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實施方案
為了維護干部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干部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鎮政府機關、各站所、社區在職干部職工、內聘人員年休假執行本方案。
第二條 干部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條 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四條 各站所、社區要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干部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干部職工的休假。
第五條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條 干部職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各項福利待遇不變。
第七條 干部職工休年休假不能影響工作正常開展。休年休假期間的工作實行替辦制并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工作相互替辦人員不得同時休年休假。干部職工申請休年休假時,休假人應請工作替辦人在
《干部職工休假審批表》中填寫替辦意見。各站所主要負責人休年休假期間的工作,由主要負責人指定一名干部替辦;一般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期間的工作,由主要負責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員替辦。
第八條 休假原則
(一)鎮機關、各站所及社區人員一次休假人數不得超過本部門職工總數半數以上。
(二)所有休假人員必須保證通訊暢通。
(三)職工人數少的站所、社區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分段休假制。
(四)值班期間休假人員必須保證在崗。
第九條 年休假的審批備案
(一)審批備案。干部職工休假一律填寫《干部職工休假審批表》。各站所、社區主要負責人的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請,報分管領導審核同意,主要領導審批;其他干部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站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分管及主要領導審批,黨政辦公室留存;條管站所干部休假,本人提出申請,由主管局審批后,報鎮黨政辦公室備案。
副科級以上干部年休假備案審批按組織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出現工作交叉的干部職工需同時由交叉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十條 本方案由鎮黨政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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