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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貴州省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24-08-25 03:52:38 規定

貴州省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保護電信企業公平、有效競爭,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貴州省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電信運營企業之間公平競爭與合作,搞好我省公用電信網間互聯工作,保障網間通信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貴州省內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在下列電信網間的.互聯:

  (一)固定本地電話網;

  (二)國內長途電話網;

  (三)國際電話網;

  (四)IP電話網;

  (五)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

  (六)衛星移動通信網;

  (七)互聯網骨干網;

  (八)信息產業部規定的其他電信網。

  第三條 公用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互聯。

  第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保障網間互聯和網間通信質量。

  第二章 網間互聯工作機構和例會制度

  第五條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貴州省公用電信網間互聯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第六條 各電信企業省公司設立網間互聯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由省級公司分管領導擔任,主管本企業在全省范圍內的互聯互通工作;成員原則上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各省公司、地、州、市分公司成立網間互聯協調辦公室,負責本公司網間互聯日常工作,并明確內部處理責任制和處理流程,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制度,保證本企業與省通信管理局、其他電信企業之間工作渠道的暢通。

  第八條 建立網間互聯工作例會制度:

  (一)網間互聯例會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舉行,由省通信管理局主持召開,參加人員為各省公司網間互聯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和成員;

  (二)例會的主要內容是通報互聯互通協議落實情況,處理互聯爭議,交流互聯互通信息,協調解決各企業近期內在互聯互通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及問題等;

  (三)每次擬在例會上討論的重要事項,各省公司應事先與對方協商并初步形成書面意見,在例會前報通信管理局;

  (四)例會中互聯互通各方達成的協議及例會有關內容,由省通信管理局以會議紀要形式發給各省公司。

  第三章 網間通信質量主要指標

  第九條 根據《電信服務標準》及我省具體情況,我省電信網間通信質量指標應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固定網絡接通率≥85%

  固定網絡接通率為用戶應答、用戶忙和用戶不應答的次數與有效總呼叫次數之比(忙時統計);

  (二)移動網絡接通率≥80%

  網絡接通率為忙時用戶應答、被叫忙、用戶久叫不應、用戶不可及(包括無應答、關機)的次數與有效總呼叫次數之比,其呼叫接續包括移動撥打固定、固定撥打移動、移動撥打移動;

  (三)忙時應答占用比≥45%

  忙時應占比為忙時用戶應答次數與忙時中繼群占用次數之比。(應占比指標包括移動撥打固定、固定撥打移動、移動撥打移動、固定撥打固定的來去話應占比);

  (四)忙時每線話務量≤0.7ERL

  忙時每線話務量指忙時中繼群每線的占用話務量。

  第十條 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服務質量不得低于本網內的同類業務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提供的同類業務質量。

  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將本網內的'通信質量指標、本網處理各類障礙的時限等報通信管理局備案。

  第四章 網間互聯協議及互聯時限

  第十一條 互聯協議應當由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以上(含省級)機構之間簽訂(含修訂)。省級以下機構不再另行簽訂互聯協議。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應按照雙方簽訂的互聯協議中的技術方案(包括入網原則、撥號方式、路由接續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修改。

  第十二條 不涉及全國范圍同步實施的網間互聯,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以上機構應當根據本網工程進度情況或者網絡運行情況,向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當面提交互聯的書面要求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后,開始啟動互聯工作。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不得拒收對方提交的互聯書面要求。

  第十三條 互聯雙方應當在互聯工程實施以前簽訂工程協議,工程協議的簽訂不應影響整個互聯工程的進度。雙方應在業務開通前簽訂網間業務互通、互聯后的網絡管理以及網間結算協議。協議的協商可與工程實施同步進行。

  第十四條 網間互聯需新設互聯點的,應當自互聯啟動之日起七個月內實現業務開通。

  第十五條 網間互聯不需新設互聯點,只需進行網絡擴容改造的,應當自互聯啟動之日起四個月內實現業務開通。涉及網間中繼擴容的條件:如果任何一方在9:00-11:00忙時每線占用話務量平均值達到0.6ERL或在17:00-19:00的平均值超過每線0.7ERL,都應及時協商啟動中繼擴容。忙時每線占用話務量的取值為連續兩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忙時平均數據,統計時間以9:00-11:00作為指標,17:00-19:00作為參考指標。

