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法律法規參考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銀行業法律法規參考,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銀行法律法規:證券上市
1.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按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報送申請文件。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2.股票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4.債券上市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按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報送申請文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5.債券的暫停和終止上市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證券與保險法律制度
一、證券法
1.證券法及基本原則
證券法是以規范證券發行、交易和監管等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證券法》貫徹“三公”原則,即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此外,《證券法》還規定了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以及合法原則等。其中,三公原則是《證券法》的最基本原則。
2.證券發行
(1)證券發行方式
第一,公開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第二,非公開發行,也稱私募發行是指采用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的對象發行的行為。《證券法》第10條第3款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證券發行管理制度
證券發行管理制度主要有3種: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準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采用的發行制度。
(3)發行保薦
保薦人制度是指是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擔風險防范責任的一種制度。
(4)證券承銷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根據發行人的委托,為了發行人的利益向投資者銷售、促成銷售或者代為銷售擬發行證券的行為。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承銷業務有代銷和包銷兩種。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證券交易
(1)交易條件
①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
②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③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2)交易方式
①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②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③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4.證券上市
(1)股票上市
第一,上市條件。
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 000萬元。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④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⑤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暫停上市。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終止上市。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③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債券上市
第一,上市條件。
①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②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 000萬元;
③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二,暫停上市。
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③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⑤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第三,終止上市。
公司有暫停上市條件中①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上述②③⑤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二、保險法
1.保險法概述
(1)保險的概念和分類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保險可以進行多種分類。
①按照保險的實施方式——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
②按照保險對象的不同——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③按照保險實施范圍的不同——社會保險和普通保險
④按照保險承擔的責任次序——原保險和再保險
(2)保險法
保險法是調整保險活動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分類規范的總稱。
2.保險合同
(1)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2)保險合同的主體
①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即保險人和投保人。
②關系人。與保險合同發生間接關系的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3.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4.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制度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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