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方案實用3篇
為確保事情或工作高質量高水平開展,時常需要預先開展方案準備工作,方案是綜合考量事情或問題相關的因素后所制定的書面計劃。優秀的方案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設計方案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設計方案 篇1
一、活動目的及意義
以迎新團拜會為依托,歡聚一堂,舉杯歡歌,答謝員工一年的努力工作,調動拓展員工的工作激情和斗志,激勵員工投入到明年的工作之中。
二、活動主題
貴州誠隆集團迎新團拜會——攜手并進,再創佳績。
三、活動時間
20xx年12月20日17:00
四、活動地點 貴陽騰飛酒店四錦坊
五、活動對象 公司全體員工
六、活動形式與內容
七、文藝匯演+晚宴
八、活動流程
1.20xx年12月20日,下午2點30分與會有關工作人員到現場,負責現場的布置、調試話筒等工作; 2.下午3點30分,主持人彩排;
3.下午4點30分公司員工陸續入場,工作人員保證會場一切就緒;
4.下午5點,主持人上臺作開場白(具體內容略),2分鐘; 5.小游戲(…),主持人介紹相關游戲規則(15分鐘); 6.抽獎環節,要求略(15分鐘) 7.有獎問答(略)(10分鐘) 8.獨唱(5分鐘)
9.抽獎(要求略)(15分鐘) 10.情景劇(歌曲串燒)(10分鐘) 11.舞蹈(3分鐘) 12.主持人介紹與會領導 13.頒獎儀式(30分鐘)
14.領導致辭(10分鐘),晚上7:00,領導宣布團拜會正式開始(連飲3杯,第一杯:感謝所有員工一年的辛苦付出;第二杯:感謝緣分讓我們相聚一堂;第三杯:攜手并進,共創佳績)
九、前期工作安排 1.總指揮:左鈺、錢俞斌 2.主持人:陳海峰、滕嫚 3.擬定節目內容:略
4.各節目組負責節目的排練、彩排,具體負責:鄧秋 5.服務組工作人員:錢俞斌、鄧旭 6.協調小組:錢俞斌、鄧旭
7.文案,負責有獎問答的'試題題庫、主持人串詞的寫作、領導講話稿,負責人員:后勤部門 8.主持人服裝(自行解決)
9.工作具體安排見下表
以上個項目負責人,周三開會討論決定。
十、活動后期安排
1.工作人員檢查有無遺漏,確保物品全部帶走;
2.晚宴結束后,所有工作人員留下,確保所有人員安全離開后,再行離去。
十一、要求與注意事項
要求責任落實到個人,保證年會的順利進行,各個分工必須明確,如有急事,需提前5天請假說明。
十二、經費預算
經費預算表
其他:主持人服裝、發型及其他臨時費用
十三、預期效果與展望
1.豐富業余生活,減輕工作壓力;展現當代職場人士的精神面貌、青春向上的風采。
2.提高跨“各個部門之間痛失的溝通與交流。
3.營造樂觀活潑的和諧職場氛圍。
4.增進彼此間的了解、深化相互的友誼。
5.辭舊迎新,攜手并進,共創輝煌。
設計方案 篇2
主題:徜徉歷史,展望未來
活動時間:6月6日 至 6月9日 搜集資料,圖片
6月10日至6月11日 走訪新、老校區,采集圖片信息
6月12日 活動總結
參與活動人員:09級工力一班團支部全體團員
活動步驟:1、 6月6日至6月9日 發動全體團員在課余時間利用網絡或有關書籍搜集鄭州大學合校信息,包括一些歷史資料,圖片等,最后由組織委員整合、打印,將宣傳頁發放到團員手中。
2、 6月10日至6月11日 本打算全體團員出動,感受合校十周年的變化。鑒于期末將至,同學們復習安排緊張,只由團支部1/3成員參與,分為兩組,分別走訪新、老校區,采集圖片信息,體驗鄭州大學歷史積淀與時代氣息的融合。
3、 6月12日 班長,團支書,組織委員等主要負責人進行活動總結,整理圖片,文字,電子檔案。
活動總結:在全面搜集歷史資料與圖片的過程中,全體團員對鄭州大學有了一層更為深入、廣泛的了解。
雖然對老校區的走訪很匆忙,團員們卻都被老鄭大特有的底蘊吸引。參天的`古木,蒼松,古柏,挺拔的梧桐,寧靜的河水,幽綠的湖面,翠綠的芭蕉,干凈的街道。身著鮮亮,時尚夏裝的大學生給這個古香古色的校園添加了現代化的元素。
鄭州大學新校區則更突顯了時代與自然的結合,壯觀大氣的行政樓,風格簡約的建筑群,隨處可見的綠化帶,無意間點綴著書香的花園、草坪,湖光山色,茂林修竹,全然不見令人望而生畏的鋼筋、混凝土建筑。
瀏覽這些圖片,發現所謂的“新”“老”只是相對于合校的時間概念,或許隨著時間的推移,幾十年或上百年之后,新校區仍將變老,然而不老的是一代代學子們求知的心。
青年人的不羈的理想與活躍的頭腦為老校區注入了新鮮血液,也理所當然的成為新校區的靈魂
設計方案 篇3
《反壟斷法》第17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低買高賣)
(二)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掠奪性定價)
傾銷:具有市場競爭地位的企業把其產品價格定在生產成本之下,在其競爭對手被排擠出市場后,再提高價格,獲取高額壟斷利潤的濫用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這一行為之所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因為它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而不具有合理性。但如果行為人擁有市場支配地位,進而達到損害市場競爭的程度,則這一行為即可以被認定為限制競爭行為,受反壟斷法的調整。
(三)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拒絕交易)
(四) 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特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獨家交易)
(五) 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搭售)
(六)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差別待遇)
(七) 國務院反壟斷法執行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三、經營者集中
(一)經營者集中的概念和類型
1、概念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以及3)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
2、經營者集中的類型
1)橫向集中
是指因生產或者銷售具有可替代性的產品或服務而處于相互直接競爭關系中的企業之間的集中。
2)縱向集中
是指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經濟階段,彼此之間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但存在買賣關系的企業之間的集中,亦即某種產品的買方和賣方之間的合并或者上游經營者與下游經營者之間的合并。
3)混合集中
一般指既不存在競爭關系也不存在買賣關系的企業之間的合并,即跨行業的企業合并。
3、法定情形
《反壟斷法》第20條規定的【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情形】
