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有突出貢獻人員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
導語:醫療待遇是指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人職員患病或負傷后在醫療機構診治時按規定所享有的待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徐州市有突出貢獻人員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促進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提高有突出貢獻人員的醫療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享受人員范圍:
一類人員:(1)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2)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
二類人員:(1)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人員;(2)省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3)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三類人員: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和拔尖人才(享受待遇期間)。
上述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三條 醫療待遇:對符合享受范圍的人員按一定標準予以費用補貼。補貼費用全部劃入個人賬戶,用于支付門診費用及需個人自付的住院費用。
第四條 補貼標準:一類人員每人每年3000元;二類人員每人每年2000元;三類人員每人每年1000元。補貼標準隨經濟發展可做適當調整。
第五條 享受本規定待遇的人員不跨類重復享受醫療照顧待遇。
第六條 享受本規定待遇人員的補貼費用由所在用人單位籌集,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將次年費用繳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屬財政撥款的用人單位,此項補貼費用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第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與《徐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相關配套文件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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