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防洪條例全文
導語: 防御洪水危害人類的對策、措施和方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吉林市防洪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防治洪水,防御、減輕洪澇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吉林省防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防洪及與其有關的一切活動。
第三條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市長、縣(市)長、區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洪工作的統一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領導下,指揮本轄區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交通、電信通信、石油、電力、鐵路、工礦及貿易、物資、供銷等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汛期應設立防汛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城市市區防汛指揮機構為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分支機構,服從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防汛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防汛抗洪工作,辦事機構可設在農村水利管理站。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制定防洪規劃。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區域的綜合規劃;區域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的防洪規劃。
松花江、輝發河、飲馬河、拉林河、卡岔河的防洪規劃按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執行。
蛟河、霍倫河、鰲龍河、細鱗河、金沙河、岔路河、團山河、溫德河、拉法河、(mang)牛河、擋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的防洪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它河流防洪規劃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防洪規劃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以下規定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松花江、輝發河、飲馬河、拉林河、卡岔河流經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段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蛟河、霍倫河、鰲龍河、細鱗河、金沙河、岔路河、團山河、溫德河、拉法河、(mang)牛河、擋石河、漂河、木其河、山麻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其他有防汛任務的河流及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防御洪水方案,可根據實際情況由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御洪水方案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七條水庫、閘壩等防洪工程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規劃設計、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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