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暫行規定
導語: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是不文明的行為。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金昌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創造清潔、優美的市容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以及在本市短暫停留和過往的人員,均有義務維護公共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
第三條 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隨地丟棄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和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隨地丟棄飲料罐、塑料袋、塑料包裝物或者其他包裝物;
(四)隨地傾倒垃圾、污水、污物或者其它廢棄物;
(五)隨地丟棄其它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物品。
第四條 違反前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元罰款。
違反前款(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200元罰款。
“門前四包”責任單位不按規定制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等行為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罰。
第五條 侮辱、毆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的公共場所。
本規定中的公共場所包括街道、廣場、公園、居住小區和旅游景區、景點以及商店、市場、飯店、醫院、體育館(場)、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車站、飛機場等公共場所。
第七條 本規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金昌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暫行規定】相關文章:
隨地吐痰的檢討書03-30
隨地吐痰檢討書03-16
學生隨地吐痰檢討書04-15
禁止隨地亂扔垃圾的倡議書(精選5篇)12-01
禁止吸煙征文 禁止吸煙10-13
金昌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全文)06-29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07-31
關于勞務派遣暫行規定08-24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全文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