(一) 經營者合并;
(二) 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二)經營者集中的申報與審查
1、申報制度
1)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制度分為事前申報制度和事后申報制度。
我國《反壟斷法》采取的是事前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前向國務院反壟斷法執行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2)經營者集中申報豁免(經營者集中為改變其整體對外市場份額狀況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22條: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行機構申報:
(一) 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資產的;
(二) 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本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2、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因素
《反壟斷法》第27條: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 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 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 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影響;
(五) 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 國務院反壟斷法執行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3、經營者集中的豁免
《反壟斷法》第28條后段: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概述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一方面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在很多情況下同時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經常存在競合現象,但是各種專門知識產權法對知識產權已經提供了特殊保護;
另一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范市場競爭關系、保護公平交易的一項基本法律,它還可以在知識產權法提供的特殊保護之外為知識產權提供附加性或兜底性保護。
因此,在通常情況下,但是知識產權已經規范的侵權行為,應當直接使用知識產權法的規定,只有對那些缺乏特別法規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才需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做出裁判。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形式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主體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正當行為的實施者是以營利為目的,參與市場交易活動并能夠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經營者。
2、客體方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客體是指經營者通過事實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侵犯的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良好的競爭秩序。
3、主觀方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指經營者事實不正當競爭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
4、客觀方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事實了與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其他公認的商業道德相悖的行為。
二、市場混淆
(一)概念
市場混淆,又稱仿冒行為,是指經營者使用與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業標識,致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減損他人商業標識的市場價值的行為。
(二)市場混淆的特征
1、主觀方面:市場混淆的目的是開展競爭,市場混淆人具有主觀過錯(故意),其目的在于使交易對方為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產生混淆或者誤解,誤認為是特定經營者的產品或服務來擴大自己的銷售量。
注意:如果不具有競爭目的或者與市場競爭無關的混淆,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范圍。
2、對象方面:商業標識是市場混淆的客體或者對象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示范條款》第2條——典型商業標識:商標、商號、特殊標記、商品外觀、商品或服務標示、知名人士或者眾所周知的虛構形象。
3、內容方面:市場混淆在行為特征上表現為使用與他人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標識。包括冒用行為和仿用行為
4、后果方面:市場混淆或者淡化他人商業標識。
(三)市場混淆的表現形式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的規定,市場混淆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 假冒他人合法商業標識行為
2、 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標志的行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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