由他們自己來處理。
很明顯,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過交易獲得本不應該得到的利益,借以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主觀上惡意十足,客觀上手段非法。
按照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應確定為無效合同。
如上所述,我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原告所提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同時,我方認為,雙方所簽署的此份合同缺少生效的基本要件,應屬無效合同。
在此,我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判定此合同無效。
此致
河北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xx區xx工藝制品有限公司
xxx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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