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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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保障經營者、乘客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促進出租汽車客運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范圍內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經營者以及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潮州市交通局是潮州市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交通局是各自轄區內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質監、物價、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四條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二)有經營管理機構和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三)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有相適應并符合下列條件的駕駛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超過3年,且3年內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非本市常住人口的駕駛員還應持有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及本市公安機關頒發的暫住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本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委托的培訓單位培訓合格,具備從事出租客車駕駛員服務的業務能力。
第五條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出租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經營方案、效益分析、服務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等;
(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擬投入車輛方案,包括車輛數量、類型、車身顏色;
(五)能夠實施車輛方案的資金證明;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后,應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市場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全面審查。直接作出經營權行政許可的,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第七條出租汽車經營權采用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
確有特殊情況,經市交通行政主管機關同意,可直接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八條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第九條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具體許可期限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許可決定時確定。
第十條經營者取得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向所在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經營過程中車輛需易動(更新、過戶)的,除到機動車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提前20天向原批準機關報告。
停業、歇業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繳銷營運資格證件,并涂掉原營運車輛的車身裝飾,拆除車內的營運設施。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和整潔的車容。同一單位的出租汽車車身必須同一種顏色。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有關設施和標志按下列規定配置:
(一)懸掛出租車標志牌,車頂安裝出租車標志燈;
(二)車身兩側前車門的明顯位置應標明出租車經營單位名稱、標志及監督電話;
(三)出租車的前后排座位均應配備安全帶,前后排之間應安裝安全防護網;
(四)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gps衛星定位系統或行車記錄儀;
(五)車內應配備經質監部門檢測合格的計價器,并在明顯位置張貼票價表,在車內儀表板右側前方放置駕駛員服務資格證。
第十六條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社會治安和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章繳納稅費,自覺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經營者應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責。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十八條經營者和駕駛員必須執行物價部門核發的統一收費標準,使用統一票據,不得私自提價和變相漲價。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及有關客運管理規定;
(二)帶齊車輛有關證件和運輸證件;
(三)服裝整潔、熱情服務、禮貌待客,提醒乘客下車時注意帶齊隨身物品;
(四)保持計價器準確有效,不得故意損壞、調改或使用失準的計價器;
(五)受租過程,應壓下計價器行駛,并按乘客指定的到達地點以最便捷的路線運行;未經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攬他人同乘;要嚴格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費,不得向乘客多收費;
(六)車內無客時,須顯示空車待租標志,在不違反交通規則的前提下,做到揚手即停;遇到招攔停車后,一般不得拒載乘客;如有特殊情況需暫停營業時,應在車頭擋風玻璃處顯示“暫停載客”牌;
(七)不得雇用人員拉客,不得在交叉路口和設有禁停標志的地段停車上下客;
(八)保持車輛各種設施完好、技術狀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二十條對違反規定的,依照《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各級交通管理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本規定,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潮州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潮州市出租小汽車客運管理規定》(潮府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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