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規定
導語:為排查整治我市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事故(事件)的發生,有關部門制定了白銀市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排查整治我市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事故(事件)的發生,保障全市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甘肅省環境隱患排查整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組織開展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環境安全隱患,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可能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引發環境污染糾紛,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潛在因素。
第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含各類工業園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效防范環境污染事故(事件)的發生。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核與輻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核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遵循“屬地管理、企業負責、預防為主、綜合整治”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排查整治、群眾參與監督、專家咨詢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企業是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負責。
第二章 隱患排查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形成自查、自報、自改的閉環管理機制;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各個崗位責任人員的隱患排查責任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制定排查計劃,明確隱患排查類別,定期組織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建立環境安全隱患分級管理檔案。
第八條 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制度情況。
(二)建設項目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各項保護措施落實情況,自查生產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處于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或人口聚居區等環境敏感區域。
(三)生產工藝和設備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各項污染治理設施、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是否配套、到位,建設、運行、維護、管理是否存在問題。
(四)環境風險評估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環境應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及人員管理、環境安全培訓等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存在問題。
(五)在安全生產事故、自然災害、極端天氣條件等情況下,是否存在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隱患,以及歷史遺留的環境安全隱患問題等。
第九條 企業除按計劃完成排查任務外,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立即組織環境安全隱患排查:
(一)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標準、產業政策發生調整或修訂的。
(二)敏感時期、重大節假日或重大活動前和各級環保部門組織開展各類環境安全專項整治期間。
(三)企業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關鍵崗位技術人員發生重大調整的;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原材料、生產工藝、操作參數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生產廢水系統、雨水系統、清凈下水系統、事故排水系統發生變化的或排放口與環境受體、連通通道發生變化的;企業周邊大氣環境受體發生變化的。
(四)季節變化或發布氣象災害預警、地質地震災害預報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
(五)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的。
(六)環保部門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或其他同類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第十條 環保部門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內容包括:
(一)排查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情況。重點檢查建設項目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要求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建設項目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各項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二)排查環境應急管理情況。重點檢查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備案情況,環境應急設施、應急物資儲備、應急演練和日常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改記錄情況,企業環境應急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風險防控措施等落實情況。
(三)排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重點檢查污染防治設施依法正常運行和特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拆除、閑置、關閉等情況;是否規范設置排放口及計量、監控裝置等情況。
(四)排查企業有無違法違規情況。檢查企業有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企業有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和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環境安全隱患檢查范圍主要包括:
(一)黃河白銀段及其支流、沿岸地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產城(社區)融合區、工業園區、自然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以及人口密集地區。
(二)石油、化工、造紙、冶煉、電鍍、非煤礦山、涉尾礦庫(工業渣場)、環沙漠地區涉水項目等行業以及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重金屬等企業。
(三)從事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物品生產、運輸、儲存、處理、處置和使用等企業各個環節中的環境安全隱患。
(四)環境管理基礎薄弱的或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企業。
(五)對歷史遺留、無主且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和其他需要檢查的環境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對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每年年初根據上年度檢查情況和企業環境風險等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排查計劃。
第三章 分類預警
第十三條 環境安全隱患按照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質、嚴重程度、整治時限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一)一般環境安全隱患。指因安全生產事故、自然災害、極端天氣等條件下,有可能在企業廠區可控范圍內引發環境污染或違法、超標排污,導致局部范圍內產生一定環境影響的隱患;企業能立即整改完成第八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可視為一般環境安全隱患。
(二)較大環境安全隱患。指可能導致較大環境污染事故(事件)發生,威脅鄉鎮飲用水源安全、居民區等敏感區域環境質量,或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環境糾紛或污染,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影響明顯,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隱患;整治時間超過兩個月的環境安全隱患,可視為較大環境安全隱患。
(三)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指可能造成黃河白銀段水域污染或縣區級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直接導致飲用水源不安全、影響部分生態環境和物種生存環境,引發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明顯影響居民區等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環境糾紛或污染,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或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整治時間超過三個月的環境安全隱患,可視為較大環境安全隱患。
