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關于審議決定重大事項的暫行規定
導語:為了依法有效地履行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銅仁市制定了審議決定重大事項的暫行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銅仁市關于審議決定重大事項的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一為了加快依法治市工作進程, 保證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有效地履行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民主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結合本市實際,特作本規定。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 民政、 民族、宗教、城市建設、計劃生育等工作中帶有根本性、全面性及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重大的事項,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下列事項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或審查同意: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修訂方案;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部分變更及主要指標的調整方案;
本級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本級財政決算;
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城市總體規劃及其重大變更的方案;
控制人口、保護耕地、保護環境和資源等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城市改造方案;
本級財政投資在50萬元以上,國家投資在200萬元以上,招商引資在1000萬元以上以及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審議批準的重大生產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建設的總體規劃方案;
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審議批準的其它事項。
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下列事項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貫徹執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涉及民主法制建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根據市委的建議和意見,需要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的重要專題報告;
有關經濟體制和涉及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反映強烈的問題;
同外國、外省的城市和縣、市締結友好關系;
特定問題的調查;
撤銷下一級人大及主席團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確定市級標志物和永久性紀念物、永久性節日、紀念日;
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大常委會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審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下列事項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貫徹執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重要情況;
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要問題及對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措施;
辦理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城市規劃區內的小區詳細規劃的制定及變動情況;
本市產業、行業發展規劃及結構調整方案;
本市教育、科學技術、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重要情況;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和執行情況及其變更的建設項目;
市重大生產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展、工程質量監理以及財務審計情況;
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管理情況;
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公費醫療和住房公積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教育經費、教育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收支、減免和管理情況;
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行政監察、審計和統計工作中的'重要情況;
行政區劃變更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或合并方案;
依法治市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
重特大自然災害和重特大突發事件釣處理情況以及民政優撫方面的重要情況;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和發布的命令;
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人大代表或公民重大的反映強烈的、社會關注的案件辦理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大常委會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它事項;
報告形式以書面報告或到會報告。
第六條 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主要文件: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規劃、通告、令、布告、決議、決定等及對其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定、辦法措施等規范性文件;
各民族鄉、鎮人大及其主席團作的決議、決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并需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重大事項,報告文本應當在常委會會議召開前10日正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按照《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進行。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必須認真辦理, 在2個月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對收到的報告或備案的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違憲法、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按照程序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銅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銅仁市關于審議決定重大事項的暫行規定】相關文章:
江蘇省南京市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05-12
重慶市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05-16
最新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05-19
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守則全文12-11
關于任免的決定10-01
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