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卷煙出口管理的若干規定
導語:為加強對卷煙出口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加強卷煙出口管理的若干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堅持打擊出口騙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政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和國家經貿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關于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管理聯合發布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總公司)及其所屬的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口岸公司)和外經貿部批準的有自營卷煙出口經營權的煙草生產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煙草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在從事卷煙出口工作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中所指貿易方式現匯貿易、來料、進料加工貿易、政府專項易貨貿易和來牌、來樣加工貿易等。
第二章 出口卷煙生產計劃、質量與商標管理
第四條 出口卷煙生產計劃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編制下達與調整。出口卷煙生產計劃的檢查與考核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進行。
第五條 出口卷煙必須在小包、條包與外箱上印有“專供出口”中文字樣。
第六條 出口卷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境外商標注冊并上報進出口總公司。
第七條 出口卷煙商標不得模仿國外已注冊的卷煙商標。
第八條 生產國外來牌加工的出口卷煙,必須具有外方卷煙商標注冊文件和經公證的`所有人委托書正本。
第九條 出口卷煙的質量應當符合進出口總公司與國家商檢局制定的出口卷煙品質規范。經自審與法定商檢達到規范標準與合同質量標準,方可交運出口。
第三章 市場管理
第十條 各省卷煙出口原則上由所在省口岸公司負責;無口岸公司的,由進出口總公司或其委托的口岸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的規定,進出口總公司負責卷煙國際市場的總體開發規劃,組織實施并實行宏觀管理。屬政府之間的國際協定貿易或專項易貨貿易由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組織對外簽約。
第十二條 根據外經貿部有關對臺貿易統一集中管理的決定,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組織管理全國卷煙對臺業務。
第十三條 對出口卷煙的客戶必須進行資格、資信審核,進出口總公司應當建立全國出口卷煙的客戶檔案。
第十四條 凡有自營卷煙出口權的`中外合資煙草生產企業的卷煙出口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有關規定和進出口總公司的有關管理辦法。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五條 進出口總公司負責審核全國卷煙出口價格。
第十六條 出口卷煙采取收購制的,以不含稅出廠價作為交接價格。收購制出口卷煙要嚴格禁止對內抬價收購,對外低價競銷。采取代理制方式出口的',應當執行外經貿部《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經香港、新加坡轉口出口卷煙,應當在合同中采用CIF價格條款,不允許使用國內交貨的價格條款。
第十八條 對外成交合同的支付條款,應當使用信用證等支付方式,現金支付需遵循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章 運輸、報送管理
第十九條 進出口總公司、各口岸公司及生產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自行報關管理工作,要對報關人員進行嚴格培訓,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對尚不具備條件需委托報關的,應經進出口總公司審核同意。
第二十條 出境地為海關所在地的.出口卷煙應就地報關。卷煙出口的運輸、報關,應當嚴格遵守海關有關法規以及進出口總公司關于出口卷煙運輸、報關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
出口卷煙的客戶不得自行報關。
第二十一條 根據業務需要,經進出口總公司同意,出口卷煙可暫存入各公司自設的保稅倉庫,裝運應當在當地海關監管下現場監裝。經鐵路運輸至口岸站的車皮計劃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辦理。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口卷煙對外成交一律使用進出口總公司統一印發的合同用紙。
第二十三條 卷煙出口合同必須交進出口總公司審核并加蓋合同審核章,合同正本交進出口總公司保存。
第七章 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煙草專賣有關規定的,按煙草專賣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在經營卷煙出口制單、報關以及核銷業務中制造假報關單、假出口發票、假外匯核銷單及假代理(代購)免稅卷煙出口證明,騙取國家稅收的單位與業務人員,一律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違法經營出口卷煙的客戶,一切發現,應當及時上報,并必須停止與其交易。對擅自與進出口總公司通報的違法客戶繼續交易的,停止該單位卷煙出口業務并給予單位負責人行政處分;對未加蓋合同審核章出口的,給予該單位負責人行政處分,并暫停該單位卷煙出口業務;對違反本規定第 十九條、第 二十條規定的,暫停該單位卷煙出口業務,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調離崗位,并給予單位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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