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退養老金最新消息
消息一:
內蒙古2016年退休人員漲工資新政策
2016年9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聯合發布《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明確了內蒙古自治區2016年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有關事宜。
一、調整范圍
全區機關事業單位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
二、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養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調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項進行調整。
(二)掛鉤調整
1.按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退休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準)。
2.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5元(繳費年限包括按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調整),調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進行調整。
(三)傾斜調整
對高齡群體傾斜調整。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齡為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增加一歲,養老金再增加4元。
三、退職人員
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照退職生活費水平2.5%增加退職生活費;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5元,調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進行調整。高齡群體和企業軍轉干部可執行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政策。
四、執行時間
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消息二:
贛州調整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退人員等養老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贛市人社字〔2016〕2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龍南、瑞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6年民生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府發[2016]8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養老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贛人社字[2016]25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養老生活補助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對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養老生活補助的通知》(贛勞社養[2007]11號)的規定,納入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生活補助范圍的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二)按照省輕工行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對全省手工業聯社大集體企業尚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實行養老生活補助工作的通知》(贛輕字[2010]13號)的規定,享受養老生活補助的手工業聯社大集體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
(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 29號,以下簡稱贛府廳發[2010]29號)的規定,享受養老生活補助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
二、調整標準
上述未參保人員養老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355元調整為375元。按照贛府廳發[2010] 29號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贛府廳發[2011] 37號)規定,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上述退休人員,財政補助參保地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標準由每人每月355元調整為375元。
三、資金渠道
2015年財政補助標準355元仍按原規定負擔,2016年新增20元按屬地原則由當地財政負擔。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贛 州 市 財 政 局
贛州市手工業合作聯社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