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暫行規定
導語:招生報考條件是規范招生工作,培養高素質人才而設立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規范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人員。
第三條 所有要求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教育部當年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的規定。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且同時具備下列第一款和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人員,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一)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戶籍;
(二)考生本人高中階段后兩個學年在我省就讀;
(三)考生本人小學或者初級中學在我省畢業且畢業時戶籍在我省。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考生本人在我省有戶籍且其法定監護人屬駐瓊部隊現役軍人或者屬省人事部門確認的引進優秀人才,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第六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四、第五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但限定報考本科第二批和專科(高職)學校。
第七條 各級地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規定,認真審核考生的'報名資格,堅決杜絕弄虛作假等不正之風;各級地方公安部門要加強戶籍管理,嚴厲打擊買賣戶籍行為。對偽造或者涂改戶籍、學歷、學籍檔案和其他證明材料的人員,由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第八條 教育、監察行政部門要相互配合,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監督,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同時要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各界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
第九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期滿1個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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