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2016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
導語: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_第1篇: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住福建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 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東陽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東陽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東陽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管轄。2014年***月***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做出(20**)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2013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地為首選地。該條款系原被告對協議管轄的約定。因原告住所地屬我院管轄,該協議管轄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
上訴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的規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2012年簽訂的***協議書第九條約定:雙方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2013年簽訂的***協議書中第十條約定:雙方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兩份協議書中當事人雙方均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又選擇起訴,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
另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34條的規定,協議管轄必須做出確定、單一的選擇。協議不明或協議選擇了兩個以上可選擇的法院管轄的,協議無效。具體到本案,雙方在兩份代理銷售協議書分別是這樣約定的: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實踐中,交叉違約情形非常多,至于誰是起訴方往往存在爭議,雙方可能都指責對方違約,故不具有唯一性。況且依據首選地的字面意思說明雙方仍可存在選擇次選地法院起訴的可能,首選地并非唯一確定的起訴地。因此,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采取送貨上門的交貨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應為福州市***區。另外上訴人經營場所也位于福州市***區,因此,在約定管轄無效的情況下,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區人民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_第2篇:
上訴人:**。
上訴人:**。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不服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淇民初字第 329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撤銷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淇民初字第 329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浚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1、趙福保不是本案的被告。
從原告提交的起訴狀來看,原告要求承擔責任的是壽文標、雷海榮,并沒有要求趙福保承擔任何責任。(2012)淇民初字第757號民事判決書查明;“原告取得以趙福保名下出資,實際出資人是原告”。原告提交的證據五;“被告趙福保當庭承認自己并未出資,名下出資均為原告李林源出資”,上述事實有在卷證據證明。依據上述查明的事實,趙福保不具備本案的被告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是壽文標、雷海榮。二人的住所地在浚縣。故淇縣法院沒有管轄權。
之所以李林源故意列趙福保為被告,很明顯是在規避浚縣人民法院的管轄。李林源早就跟壽文標說過,自己的親屬、朋友、同學好幾個人都在淇縣法院工作,辦事可以在多方面進行照顧。但就本案而言,淇縣法院明知自己沒有管轄權而進行立案受理,違背了法律規定。為了能使法院查明事實,公平、公正的審理本案,避開李林源親屬、朋友、同學等枉法裁判的嫌疑,望貴院能依據法律規定,裁定本案由浚縣人民法院管轄。
2、該糾紛的合伙型聯營體注冊登記地、辦事機構住所地為浚縣,且本案系分割不動產糾紛,依據法律規定,淇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27號第二條、關于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第2項、合伙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合伙型聯營體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該鑄鏡廠原來由壽文標一人經營20年之久,2004年6月李林源出資加入經營管理。2006年在浚縣小河工商所登記;該合伙聯營體名稱為:“浚縣小河鎮同山鑄鏡廠”,負責人王陳方,注冊號:410621610000340。地址位于浚縣小河鎮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辦事機構住所地的。王陳方系該聯營體的負責人,李林源對該登記是明知的,且該聯營體也是以該營業執照經營的。淇縣人民法院沒有查清事實,武斷認定“與本案當事人無任何關聯”,系枉法裁判。
3、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中,聯營體名稱為:“浚縣小河鎮同山鑄鏡廠”,負責人王陳方,注冊號:410621610000340。地址位于浚縣小河鎮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辦事機構住所地的。在浚縣小河工商所已經登記;故本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系適用法律錯誤。
依據上述事實及法律規定,本案李林源訴壽文標、雷海榮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不管是按照被告住所地,還是辦事機構住所地,淇縣人民法院均無管轄權。且李林源訴壽文標、雷海榮分割鑄鏡廠設備,該設備又屬于不動產。李林源系淇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趙福保系淇縣交通局副局長,二人串通,在合伙賬目未清算的情況下,并通過關系騙取淇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企圖讓淇縣人民法院辦理關系案、人情案,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淇民初字第 329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浚縣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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