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退休養老金調整,養老金不斷上調給老人家以及未來的我們帶來了福利,下面為大家帶來遼寧退休養老金調整相關信息,歡迎閱讀。
遼寧退休養老金調整【1】
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企關事業單位,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2016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退休(職)(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金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 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老工人),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 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 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 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 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一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要老金1元,其中繳費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 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適當傾斜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 61號)規定范圍內的退休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于調整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啟動后,按相關規定由所在單位、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結算。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系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
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落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將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16年8月25日
遼寧退休養老金調整【2】
3月22日,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了“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今年,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將迎來第十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幅在10%左右。此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從1月1日起開始兌現。省人社廳表示,本次調整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在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今年,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迎來了第十次基本養老金上調。與以往一樣,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采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普遍調整體現了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體現了社會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則,使不同時期退休人員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同時,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等群體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從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1350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五七家屬工”養老金的調整
(一)“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屬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舉例:李女士是沈陽市一家企業的退休職工,1980年參加工作,2010年退休,工齡一共30年。沈陽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后,她每月的養老金是1770元。
按照此次調整養老金的辦法計算,李女士此次每月增加的養老金額度是:2×30+1×(30-15)+95=170元。
那么調整后,李女士的月養老金將達到:1770+170=1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