  第十六條 網間互聯只涉及局數據修改的,應自互聯啟動之日起一個月內實現業務開通。

  第十七條 互聯一方因網內擴容,可能影響對方網的用戶通信的,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通報情況;互聯一方因網內發生路由組織、中繼電路、信令方式、局數據、軟件版本升級等的調整,可能影響到對方網的用戶通信的,應當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向對方通報情況。

  第十八條 必要時,省通信管理局將對網間互聯提出具體的業務開通時間要求。

  第五章 網間通信障礙處理制度

  第十九條 當發生網間通信障礙或有關通信質量指標低于第九條規定時,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障礙處理時限應與本網處理同類障礙的時限相同,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網間通信障礙應明確內部處理責任制和處理流程。

  第二十一條 地、州、市分公司是處理網間通信質量問題的第一級機構,應安排專人每天分析網間通信質量統計數據和業務量數據,及時發現問題并處理。

  第二十二條 互聯任一方機房工作人員發現網間通信障礙時,應首先判斷障礙點在本網還是對方網,若障礙點在本網,要立即組織技術人員予以排障;若認為障礙點在對方網內或難以判斷的,機房值班人員要立即通知互聯另一方機房工作人員,并告知障礙現象、初步的判斷意見、要求對方配合的事項等;ヂ摿硪环綉J真聽取對方的意見,對要求配合的事項,應給予積極的配合,力爭在最短時間內確定故障位置和原因。在障礙處理過程中,雙方均應告知本人工號,同時運用各種方式和儀器儀表采集并保存有關數據,以備核查。

  第二十三條 網間互聯各方必須共同制定障礙搶修保暢預案。故障處理以先搶通后排障為原則。搶通時,在有富余端口的情況下,應提供富余端口;有富余中繼電路或可迂回的,雙方應先以富余的`中繼電路或迂回電路替代原傳輸電路;能通過第三方轉接的,經三方協商后可暫時通過第三方進行轉接(轉接費按信產部有關規定執行),以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通信。任何一方不得惡意攔截經第三方轉接的呼叫,否則,以擅自中斷網間互聯互通處理。同時,責任方應立即組織排障;障礙修復并經雙方確認后,應及時將原搶通的電路恢復。

  第二十四條 對于互聯雙方共用局樓或機房的,當電路或設備出現故障需要搶修時,局樓或機房的管理方應簡化手續,在搶修人員說明情況并出示有效證件(工作證、工號牌或管理方頒發的出入證件等)并經驗證后,予以放行,不得以各種借口阻擾搶修人員進入局樓或機房進行搶修工作。

  第二十五條 故障處理過程中,雙方應對障礙發生時間、發現時間、通知對方時間、原因、處理經過、處理結果、對方處理人員姓名(或工號)等內容,做好值班記錄。記錄應保留一年,以備相關主管部門核查。

  第二十六條 如經雙方機房人員配合仍無法排除障礙的,地、州、市分公司應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函告對方。在障礙處理規定時限內仍得不到解決的,應逐級上報。

  第二十七條 省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收到下級分公司的障礙情況報告后,應認真了解情況,組織技術人員對問題進行分析總結,是本網內的問題,應及時給予技術支持或派遣技術人員前往排障;是對方網絡問題的,省級公司相關部門應積極協調,并以書面形式函告對方省級相關部門。收到函告的省公司應調查核實情況,不論是否本網問題,均須在收到函告之時起24小時內給予對方復函。障礙經省級公司間協調處理未果的,應及時報告省通信管理局。

  第六章 網間通信重大障礙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發生網間通信重大障礙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恢復通信,并及時、真實、準確地向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嚴禁弄虛作假。

  第二十九條 網間通信重大障礙主要指以下情況:

