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拖欠工程款的民事起訴狀范文
導語: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設工程中,發包方不按合同或結算報告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債務。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工程款的民事起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關于工程款的民事起訴狀范文(一)
原告:北京**新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紅英,職務董事長
住北京市豐臺區東大街東里**號樓**室,郵編:***
電話:******
被告: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職務總經理
住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工業區***號,郵編:***
電話:******
案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保修款62259.24元,延遲支付的違約金巧6694.12元;以上兩項共計68953.36元;
2、以上金額截至2007年8月15日 ,逾期支付,則以62259.24元為基數,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建設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某地的某項目B區的1#、2#樓的外墻外保溫及飾面裝飾工程進行施工,工期為50天,從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還約定工程款的5%作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個月,項目最后的結算金額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10年6月1日。然而,過了保修期后,該項目并未發現質量問題,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絕返還保修款。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返還保修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關于工程款的民事起訴狀范文(二)
原告:xx市華迪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xx
住所: xx縣xx莊鄉邊家莊村
被告:李xx,男,漢族,19xx年12月7日出生,住xx縣xx鎮新良莊村, 聯系電話:1375314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維修場地的費用2945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廠房與辦公房返修、拆除費用99300元;
3、判令被告賠償用建設工程時使用礦石作地基的費用 3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租用鏟車費75000元;
5、判令被告支付租用鏟車維修費用5021元;
6、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5年經人介紹,原被告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由被告承建原告一、二廠房及辦公室、篩選廠與硬化一、二廠房地面、料廠地面等工程,并約定被告要保證工程的'質量,原告要按時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05年8月開工,于2006年6月基本完工,但在修建地基時被告卻使用部分礦石做基礎。2007年9月,一、二廠房及辦公室墻體多處裂縫、硬化的地面塌陷,篩選廠精礦池也發生下陷。每逢雨季,由于墻體裂縫雨水滲漏到地面形成淤泥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生產、生活。就維修事宜經與被告多次協商,其只對辦公樓房頂做了防水處理,其余一再以多種理由推脫,不得已原告只能對部分工程進行了維修,勉強使用。但現在辦公室后期工程(門、窗部分未安裝)未予完成,廠房已成危房急需重建,原告只能停產放假。2007年4月,被告承攬縣城河道治理工程,向原告提出租用鏟車一臺,原告要求其若他廠內急用時必須送回。但當5月原告開干選廠要用時,被告卻以種種借口不予歸還直至9月10日才送回。在被告借用鏟車期間,因其違約原告不得已又向別人租用兩臺,被告送回鏟車后,因無法正常使用進行維修共支付維修費25021元。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6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被告應當對其所承建的工程質量負責,并對因質量問題而導致的危房承擔返修義務,或者承擔返修及拆除相關費用99300元。
綜上所述,由于生產車間屬于危房無法正常使用,原被告雙方就工程余款及鏟車的租金和維修費用始終協商不成,達不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審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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