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基于安全防范功能的各種系統、產品都屬于安防設施。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紹興市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小區的安全防范功能,維護小區安全,保護居民人身財產安全,依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是指越城區以及全市的建制鎮。
本規定所稱居民住宅小區,是指住房在百戶以上的住宅小區。
本規定所稱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是指附屬于住宅建筑主體并且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盜門、防盜鎖、防護墻、監控和報警裝置,以及居民住宅區內隊設的治安值勤室等。
第三條 凡紹興市范圍內的城鎮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均應按照本規定進行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區,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城鎮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必須具備防撬、防踹、防攀緣、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條 城鎮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和管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建設的規劃,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城鎮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安全、適用、經濟、美觀;
(二)符合消防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不影響城市的容貌;
(三)誰主管誰負責;
(四)依法管理;
(五)因地制宜;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住房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的規范、標準、規定,以及便于進行治安管理的要求進行設計,對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設計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原設計單位修改。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防范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必須修改的,應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理由及相應的圖紙,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九條 城鎮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所用產品材料和設備,必須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并經鑒定合格的產品。
第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在對施工單位的日常監督中,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安全防范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住宅管理單位,必須按規定通知住宅小區所在地公安機關協同對安全防范設施、治安值班用房等設施進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所需費用,由產權人或使用人承擔。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住宅區中的公共安全防范設施的管理,可由產權人和使用人(部門)或者具體管理住宅小區的單位負責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城鎮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住房和單位有責任保護住宅小區內的安全防范設施,發現破損的應及時報告治安執勤人員、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對破壞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增補、修改、停工、返工、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有關規范、標準、規定進行設計的;
(二)擅自改動設計文件中安全防范設施內容的;
(三)使用未經鑒定和鑒定不合格的產品、材料和設備的;
(四)安全防范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有上述(三)(四)行為之一,造成經濟損失,由責任者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破壞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并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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