  (一)發生網間通信中斷60分鐘;

  (二)網間通信嚴重不暢;

  (三)其他需及時報告的網間重大障礙。

  網間通信中斷,是指發生互聯點的交換機或其他互聯設備故障、互聯點之間傳輸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互聯電路中斷、互聯信令鏈路中斷等情況而使網間通信阻斷。

  網間通信嚴重不暢,是指網間接通率(應答試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戶有明顯感知的`時延、斷話、雜音等情況。

  第三十條 發生網間通信中斷時,其報告分為口頭報告、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三種。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公司應在通信中斷發生后4小時內向省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之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見附件一),事故處理結束后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見附件二)。

  第三十一條 發生網間通信嚴重不暢時,電信業務經營者各地、州、市分公司處理時限為24小時,超過時限不能解決的,應書面報告省公司。省級公司之間通過協調在48小時內仍不能解決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省通信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 網間通信重大障礙上報流程是:地、州、市分公司、省級公司、省通信管理局(集團公司)、信息產業部。

  第七章 網間互聯爭議的協調與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互聯互通過程中,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發生下列爭議,致使互聯不能繼續進行,或影響網間業務互通等,任何一方可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請協調處理:

  (一)互聯技術方案;

  (二)與互聯互通有關的網絡功能及通信設施的提供;

  (三)互聯時限;

  (四)電信業務的提供;

  (五)網間通信質量;

  (六)與互聯有關的費用;

  (七)其他需要協調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互聯爭議協調申請應由省級公司提出,地州市級分公司發生爭議時,應先報送省級公司。由省級公司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申請書》(附件三),并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等,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十五條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協調申請書之日起,經初步了解情況及審核事實、材料的有效性后,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方;若不予受理的,須說明具體原因。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協調后在7個工作日內開始進行協調工作,協調階段自開始協調之日起45日內結束。省通信管理局在協調的'每個階段,均應出具《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見附件四)。

  第三十六條 協調不能使爭議雙方達成協議的,由省通信管理局根據不同類型的互聯爭議,組織電信技術、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進行公開論證,并根據專家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爭議解決方案,在45日內作出行政決定,必要時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在作出行政決定前,爭議雙方可自行達成互聯協議,并報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則協調工作結束。

  第三十八條 行政決定一經作出,爭議雙方應當在決定規定的時限內自覺履行。爭議的任何一方對行政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行政決定。

  第三十九條 省通信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網間互聯爭議問題調查取證時,應兩人以上,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阻撓。

  第八章 電信網間、網內通信質量通報制度

  第四十條 從2002年10月起,我省電信運營業實行電信網間、網內通信質量通報制度。各省級電信運營公司每月底應以書面形式或電子文檔向省通信管理局報送本公司各地州市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情況,以及本網內各本地網通信質量情況。報送的內容包括: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表(附件五)、企業本網內通信質量表(附件六)、文字說明(如通信質量概況,對網間業務封堵、網間通信中斷、網間通信重大障礙等通信異常情況的分析及擬采取的措施、建議等)。

  第四十一條 省通信管理局根據各省級電信運營公司報送的'數據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并于每月上旬將上月電信網間、網內通信質量情況向全省各電信運營公司及其地州市分支機構進行書面通報,同時通報信息產業部、各集團公司總部。

  第九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對發生網間通信重大障礙不及時上報、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視情況做出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對企業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制定的網間通信重大障礙報告制度、網間通信障礙處理制度,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共同遵守執行,凡違反兩制度有關規定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據《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9號令)第 三十七條、 三十八條、 四十六條、 四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遇有網間通信技術障礙或網間互聯質量指標低于本規定第 九條有關要求,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由省通信管理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 七十一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拒不執行省通信管理局依法作出的互聯互通行政決定、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的服務質量低于本網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行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 七十三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擅自中斷網間互聯互通或者接入服務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 七十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阻撓電信管理機構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工作,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據《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6號令)第 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情節嚴重的單位,不能參加通信行業文明單位及行風建設先進集體的評比。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貴州省通信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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