(四)特別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指可能造成白銀市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需要疏散或轉移群眾,區域生態功能、物種生存環境嚴重污染;或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事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秩序和當地正常經濟、社會發展的隱患;整治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環境安全隱患,可視為較大環境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 各級環保部門可根據排查出的環境安全隱患等級對企事業單位進行預警,預警等級由低到高分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四個級別。
第四章 報告備案
第十五條 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實行報告制度:
(一)市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內對排查出的重大及以上環境隱患,應及時向省環保廳報告;
(二)各縣、區環保部門對排查出的較大及以上環境隱患,應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三)各企業對排查出的較大及以上環境隱患,應及時向所在縣(區)環保部門報告;
(四)較大及以上環境隱患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五)各縣、區環保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情況進行匯總、審核,填寫《白銀市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調度表》,每月5日前將上月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上報市環保部門。
第十六條 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實行報告備案制:
(一)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環境隱患排查情況進行匯總、審核,并將重大及以上環境隱患于每年1月30日前上報省環保廳備案。
(二)各縣、區環保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環境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綜合匯總,并于每年1月20日前上報市環保部門登記備案。
(三)各企業對本單位上一年的環境隱患排查情況進行匯總,按照屬地原則將環境隱患于每年1月10日前報各縣、區環保部門登記備案;對較大及以上環境隱患應當自排查發現之日起3日內報各縣、區環保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章 整治評估
第十七條 各縣(區)環保部門對排查出的環境安全隱患實施掛牌督辦,責令整改,限期消除隱患,并做好環境信息公開等工作:
(一)一般環境安全隱患由本行業、本單位實施整治,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二)較大環境安全隱患和整治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由各縣(區)環保部門實施掛牌督辦并組織驗收,整治時間不超過兩個月。
(三)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和整治時間超過兩個月的,由市環保部門實施掛牌督辦并組織驗收,整治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四)特別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和整治時間超過三個月的,由省級環保部門實施掛牌督辦并組織驗收,整治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八條 企業對排查出的一般環境安全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對較大及以上環境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報告,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整治:
(一)根據整治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局部停產停業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二)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或環境應急專家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的目標與任務、方法與具體措施、負責機構、人員與職責分工、經費與物資保障、整治難易程度、時限與要求、應急措施與應急預案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掛牌督辦的環境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結束后,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整治情況進行評估,形成環境安全隱患整治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發現日期、明確環境風險物質、產生原因、類型等級、危害程度、依據標準、評估方法、周邊環境情況及影響范圍、可能導致的后果分析、整治措施及防范措施實施效果、評估結論和其他相關內容。
(四)落實整治方案,排除環境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較大及以上環境安全隱患整治期間,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向所在各縣、區環保部門匯報治理情況,保證環境安全隱患整治所必需的資金和物資條件,及時協調解決環境安全隱患整治過程中的問題。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檔案,詳細記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檔案應當包括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整治方案和整治情況等內容,并妥善保存。一般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檔案至少保存1年,較大及以上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檔案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一條 對掛牌督辦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應當于期限屆滿前10日內向督辦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每次延期時限不得超過同級別環境安全隱患整治時限,經督辦部門同意后方可順延相應期限。
第六章 驗收解除
第二十二條 環境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結束后,按照管轄權限,應當及時向督辦環保部門提出書面核銷申請,提交環境安全隱患整治評估報告并公開整治信息,經現場審查驗收后方可解除:
(一)一般環境安全隱患由本行業、本單位自行組織解除;
(二)較大環境安全隱患由各縣、區環保部門解除;
(三)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由市環保部門解除;
(四)特別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由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解除。
第二十三條 督辦部門收到書面核銷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驗收。審查驗收合格的,督辦部門辦理摘牌銷案手續,恢復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審查驗收不合格的,督辦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限內繼續整治;繼續整治后仍不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的,督辦部門依法提請關閉。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區環保部門對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實行動態管理,負責對本單位和本轄區內所有企業的環境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并對企業開展的環境安全隱患自查進行檢查指導。對存在環境安全隱患未按時限和要求整改到位的企業,縣、區環境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管,加大檢查頻次和執法力度,對一般環境風險等級企業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對較大環境風險等級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對重大環境風險等級企業和未劃分環境風險等級的企業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第二十五條 市環保部門每季度對各縣、區環保部門開展隱患排查和報備情況督查一次,同時抽查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報備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環保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明確環境安全隱患監管責任單位。對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實施重點督查,加大巡回檢查的頻次和力度,督促其盡快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條 市環保局適時對全市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和通報。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對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檢查不全面、不徹底,流于形式,拒報、瞞報、漏報環境安全隱患,或對排查出的環境安全隱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責任制不落實致使環境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整改引發環境污染事故(事件)的,依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黨政領導干部生態損害責任追究辦法》、《甘肅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相關單位以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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